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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湖南株洲轮船运输总公司破产清算组(管理人)与被执行人钱XX、苏XX破产还债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湖南株洲轮船运输总公司破产清算组(管理人)。

负责人黄XX,组长。

被执行人钱XX,女,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株洲市石峰区X路。

被执行人苏XX,女,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株洲市芦淞区。

申请执行人湖南株洲轮船运输总公司破产清算组(管理人)与被执行人钱XX、苏XX破产还债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19日作出(2006)株中法民破字第2-X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由本院立案执行。根据该案的实际情况,本院决定该案交由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5月19日作出的(2006)株中法民破字第2-X号民事裁定一案交由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彭德华

审判员吴晓斌

审判员伍狄

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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