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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某某非法经营案

时间:2007-04-1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通刑初字第00294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通刑初字第(略)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谷某某,男,26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安徽省宿州市灵壁县,高中文化,个体,住(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07年2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经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4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刑诉字(2007)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谷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0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4月9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谷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谷某某在未取得《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北京市通州区X街X号1-X号晶鑫达缘成人用品店内销售光盘,于2007年2月9日被民警现场查获,并扣押光盘共计3132张,经北京市新闻出版局鉴定,上述光盘均为非法出版物。

上述事实,被告人谷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甄某、王某、周某某证言,物证照片,北京市新闻出版局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审查鉴定书,书证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收据、工作说明、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户籍情况查询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明知是非法出版物,仍予以销售,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谷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谷某某系初犯,当庭认罪、悔罪,本院依法可对其酌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谷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谷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涉案非法出版物,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李中华

二00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侯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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