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黄某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X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总裁。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北京高默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商标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张某,北京高默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商标代理人。

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何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

第三人黄某。

原告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蒙牛公司)不服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1年9月22日作出的商评字〔2011〕第X号关于第(略)号“绿色心情”商标异议复审裁定(简称被诉裁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2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被诉裁定的利害关系人黄某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于2012年4月9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蒙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乙、张某,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徐某某,第三人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蒙牛公司就黄某申请注册的第(略)号“绿色心情”商标(简称被异议商标)所提异议复审裁定申请作出被诉裁定,该裁定认定:蒙牛公司反对被异议商标注册援引的民法有关诚实信用某则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中已有体现;蒙牛公司反对被异议商标注册援引的《商标法》立法宗旨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均为总则性法律条款,我委均将依据其具体的评审理由、案情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被异议商标“绿色心情”与蒙牛公司第(略)号“绿色心情”商标(简称引证商标)所采用某汉字组合完全相同,应判为相同商标。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某茶、调某、糕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某冰某淋等商品在原料、生产工艺、功能、用某等方面存有明显差异,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蒙牛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异议商标与蒙牛公司引证商标在市场上并存,易使普通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二十八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既涉及对他人除商标权以外的诸如商号权等在先权利的保护问题,也涉及对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某已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保护问题。鉴于蒙牛公司并未明确除商标权之外的其他何某在先权利受到损害,同时蒙牛公司也未能证明在2004年11月8日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其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某品为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绿色心情”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故本案亦不能认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禁止性规定。我委对蒙牛公司援引《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反对被异议商标注册之主张不予支持。

另外,蒙牛公司关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主张缺乏相应的证据支持,我委不予支持。黄某提交了有关蒙牛公司负面报道的新闻报道材料与本案无关,我委不予考虑。

综上,蒙牛公司复审理由不成立。

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原告蒙牛公司诉称:一、蒙牛公司是国内知名的乳制品生产和加工企业。二、“绿色心情”商标为原告独创,且在先具有很高知名度。三、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某品在功能、用某、销售渠道、销售场所方面存在诸多相同和近似之处,构成类似商品。虽然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X区分表》)中二者指定使用某品分属第30类商品下的不同群组,但《区X区分的参考依据,由于商品项目、市场交易状况的变化,对类似商品的判定也会有所变化。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某品均为食品,主要面对的消费者是日常食品消费领域的消费者,二者均通过超市或市场销售,销售柜台也通常相同或邻近。因此,被异议商标应当被撤销。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诉裁定。

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辩称:坚持被诉裁定中的意见。被诉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某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维持。

第三人黄某述称:同意被告意见,被诉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某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请求法院维持被诉裁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

2004年11月8日,黄某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第(略)号“绿色心情”商标(即被异议商标,详见判决后附图),指定使用某品为第30类茶、咖啡饮料、糖某、冰某、调某、糕点、非医用某养液、茶叶代用某、茶饮料、粥。被异议商标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

2003年5月27日,蒙牛公司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第(略)号“绿色心情”商标(即引证商标,详见判决后附图),2004年12月7日经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某品为第30类冰某淋、冰某、冰某、冻酸奶(冰某甜点)、刨冰(冰)、食用某、冰某淋凝结剂、冰某淋粉、冰某酸乳酪(糖某冰)、天然或人造冰。商标专用某至2014年12月6日止。

在被异议商标公告期间,蒙牛公司向商标局提出注册商标异议裁定申请。

商标局受理后,作出(2010)商标异字第X号“绿色心情”商标异议裁定,以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某商品未构成类似;蒙牛公司称黄某恶意抢注、模仿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为由,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蒙牛公司不服该裁定,于2010年4月9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注册商标异议复审申请,并提交了如下证据:蒙牛公司的广告发布图片、广告合同复印件。2011年9月22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被诉裁定。

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蒙牛公司提交如下证据:1、商标监(2002)X号《关于“蒙牛”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的通知》;2、原告“绿色心情”商标被认定为内蒙古自治区的知名商品的证明;3、原告“绿色心情”商标被认定为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的文件。黄某提交如下证据:1、中国早教网2011年12月27日《黄某霉毒素毒性超三聚氰胺蒙牛称因原奶质检员检验失误》;2、证券时报网2012年1月10日《近年蒙牛牛奶出现问题一览表》;3、中央政府门户网站www.gov.x年9月17日登载:原先享有中国名牌和免检产品的蒙牛液态奶现已被取消中国名牌称号和免检产品资格(原文如此);4、网上随意下载到的蒙牛和“绿色心情”的负面报道。经查,上述证据蒙牛公司提交的证据未在行政程序中提交,黄某提交的部分证据在行政程序中提交过。

在本案庭审过程中,原告明确表示本案争议的问题仅限于《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问题,不再坚持起诉状中关于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主张。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被异议商标档案、引证商标档案、(2009)商标异字第X号裁定、原告和第三人提交的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根据被诉裁定及本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某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同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者近似商标。

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同为中文“绿色心情”,故二商标构成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但在《区分表》中,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某茶、调某、糕点等商品属于第30类商品中的第3001、3002、3004-3007、3016群组,而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某冰某淋等商品属于第3013群组。由于二者指定使用某商品在功能、用某、生产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存有一定差异,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蒙牛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引证商标经过长期使用某经在市场上建立起较高的知名度,从而易使普通消费者对二者的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被诉裁定对此认定正确,本院应予维持。

综上,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被诉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某律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作出的商评字〔2011〕第X号关于第(略)号“绿色心情”商标异议复审裁定。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邢军

代理审判员司品华

人民陪审员郭艳芹

二○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孙小青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4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