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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运国际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浙江云峰园艺有限公司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运费纠纷案

时间:2003-02-2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89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鸿运国际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上海滩国际大厦X室。

负责人吴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荆,上海市前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云峰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X乡湾山。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晓虎,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鸿运国际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鸿运上海公司)因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运费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02)长民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3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鸿运上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荆,被上诉人浙江云峰园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晓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2001年6月5日,云峰公司委托鸿运上海公司空运富贵竹由中国上海至美国奥兰多,双方约定运费到付,运费计美金2,394。32元。鸿运上海公司接受委托后,于同年6月9日将云峰公司的货物交付韩亚航空公司承运。货物空运途经美国纽约时,被当地有关部门销毁。云峰公司于2002年2月20日致函鸿运上海公司称,货物在美国纽约被销毁是鸿运上海公司未按约定走货所致,鸿运上海公司擅自在美国清关,导致运费未收,但云峰公司无理由承担该笔运费。鸿运上海公司遂提起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双方委托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成立,双方约定运费为到付。按照国际惯例,承运人应当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通知收货人领取提单,并据此向收货人收取运费等。但鸿运上海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材料,证明承运人已将货物运抵目的港,并通知了收货人领取提货单证;或在货物的实际运达地通知了收货人提货;或当收货人拒绝提货时通知了托运人,而托运人怠于指令。故应认定承运人未积极履行货物运输之义务,鸿运上海公司要求云峰公司给付运输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难以支持。原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鸿运上海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50。10元,由鸿运上海公司负担。

鸿运上海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双方关于“运费到付”的约定符合我国合同法关于“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情形,根据该条款,其有权向云峰公司主张约定的运费。现货物被美国海关销毁,系因检疫不合格,与其运输无关。其已对货物出运及货物被销毁情况进行了充分举证,原审判决认定其举证不充分错误。据此,请求本院撤销原审判决,判令云峰公司向其支付运费美金2,394。32元,并偿付逾期付款经济损失人民币1,130元。

云峰公司答辩称,由于鸿运上海公司未将货物运至目的地,也未尽通知之义务,故未收到运费是由鸿运上海公司过错造成的。货物被美国海关销毁,也是因鸿运上海公司在手续不全的情况下擅自闯关所致,鸿运上海公司在运输过程中存在过错,故其不应承担本案运费。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有相应证据予以佐证,应予确认。

本院认为,鸿运上海公司与云峰公司之间系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关系。现双方对货物由云峰公司委托鸿运上海公司运输及货物在美国纽约被有关部门销毁等事实均无异议,但对鸿运上海公司在货物运输过程中是否有过错各执一词。鸿运上海公司认为货物是因美国政府有关部门的强制检疫而被销毁,其对货物被销毁不应承担责任;云峰公司则认为,鸿运上海公司在手续不全的情况下擅自闯关,且在货物到达美国纽约时,未通知收货人,以致货物被销毁。本院认为,云峰公司托运的富贵竹是植物活体,其为保证本案货物能顺利出口至美国奥兰多,应当提供植物活体进出口的一切必备文件。现云峰公司未举证证实其将有关报关文件交付鸿运上海公司,并委托鸿运上海公司处理货物运至美国后的报关事宜,在这一前提下,根据常理分析,鸿运上海公司作为承运人,既没有将本案货物报关的义务,也没有必要去冒手续不全,擅自闯关的风险;况且,云峰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鸿运上海公司有擅自闯关的行为。因此,云峰公司对货物被销毁系鸿运上海公司擅自闯关的解释不尽合理。根据国际通行做法,包括我国和美国在内的许多国家对进口的动植物活体都进行强制检疫,而本案货物经过美国有关部门检疫并被销毁,因此,鸿运上海公司对货物被销毁原因的解释更令人信服,据此,本院认定鸿运上海公司在本案货物运输过程中不存在过错。由于本案货物已被美国政府有关部门销毁,货物被销毁的风险应由作为托运人的云峰公司承担。现鸿运上海公司无法根据双方约定的运费支付方式向收货人收取运费,故其向云峰公司主张运费并无不当,本院应予支持。鸿运上海公司要求云峰公司偿付逾期付款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鸿运上海公司未积极履行货物运输义务不当,应予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02)长民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浙江云峰园艺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诉人鸿运国际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运费美金2,394。32元;

三、上诉人鸿运国际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人民币850.10元,由上诉人鸿运国际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各负担人民币45。74元,被上诉人浙江云峰园艺有限公司各负担人民币804。3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陈星

代理审判员王峥

代理审判员单素华

二00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陈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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