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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某与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龚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X区X镇X组。

被告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安徽寿县X区X村X组。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龚某诉称,原告龚某与被告周某乙因性格不合,感情不和,经常吵架,无法共同生活,要求离婚。

被告周某乙辨称,原告所诉属实,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龚某与被告周某乙于2007年5月相识恋爱,2009年3月19日办理结婚登记,同年7月4日婚生男孩周某乙轩。原、被告婚后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矛盾,关系不融洽。另查明,原、被告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龚某与被告周某乙离婚;

二、婚生儿子周某乙轩由被告周某乙监护抚养成年,原告龚某自2012年7月起止周某乙轩18周某乙止,每月负担周某乙轩生活费200元,周某乙轩的教育费凭有效支出凭据,由原告龚某负担30%,原告龚某享有探望周某乙轩的权利;

三、其他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龚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蒋映秋

二0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曹珍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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