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单某某容留、介绍卖淫案

时间:2006-09-2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通刑初字第00597号

通州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通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单某某(别名:姚芳),女,35岁(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出生地重庆市,初中文化,农民,住(略),暂住北京市通州区X镇X村。因涉嫌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06年7月28日被羁押,同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刑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单某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0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9月14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7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单某某在北京市通州区X镇X村自己的暂住地,为卖淫女谭某某(女,27岁)和嫖客金某某(男,61岁)居间介绍并容留二人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后被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单某某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证人谭某某、金某某、朱某某、李某甲、白某某、李某乙证言,物证照片,书证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协议书、身份户籍情况的查询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某某无视国法,在卖淫者和嫖娼者之间进行居间介绍并提供卖淫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单某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单某某系初犯,当庭认罪、悔罪,本院依法可对其酌于从轻处罚。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单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单某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某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7月28日起至2007年1月27日止;罚金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李某华

二00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侯婷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0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