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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时报社与北京安家万邦广告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时间:2008-07-1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海民初字第21565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海民初字第x号

原告中国经济时报社,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X镇X村。

法定代表人余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谭丽莉,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安家万邦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工业区X路X号CX室。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常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安家万邦广告有限公司总编办公室主任,住(略)。

委托代理人郑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安家万邦广告有限公司大客户部主任,住(略)。

原告中国经济时报社(以下简称经济时报社)诉被告北京安家万邦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家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坚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经济时报社的委托代理人谭丽莉,被告安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常某某、郑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经济时报社诉称,我社记者周雪松系《重庆合作建房:“空中楼阁”在迷雾中》(以下简称《重》文)等26篇文章之作者,《重》文等26篇文章均系周雪松为完成我社工作任务所创作的职务作品,且周雪松曾与我社约定包括《重》文等26篇文章在内的职务作品的除署名权之外的著作权归属我社,故我社对《重》文等26篇文章享有除署名权之外的著作权。安家公司经营的地产门网(网址为www.x.com)未经我社许可即转载《重》文等26篇文章,在转载过程中将《重》文等26篇文章标题均予以修改,且未向我社支付任何转载费用,安家公司此举已侵犯了我社对《重》文等26篇文章所享有的修改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故我社诉至法院,要求安家公司向我社赔礼道歉,并向我社赔偿经济损失7150元、公证费1000元和律师费1500元。

被告安家公司辩称,周雪松系迫于经济时报社的压力方与经济时报社签订关于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的合同,该合同内容并非周雪松的真实意思表示,故该合同效力存在瑕疵,经济时报社并不能依据该合同成为《重》文等26篇文章的除署名权之外的著作权人。我公司经营的地产门网确曾登载《重》文等26篇文章,该26篇文章分别属于以下2种情况:其一,地产门网的内幕小道、重点推荐、热点新闻、论坛荟萃等4个频道系为网友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论坛,该4个频道所载的涉案文章均系由网友上传,故我公司作为信息存储空间的提供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其二,我公司曾与搜房网、搜狐网、新浪网等网站建立合作关系,我公司据此有权从搜房网、搜狐网、新浪网等网站转载文章,地产门网所载的其余某案文章均属此种情况,故我公司转载此部分涉案文章已经合法授权,亦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即使我公司存在侵权行为,我公司同意向经济时报社赔偿合理的经济损失,但不同意经济时报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经审理确认如下事实:

2006年10月25日至2007年8月15日间,涉案的《重》文等26篇文章分别登载于《中国经济时报》,该26篇文章署名均为“本报记者周雪松”或者“记者周雪松”,该26篇文章全文共计为71.5千字。另查,《中国经济时报》逢每周一至每周五出版,其中每周三出版的《中国经济时报》之报名为《中国经济时报商业周刊》;安家公司辩称登载于《中国经济时报商业周刊》的部分涉案文章并非登载于《中国经济时报》,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2008年4月16日,经济时报社与周雪松签订“职务作品版权事宜协议书”,涉案主要内容为:周雪松在经济时报社工作期间创作的、发表在《中国经济时报》或中国经济新闻网(网址为www.x.com)上的所有作品均为职务作品;周雪松创作职务作品所需物质支持由经济时报社依本社相关规定处理,经济时报社根据周雪松创作职务作品之不同情况依本社相关规定向周雪松支付稿酬;周雪松在创作职务作品过程中遭受不法侵害,经济时报社依法维护周雪松之合法权益;周雪松创作的职务作品涉嫌违法或者侵害他人权利而引起纠纷,经济时报社依法应诉或者依法处理,周雪松如有明显过错则应承担相应责任;周雪松对其创作的职务作品享有署名权,作品的其他权利归属经济时报社所有,但周雪松有权在自己的博客或者自办的私人网站使用其职务作品,有权特别许可部分非经营性网站使用其职务作品,有权将其职务作品以纸质形式结集出版;未经经济时报社同意,周雪松不得将其创作的职务作品发表于其他媒体,本协议另有约定者除外;本协议关于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同样适用于本协议签署前已经在《中国经济时报》、中国经济新闻网上刊载的周雪松职务作品等。另查,周雪松所持记者证载明:统一编号为x,单位为“中国经济时报”,发证日期为2006年10月24日等。

