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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南宁市兴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覃某甲、农某、覃某乙、覃某丙、熊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宁市兴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某。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覃某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农某。

两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陆某敏,广西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秦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覃某乙。

法定代理人覃某丙。

委托代理人覃某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覃某丙。

委托代理人陈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熊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城北支公司。

负责人王某。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

上诉人南宁市兴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覃某甲、农某、覃某乙、覃某丙、熊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不服宾阳县人民法院(2011)宾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2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遗漏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宾阳县人民法院(2011)宾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宾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7220元,上诉人南宁市兴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本院退回上诉人南宁市兴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某

审判员邓某

代理审判员刘萌

二○一二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骆春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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