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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保定市红星城市信用合作社与中国农业银行石家庄分行第一营业部存款纠纷案

时间:1999-07-0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9)经终字第10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1999)经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省保定市红星城市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社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石家庄分行第一营业部。

负责人:王某某,该部经理。

上诉人河北省保定市红星城市信用合作社为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石家庄分行第一营业部存款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冀经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1999年6月1日向其发出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通知其在接到该通知后7日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略)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1999年6月22日,河北省保定市红星城市信用合作社签收了该通知书。至本院限定的期限届满,其仍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天顺

代理审判员贾纬

代理审判员王某森

一九九九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李德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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