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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海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与上海茂弘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欠款纠纷案

时间:2003-06-0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沪海法商初字第199号

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沪海法商初字第X号

原告上海中海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X号X室,办公地址上海市X路X号X楼。

法定代表人闵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奚向军,上海市世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茂弘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X镇X路X号,办公地址上海市普陀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方若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俞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上海中海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上海茂弘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于2003年5月7日起诉来院,本院于次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03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奚向军,被告委托代理人俞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2年7、8月间,被告委托原告办理国内货物水路托运业务,原告依约完成所托业务后,被告一直未付清运费。据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运费人民币43,120元,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在法定期间内未作答辩。

原告为支持其诉请,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于2003年3月31日出具的#x;款计划#x;所附14份托运单,并提供了原告已垫付运费的清单。被告对此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02年7月5日至8月27日,被告共14次委托原告出运货物,2003年3月3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x;款计划#x;,确认欠款人民币43,120元,并保证在2003年4月底以前还清。但至今未还。

另查明,原告已将运费支付给了承运人中海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被告委托原告出运货物事实清楚,被告所欠原告有关运费,被告业已确认,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所欠运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茂弘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中海船务代理有限公司支付运费人民币43,120元。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34。80元,由被告承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径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倪涌

二00三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景倚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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