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祝某某与海南欧亚啤酒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案

时间:2000-08-0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海南民终字第272号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0)海南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祝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原海南欧亚啤酒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欧亚啤酒有限公司,住所地琼山市狮子岭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范某,女,该公司人事部部长。

委托代理人王琳,海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祝某某、海南欧亚啤酒有限公司因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琼山市人民法院(2000)琼山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原告祝某某于1998年2月应聘到被告欧亚公司工作,月工资人民币2000元。被告制订的车辆管理条例及补充规定,其中规定驾驶员不得将车辆借给他人,认真填写每天行车记录和相应的违规处理,因驾驶员违章扣证罚款一律自理,不予报销等。1999年7月被告接到海口市交警大队关于公司琼(略)农夫车于同年4月18日闯红灯,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违章处罚决定书。被告以原告曾在4月16日领取油票,以及4月13日、15日、20日、22日加油卡有原告签名为由,扣发原告7月工资人民币500元,原告对此表示不服。同年9月7日,被告以原告否认4月18日开车为由,书面要求原告出具这期间行车交接记录。原告复函说明4月加油卡并非其签名,已按公司要求于3月9日交车等。同年9月6日被告以原告使用农夫车4月份没有填写每日行车记录为由,作出给予原告书面警告处分通知,但该通知没有送达给原告,而是在公共场所张贴。原告于同年9月10日向被告提出辞职,被告表示同意原告辞职及工资发放至9月10日,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其中通知财务,原告从儋州片区借1万元作为公司官司押金,尚未冲帐。同年9月22日,原告到公司办理离职手续,被告以原告尚欠公司款项为由没有发放9月1日至10日工资人民币804元。原告于同年9月30日向琼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称琼山仲委会)申请仲裁,请求被告返还克扣工资500元及赔偿金、经济补偿金,承担仲裁费。同年12月10日琼山仲委会开庭审理时,原告增加被告返还拖欠9月工资804元及赔偿金、经济补偿金,8月休假提前一天上班工资70元及赔偿金、经济补偿金等请求,并于11月24日传真向被告主张支付提前一天上班工资等。琼山仲委会作出裁决后,原告不服,遂于2000年1月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审经审理认为,被告在没有足够证据证实原告使用车辆闯红灯而扣发原告工资,属克扣行为;原告提出辞职后,被告虽同意发放工资但又以原告欠公司款未冲帐为由不发放,属无故拖欠行为。据此,作出判决:一、限被告欧亚公司在判决生效十日内付给原告祝某某1999年7月9日工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共计人民币978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不服,原告祝某某提出上诉称:原审认定本人被迫辞职为自愿辞职及99年8月份休假期间提前一天上班工资因时效已过不予保护的事实错误,要求维持原审判决第一项,判决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因加班一天工资210元和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52.5元,额外经济补偿金26.25元,赔偿金393.75元及因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被上诉人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4000元及额外经济补偿金2000元,经济赔偿金(略)元。被告海南欧亚啤酒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1998年2月,海南欧亚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亚公司)聘请祝某某担任公司法律顾问,月工资人民币2000元,1999年7月,欧亚公司以祝某某在4月18日开着公司琼(略)农夫车因闯红灯被交警部门罚款500元,因此扣发祝某某7月份工资500元充抵罚款,并于同年9月6日以祝某某使用车辆没有遵守公司制订的车辆管理条例及补充规定,即没有填写每日行车记录为由,作出给予祝某某书面警告处分通知,且在公共场所张贴,9月7日,欧亚公司要求祝某某出具4月份的行车交接记录,祝某某对此不服,复函说明4月加油卡并非其签名,已按公司要求于3月9日将车辆交接清楚,同年9月10日,祝某某提出辞职,欧亚公司同意并决定给予祝某某发放工资至9月10日即人民币804元,但同时又以祝某某尚欠公司款项为由没有给予发放,9月30日,祝某某向琼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欧亚公司返还克扣工资500元;9月份工资804元;8月休假提前上班一天工资70元及赔偿金、经济补偿金。同年12月27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要求欧亚公司返还祝某某被扣发的工资500元及9月1-10日工资804元,仲裁后,祝某某不服,于2000年1月18日向一审法院起诉。

上述事实,有欧亚公司及祝某某的陈述、祝某某提供的传真记录、证人证言、欧亚公司提供的车辆管理条例、补充规定、油票登记处分通知、琼山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海口市交警支队处罚通知书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原审法院当庭质证、认证,并经二审审查,证据来源合法,本院亦予确认。

本院认为,欧亚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在没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扣发及拖欠祝某某工资,属无效克扣及无故拖欠,其行为侵害了祝某某的合法权益,应给予赔偿,祝某某上诉要求欧亚公司支付7月份及9月份的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赔偿金有理,应予支持,原审认定赔偿金数额准确,应予维持。但祝某某提出要求欧亚公司给付因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和提前一天上班的工资,经查,祝某某提出辞职出于自愿,且对欧亚公司未发给其提前上班一天的工资已超过时效,故不予支持。欧亚公司上诉提出没有无故克扣及拖欠祝某某工资的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祝某某负担50元,上诉人欧亚公司负担50元。

审判长武雪丽

审判员苏庆华

代理审判员吕志飞

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王夏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3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