安家公司认为周雪松系迫于经济时报社的压力方与经济时报社签订关于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的合同,该合同内容并非周雪松的真实意思表示,故该合同效力存在瑕疵;安家公司为此向本院提交其职员与周雪松的谈话录音为证,该谈话录音涉案主要内容包括:安家公司职员问“我们怀疑是不是在故意为难我们,是不是本人的意思表示,没事,我们只是了解一下”,周雪松答“这个是报社做了一个合同发给大家,每个人都得签,是这样的,说这个是职务作品不代表你个人的作品”;安家公司职员问“其实你们签的什么也没跟你们说清楚,让你们知道这个事情”,周雪松答“是啊,我们都不知道”。后本院曾于2008年7月7日电话联系周雪松,询问其与经济时报社签订的关于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的合同内容是否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周雪松答“是签过这个协议,这是报社的统一的总体安排,报社不允许其他媒体未经许可转载经济时报社的文章,所以统一的草拟了这份合同,与记者们协商,我看过这个合同的条款,认为没有问题,并且作为报社的记者,作为一个个人我也认为应该服从报社的统一的总体安排,所以我在这份合同上进行了签字确认”。

安家公司系网址为www.x.com的地产门网之经营者。地产门网的内幕小道、重点推荐、热点新闻、论坛荟萃以及其他频道曾登载涉案的《重》文等26篇文章,其中1篇文章的登载日期为该篇文章登载于《中国经济时报》日期之后的第5日,其余25篇文章的登载日期分别为每篇文章登载于《中国经济时报》日期的当日或次日。地产门网登载的《重》文等26篇文章标题较之登载于《中国经济时报》之标题均存在修改,如《重》文标题被修改为《高房价激起个人合作建房梦政策真空成为硬伤》等。经济时报社于2007年8月20日在北京市公证处公证人员监督之下对地产门网登载包括《重》文等26篇文章在内的77篇文章之情况进行证据保全。经济时报社认可安家公司已将《重》文等26篇文章从地产门网删除。

安家公司称其曾与搜房网、搜狐网、新浪网等网站建立合作关系,其据此有权从搜房网、搜狐网、新浪网等网站转载文章,并向本院提交其以及案外人安家杂志社与搜房网、搜狐网、新浪网等网站经营者所签合同为证。

北京四海众合版权代理有限公司曾于2007年8月27日受经济时报社之委托向安家公司发出“非法转载告知函”,要求安家公司联系该公司以协商解决转载问题等。

经济时报社向本院提交2000元的北京市公证处公证费发票,并称其中1000元公证费系为本案所支出。经济时报社另向本院提交3000元的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费发票,并称其中1500元律师费系为本案所支出。

上述事实,有北京市公证处(2007)京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中国经济时报》登载的《重》文等26篇文章、经济时报社与周雪松所签“职务作品版权事宜协议书”、周雪松记者证、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北京四海众合版权代理有限公司所发“非法转载告知函”、经济时报社授权委托书、安家公司以及案外人安家杂志社与搜房网、搜狐网、新浪网等网站经营者所签合同、安家公司职员与周雪松的谈话录音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电话联系笔录等在案佐证。

安家公司向本院提交的地产门网访问量统计网页打印件缺乏真实性,本院不予认证。

本院认为:

《重》文等26篇文章登载于《中国经济时报》之时署名均为“本报记者周雪松”或者“记者周雪松”,安家公司对周雪松系《重》文等26篇文章之作者亦未持异议,本院在无相反证明情况下,确认周雪松系《重》文等26篇文章之作者。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系职务作品。《重》文等26篇文章均创作完成于周雪松任经济时报社记者期间,且经济时报社与周雪松所签“职务作品版权事宜协议书”已明确约定周雪松在经济时报社工作期间创作的、发表在《中国经济时报》上的所有作品均为职务作品,故本院依据现有证据确认《重》文等26篇文章均为周雪松为完成经济时报社工作任务所创作的职务作品。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原则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且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经济时报社与周雪松所签“职务作品版权事宜协议书”已明确约定周雪松对其创作的职务作品享有署名权以及职务作品的其他权利归属经济时报社所有,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属合法有效;且“职务作品版权事宜协议书”已明确约定该合同关于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适用于该合同签署前已经在《中国经济时报》上刊载的周雪松职务作品,故该合同所涉之职务作品包括创作完成于该合同签署之前的《重》文等26篇文章在内;且经济时报社与周雪松之间关于周雪松创作的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的共同确认之效力应溯及自《重》文等26篇文章创作完成之时;本院综合考虑以上因素,确认经济时报社自《重》文等26篇文章创作完成之时即对《重》文等26篇文章享有除署名权之外的著作权。

