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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职务侵占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1995年3月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6年10月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管制一年,2007年9月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8年3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0年2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x犯职务侵占罪,于二0一0年六月一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xx支持公诉。被告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xx在担任上海xx有限公司业务员期间,利用经手公司二手车买卖的职务便利,于2009年10月中旬擅自截留公司资金人民币4万余元款项后逃逸。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xx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且有被害人夏xx的询问笔录,证人季xx、林xx、高xx、梅xx等人的证言笔录,上海xx有限公司的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安机关的《工作情况》,被告人王xx的户籍资料及前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且系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xx犯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xx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10日起至2013年2月9日止)。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杲祥华

审判员华赛英

代理审判员成福鑫

书记员高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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