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成民初字第X号
原告四川张飞牛肉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阆中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文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旭,四川博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禾鑫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X路西三段X号。
法定代表人谷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金马,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阿尔卑斯啤酒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金马,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张飞牛肉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禾鑫酒业有限公司、成都阿尔卑斯啤酒制造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四川张飞牛肉有限公司于2006年8月10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成都禾鑫酒业有限公司、成都阿尔卑斯啤酒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四川张飞牛肉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四川张飞牛肉有限公司撤回对成都禾鑫酒业有限公司、成都阿尔卑斯啤酒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四川张飞牛肉有限公司撤回对成都禾鑫酒业有限公司、成都阿尔卑斯啤酒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四川张飞牛肉有限公司承担。剩余受理费500元,其他诉讼费1000元,共计1500元退还四川张飞牛肉有限公司。
审判长何岗
代理审判员张俊
人民陪审员匡世联
二00六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黄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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