安家公司向本院提交的其职员与周雪松的谈话录音中,周雪松并未明确表示其与经济时报社所签合同内容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本院电话联系周雪松之时,周雪松已明确表示其应服从经济时报社的统一的总体安排,且其系在知晓该合同条款情况下对该合同内容签字确认;故本院认为,安家公司称周雪松系迫于经济时报社的压力方与经济时报社签订关于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的合同,该合同内容并非周雪松的真实意思表示以致该合同效力存在瑕疵,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安家公司经营的地产门网曾登载《重》文等26篇文章。安家公司称地产门网的内幕小道、重点推荐、热点新闻、论坛荟萃等4个频道系为网友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论坛,该4个频道所载的涉案文章均系由网友上传,本院认为,地产门网的内幕小道、重点推荐、热点新闻、论坛荟萃等4个频道之网页设置和内容均给人以安家公司直接提供网络内容服务之感,而并无任何上传人、上传时间等信息可以证明安家公司系信息存储空间提供者,且登载于该4个频道的涉案文章中的绝大部分均标注“来源”为“中国经济时报”,故安家公司此项辩称缺乏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进而确认登载于该4个频道的涉案文章均系由安家公司上传,安家公司作为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应对其提供的网络内容承担责任。安家公司称其曾与搜房网、搜狐网、新浪网等网站建立合作关系,故其有权从搜房网、搜狐网、新浪网等网站转载文章,本院认为,安家公司所称的其从搜房网、搜狐网、新浪网等网站转载的涉案文章并无任何转载于搜房网、搜狐网、新浪网等网站之信息,且该部分涉案文章均标注“来源”为“中国经济时报”,故安家公司此项辩称缺乏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本院依据现有证据尚不能确认该部分涉案文章系安家公司从搜房网、搜狐网、新浪网等网站转载,安家公司称其转载此部分涉案文章已经搜房网、搜狐网、新浪网等网站合法授权,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经济时报社对《重》文等26篇文章享有除署名权之外的著作权,安家公司未经经济时报社许可亦未向经济时报社支付任何转载费用,即擅自在地产门网转载《重》文等26篇文章,且将《重》文等26篇文章标题均予以修改,安家公司此举已侵犯了经济时报社对《重》文等26篇文章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修改权。

经济时报社认可安家公司已将《重》文等26篇文章从地产门网删除,本院对此不持异议。安家公司之转载行为已侵犯经济时报社对《重》文等26篇文章所享有的修改权,本院认为安家公司应以在地产门网刊登更正声明的方式向经济时报社致歉。安家公司应向经济时报社赔偿经济损失,本院考虑《重》文等26篇文章的独创性程度,参照国家相关稿酬支付标准,并考虑安家公司的过错程度、侵权情节和范围等因素,对该经济损失数额予以确定,不再全额支持经济时报社的此项诉讼请求。安家公司对于经济时报社为本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亦应一并予以赔偿。经济时报社对其不合理的部分诉讼请求所对应的诉讼费用应自行予以负担。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第(十一)项、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安家万邦广告有限公司在网址为www.x.com的地产门网首页连续24小时刊登更正声明以向原告中国经济时报社致歉(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公布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北京安家万邦广告有限公司承担);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安家万邦广告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中国经济时报社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二千一百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经济时报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北京安家万邦广告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三百七十五元(原告预交),由原告中国经济时报社负担一百七十五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安家万邦广告有限公司负担二百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陈坚

二OO八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刁云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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