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收养法规
- ·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制止福利院擅自联系涉外收养事务和接受“儿童助养费”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 · 浙江省民政厅办公室转发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式《收养登记证》的通知
- · 关于可以办理恢复收养关系公证的复函
-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吴乱能否与养孙之间解除收养关系的请示的电话答复
- · 关于可以办理恢复收养关系公证的复函
- · 民政部关于刻制使用收养登记专用章的通知
-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收养登记收费的通知
- · 北京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收养残疾人、老人收费办法
- · 江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涉外收养子女收取服务费标准的复函
- ·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福利机构自费收养收费标准的复函
- · 《关于能否为毛章宇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的请示》的复函
- · 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25条有关解除收养关系规定的说明的复函
-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的决定
- · 司法部公证司关于成人收养公证的复函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过继和收养关系公证的通知
- ·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制定收养服务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 · 司法部公证司关于成人收养公证的复函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过继和收养关系公证的通知
- ·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收养灾区孤儿咨询工作的紧急通知
- ·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正式下达福利机构自费收养收费标准的复函
-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对周德兴诉周阿金、杭根娣解除收养关系一案的电话答复
- · 对《关于能否为陈学义办理收养公证的请示》的复函
- · 关于目前不宜为何霖吉、薛玲夫妇办理收养公证的复函
- · 关于事实收养补办公证事的函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收养诸问题的复函
- ·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涉外收养捐赠资金性质的批复》的通知
- · 关于事实收养补办公证事的函
- · 关于目前不宜为何霖吉、薛玲夫妇办理收养公证的复函
- · 对《关于能否为陈学义办理收养公证的请示》的复函
- · 民政部关于在办理收养登记中严格区分孤儿与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的通知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收养诸问题的复函
- · 司法部关于将非长期在华居住的外国人申请收养中国儿童公证的审批权下放省级司法厅(局)的批复
- · 司法部对“关于办理收养子女公证中被收养人更改姓名的请示报告”的复函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收养关系诸问题的几点意见
- · 司法部对“关于办理收养子女公证中被收养人更改姓名的请示报告”的复函
- · 司法部关于将非长期在华居住的外国人申请收养中国儿童公证的审批权下放省级司法厅(局)的批复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收养中心收取涉外收养服务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复函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收养关系诸问题的几点意见
- ·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厅关于收养子女公证问题的函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许秀英夫妇与王青芸间是否已事实解除收养关系的复函
- · 关于可以办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孙子女为养孙子女公证的复函
- · 关于不宜为公民收养服现役的战士办理公证的复函
- ·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物价局关于正式下达市社会福利院、市老人公寓自费收养收费标准的通知
- · 关于不宜为公民收养服现役的战士办理公证的复函
- · 关于可以办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孙子女为养孙子女公证的复函
- · 关于民政部爱之桥服务社涉外收养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 ·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明确收养登记公告费收费性质的函
- ·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物价局关于我市福利机构自费收养收费标准的通知
- ·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天津市第三老年公寓对自费收养人员收费标准的函
- · 关于对民政部关于做好收养登记工作急需解决的几个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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