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审被告人康某某、伍某犯盗窃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康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09年7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邵阳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伍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09年7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邵阳县看守所。

(略)人民法院审理(略)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康某某、伍某犯盗窃罪一案,于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作出(2009)阳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康某某、伍某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康某某、伍某,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2009年6月7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康某某、伍某在邵阳县X镇X村盗得被害人伍某华的人民币x余元,2人各分得赃款6000元,余款共同挥霍。该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伍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康某某系主犯;伍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康某某、伍某违法所得的钱财,依法应当追缴,返还给被害人。故对被告人康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二)项;对被告人伍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作出判决:一、被告人康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被告人伍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三、继续追缴被告人康某某、伍某人民币各六千五百元,发还给被害人伍某华。

康某某上诉称,一审法院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伍某上诉称,不是主犯,且一审法院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7日上午10时许,上诉人康某某、伍某窜至邵阳县X镇X村伺机盗窃,发现村民伍某华家无人,康某某便从窗外伸手进屋把后门的插栓拉开,2人从后门进入被害人伍某华家中,康某某用剪刀撬开书桌盗得人民币x元,伍某从床边挂起的衣袋里盗得人民币1000余元。案发后,康某某、伍某各分得赃款6000元,余款1000余元共同挥霍。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伍某华、王爱云夫妇的陈述均证明,他们家里于2009年6月7日上午被盗现金x余元;

2、证人曾某某的证言证明,她于2009年6月7日上午10时许看见2个男子从伍某华家里出来往后山上走了;

3、证人何某某的证言证明,他曾某康某某说在九公桥镇偷了x余元钱;

4、辨认笔录证明,康某某在数张照片中辨认出伍某是共同作案人;

5、现场勘验、指认现场笔录,证明了案发现场的自然状况及康某某、伍某指认现场的情况;

6、康某某、伍某的户籍资料,证明了2上诉人的身份情况;

7、康某某、伍某的供述,所供事实情节与上述证据证明的事实相吻合。

本院认为,上诉人康某某、伍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康某某具体实施开门入室、撬桌窃钱的盗窃行为,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伍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上诉人康某某、伍某均上诉称“一审法院量刑过重”,经查,康某某、伍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一审法院对其2人均在法律规定的幅度范围内量刑,并无不当。伍某还上诉称“不是主犯”,经查,上诉人伍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一审法院已根据其所起的作用认定其为从犯,并依法给予了从轻处罚,故2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全案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周红旆

审判员刘恒富

审判员范豪情

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禹晴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17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