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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巨安金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时间:2006-12-1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一中民初字第14040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一中民初字第(略)号

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X号住邦2000商务中心住宅楼A座X层西区X室。

法定代表人崔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来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住(略)。

被告北京巨安金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X乡陇驾庄一号。

法定代表人盛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巨安金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外联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巨安金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务专员,住所地(略)(略)(略)(略)(略)(略)。

被告北京中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略)(略)(略)(略)(略)(略)。

法定代表人黄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孔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中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职员,住(略)(略)(略)(略)(略)(略)。

本院于2006年10月23日受理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京巨安金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中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06年12月8日以需要另行准备证据为由,自愿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巨安金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中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巨安金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中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10元,减半收取1155元,由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任进

代理审判员赵静

代理审判员彭文毅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高颖

书记员李某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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