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甘肃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兰州分公司与兰州市商业银行万联支行、深圳进出口甘肃经贸公司借款合同担保纠纷案

时间:2000-07-1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9)经终字第45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9)经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兰州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X路X号。

负责人:范某某,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维拉,甘肃华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兰州市商业银行万联支行。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X路X号。

负责人:常某某,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该支行副行长。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兰州市商业银行资产保全处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进出口甘肃经贸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甘肃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城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倪某某,该公司干部。

上诉人甘肃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兰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兰州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兰州市商业银行万联支行(以下简称万联支行)、深圳进出口甘肃经贸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原审被告甘肃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借款合同担保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甘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查明:1996年1月9日至10日,经贸公司为向万联支行借款,请求兰州分公司提供保证,并向该公司书面承诺担保的借款金额仅为10万元。兰州分公司在经贸公司的请求下,分别在未填写借款金额的“借款申请书”、“不可撤销的还款担保书”和“借款合同书”上加盖公章后交给经贸公司。同年1月10日,万联支行(当时名称为兰州市万联城市信用社,1998年5月更为现名)、经贸公司分别在“借款合同书”上签章。该借款合同约定:经贸公司向万联支行借款300万元,用作流动周转资金,月利率为(略)‰;期限为12个月,即从1996年1月10日至1997年1月10日;如不按期还款,可罚息50%,并按逾期天数每日罚所欠款总额的万分之五;兰州分公司就该笔300万元借款为经贸公司提供不可撤销的还款保证。同日,万联支行为经贸公司办理了借款借据,将300万元贷款转入该公司账户。同年3月8日,经贸公司提前归还本金44万元,并还清该44万元贷款利息(略)元。同年3月26日,经贸公司归还了部分利息(略)元。至贷款期限届满,经贸公司尚欠部分本息未还。万联支行催款未果,遂于1998年12月17日诉至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请判令经贸公司、兰州分公司偿还贷款256万元及支付利息(略)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另查明:兰州分公司系建筑公司的分支机构。其为经贸公司提供保证的行为未经法人单位建筑公司授权。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万联支行与经贸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内容合法,应认定为有效。兰州分公司出具的不可撤销的担保书未经法人书面授权,不符合担保法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经贸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理应承担违约责任。兰州分公司未征得法人授权便出具担保书,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建筑公司对下属的分支机构疏于管理,依法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万联支行在发放贷款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对担保人的资格不予审查,盲目签约,对导致保证合同无效也有一定的过错,其要求兰州分公司、建筑公司承担全额赔偿责任的请求不能支持。兰州分公司以本案经贸公司法定代表人涉某经济犯罪、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某承担民事责任、万联支行未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权利已丧失胜诉权等抗辩事由,因经贸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某是否涉嫌犯罪与本案审理的借款合同纠纷系不同的法律事实,它既不能免除其法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亦不影响本案经济纠纷的审理;孙某某对兰州分公司担保借款的金额是否构成欺诈,仅能对抗经贸公司,而非直接用此对万联支行予以抗辩,故兰州分公司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持;至于担保法规定的六个月的保证期间,是对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情况的规定,因本案不可撤销的担保书,属约定保证期间不明确,故不适用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因此,兰州分公司的上述抗辩理由于法无据,予以驳回。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经贸公司偿还万联支行借款本金256万元,支付利息(略)元(自1996年1月10日至1997年1月10日按(略)‰),偿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1997年1月1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每日4计算)给万联支行,于该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付清。二、兰州分公司、建筑公司对经贸公司不能清偿的贷款本息、逾期付款违约金,承担50%的赔偿责任。一审案件受理费(略)元,由经贸公司负担。

兰州分公司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只认定了经贸公司经理孙某某骗取兰州分公司在未填写借款金额的担保书等文书上盖章的事实,而实际上孙某某将骗得的文书交给万联支行当时的信贷部主任,由其令人填写借款及担保金额,且几日后该信贷部主任与孙某某勾结,将300万元贷款中的250万元借给信贷部主任的朋友。虽然孙某某现在去向不明,但事实已经表明借贷双方系恶意串通,骗取保证人的某证。故兰州分公司不应承担民事责任。请求依法予以改判。万联支行辩称:银行工作人员根据借款人的意愿,帮其填写单据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贷款手续完备。兰州分公司所述事实,并不能说明借贷双方恶意串通。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贸公司未作答辩和陈述。建筑公司支持兰州分公司的上诉意见。

本院还查明:1996年1月10日,经贸公司经理孙某某将兰州分公司已签章的未填写借款金额的“借款申请书”、“不可撤销的还款担保书”和“借款合同书”交给万联支行信贷部主任朱宏伟。朱宏伟令万联支行的工作人员填写了借款及担保金额300万元。同月15日,朱宏伟、孙某某、张晨陆(该人与朱宏伟早有经济往来)共同参与,把上述300万元贷款中的250万元转入民主西路信用社兰州三发商城账户,借给张晨陆搞营利活动。事后,为掩盖事实真象,孙某某与张晨陆补签了一份借款协议。

本院认为:万联支行与经贸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认定其合法有效。万联支行依约发放了贷款,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经贸公司未能依约还清借款本息,其应承担违约责任。兰州分公司是建筑公司的分支机构,其未经法人单位建筑公司授权为经贸公司的借款出具担保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应认定其无效。对担保无效,兰州分公司和建筑公司均有过错,均应承担相应的过错。兰州分公司在未填写借款金额的“借款申请书”、“不可撤销的还款担保书”和“借款合同书”上签章,并交与经贸公司,是对经贸公司与债权人签订借款合同确定借款金额的认可,经贸公司向兰州分公司出具的只要求为10万元借款担保的承诺书,兰州分公司并未将该承诺书作为上述文书的附件向万联支行出示,故不能以此对抗债权人万联地行。但经贸公司借得300万元后不久,万联支行的信贷部门负责人就参与挪用该笔款项中的250万元给其朋友进行营利活动。这一事实表明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债权人万联支行就知道借款人所借的款项大部分不是由经贸公司使用,而万联支行和经贸公司均未将这一情况告知保证人,增加了保证人的某险。故保证人兰某分公司不应对该250万元借款承担责任。上诉人上诉请求部分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原审判决对万联支行的信贷部门负责人参与挪用借款的事实未予认定,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1996年3月26日,经贸公司已支付(略)元利息,原审判决未予认定,亦属认定事实不清,应予纠正。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变更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甘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深圳进出口甘肃经贸公司偿还兰州市商业银行万联支行借款本金256万元、利息(按月息(略)‰计,已经支付的利息在应支付的利息总额中扣减),并向兰州市商业银行万联支行支付逾期罚息(自1997年1月1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还贷的罚息标准计算)。

二、变更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甘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甘肃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兰州分公司、甘肃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对深圳进出口甘肃经贸公司未挪用的50万元借款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在深圳进出口甘肃经贸公司不能偿还时承担赔偿责任(深圳进出口甘肃经贸公司已经归还的44万元本金在应赔偿的50万元本金中扣减,已经支付的利息在应赔偿的利息总额中扣减)。

上列应付款项限本判决送达之次日起10日内给付,逾期支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办理。

一审案件受理费(略)元,由深圳进出口甘肃经贸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略)元,由甘肃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兰州分公司负担5414元,由兰州市商业银行万联支行负担(略)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某顺

审判员刘贵祥

审判员姜伟

二000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沙玲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3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