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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川市天祥物业有限公司与蒋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5-06-3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永民初字第1408号

重庆市永川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永民初字第X号

原告:永川市天祥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川市肖家冲X号。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钟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邱长贵,重庆市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居民,住(略)。

原告永川市天祥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蒋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胡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永川市天祥物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钟某、邱长贵,被告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永川市天祥物业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于2003年9月12日在重庆华信拍卖有限责任公司购得原告所有的位于永川市X路X号地长城大厦第一层X号门面,并与该拍卖公司签订了《协议》,依照该协议第二条“成交价格为1000元/平方米”之约定,被告的房地产权证上面积为79.08平方米,其应交房款为x元,而实际交款为x元,尚差2760元房款未付。依照永川市人民法院(2003)永执字第65-X号民事裁定书明确的将该门面(面积76.32平方米)以x元的价格变卖给蒋某某所有,原告受委托为被告办理好房地产权证后,被告理应向原告支付多面积的房款。因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多面积房款,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多面积房款2760元。

被告蒋某某辩称:被告通过拍卖公司并签订《协议》购得永川市X路X号长城大厦第一层X号门面,后委托原告办得房地产权证属实。原、被告之间只存在办理房地产权证的委托合同关系,被告购买门面是与拍卖公司发生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原告起诉的被告不适格,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经审理查明:2003年9月12日,被告(乙方)与重庆华信拍卖有限责任公司(甲方)签订《协议》载明,甲方将拥有处分权的位于永川市X路X号地的长城大厦第一层X号门面拍卖给乙方,面积按设计图纸面积为准,该标的成交价格为1000元/平方米。乙方在缴清全部价款七日内,由甲方在法院开出裁定书。若办理产权证时,甲方协助办理,所需各种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面积以国土房地产权部门核准,但成交价款不作调整……同月16日,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朱某某在该协议上签署意见“同意以上内容”。同月27日,被告向本院执行庭交纳“购长城大厦X号门面”款x元。当日,本院作出(2003)永执字第65-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将永川市长城实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归永川市天祥物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永川市X路X号地“长城大厦”X号门面(10轴-11轴)(面积76.32平方米)以x元的价格变卖给蒋某某所有,由其自行办理产权转移手续,费用自理。该门面于2004年12月取得房地产权证,其建筑面积为79.08平方米。2005年4月25日,原告以被告未给付多面积房款2760元[(79.08平方米-76.32平方米)×1000元/平方米]为由起诉来院。

诉讼中,原、被告的争议焦点为:被告以x元购买本案门面属于整体购买还是以1000元/平方米单价按实购买结算。

经本院核实,重庆华信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关于永川市X路X号地长城大厦第X号底层门面的情况说明”,证明该公司与被告签订并经原告法定代表人朱某某签署意见“同意以上内容”的协议中“面积以国土房地产权部门核准,但成交价款不作调整”是指成交总价不是单价。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协议、收据、民事裁定书、房地产权证、情况说明等证据在卷,并经双方当事人当庭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与重庆华信拍卖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协议并经原告法定代表人朱某某签署意见“同意以上内容”,该协议应是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各方均应按约履行。本院为此裁定将永川市X路X号地“长城大厦”X号门面变卖给蒋某某所有以后,蒋某某取得该门面的房地产权证上载明其建筑面积为79。08平方米。现原告以该门面的实际面积超出了原定面积为由,认为被告应承担超面积房款而起诉来院。由于上述协议载明“面积按设计图纸面积为准”以及“成交价款不作调整”,诉讼中拍卖公司向本院作出的情况说明也证实了“成交价款不作调整”是指成交总价而不是单价,故原告认为被告应当给付多面积房款2760元的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永川市天祥物业有限公司要求蒋某某承担本案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0元,其他诉讼费300元,合计420元,由永川市天祥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胡蓉

二00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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