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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朱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金永才,金学苑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朱某某。

上诉人陈某某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09)杨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75元,减半收取2,187.50元,由上诉人陈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岑华春

审判员吕晓华

代理审判员黄某

书记员张承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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