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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全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华群纤维丝束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佛山顺德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5-03-1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佛中法民二终字第60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佛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全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原名顺某市全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X街道办事处容奇大道富容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刘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华群纤维丝束有限公司(原名顺某华群纤维丝束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X街道办事处飞鹅岗。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工商银行佛山顺德支行(原名中某工商银行顺德市支行)。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X街道办事处碧鉴路X号。

负责人:姚某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该行职员。

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全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顺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华群纤维丝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群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佛山顺德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4)顺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1996年6月18日和6月20日,全顺公司、华群公司与原顺德市容奇城市信用社分别签订了编号为粤城信字第X号、第X号的《抵押贷款合同》各一份,这两份抵押贷款合同均经原广东省顺德市公证处公证,并经公证处证明该两份抵押贷款合同是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1998年9月18日,顺德市容奇城市信用社经原中国人民银行顺德市支行批准被撤销,其债权债务由中国工商银行佛山顺德支行承担。中国工商银行佛山顺德支行以该两份经公证的抵押贷款合同向原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原审经审查确认符合法定条件而进入了执行程序。2004年6月1日,全顺公司、华群公司以顺德市容奇城市信用社没有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粤城信字第X号、第X号《抵押贷款合同书》无效并由中国工商银行佛山顺德支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案经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全顺公司、华群公司据以起诉和请求确认效力的《抵押贷款合同书》是公证机关已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中国工商银行佛山顺德支行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债权文书,法院经审查确认符合法定条件而进入了执行程序。故全顺公司、华群公司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起诉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全顺公司、华群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全顺公司、华群公司负担。

全顺公司、华群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上诉称:一、执行不符合法定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佛中法民二再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2004)佛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及顺德区人民法院(2003)顺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可以清楚看出,全顺公司、华群公司据以起诉和请求确认效力的《抵押贷款合同书》,因“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实属无效合同,所以被上诉人的执行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顺德区人民法院以“中国工商银行佛山顺德支行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债权文书,法院经审查确认符合法定条件而进入了执行程序”为由,驳回全顺公司、华群公司的起诉,是公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错误行为。二、上诉人有权提起诉讼。被上诉人至今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只是根据公证债权文书申请执行。所以并不影响全顺公司、华群公司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该合同效力的确认。据此,全顺公司、华群公司请求二审法院撤销(2004)顺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上诉人全顺公司、华群公司对其诉称在二审期间没有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佛山顺德支行未作答辩也没有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认为:全顺公司、华群公司据以起诉和请求确认效力的《抵押贷款合同书》是公证机关已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中国工商银行佛山顺德支行已向原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债权文书,且经该院审查确认符合法定条件而进入了执行程序。故全顺公司、华群公司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起诉条件。若全顺公司、华群公司对公证机关已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抵押贷款合同书》有异议或认为有错误,应向原审法院提出,请求裁定不予执行。原审裁定以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予以驳回,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得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佛山市顺德区全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华群纤维丝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温万民

代理审判员欧阳建辉

代理审判员许义华

二00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欧阳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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