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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电子合同

发布日期:2005-08-0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摘  要」网络发展的日新月异,使得越来越多的交易在网上进行。近年来,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电子合同是电子商务的基础与核心。它以其独特的订立方式对传统的纸面交易提出了法律、技术和监管等方面的挑战。电子合同中的法律问题阻碍了电子交易的进行,也制约了电子交易的发展。因此,我国应加快电子商务的立法工作,并完善电子合同交易的法律制度。

  「关键词」电子合同,电子商务,法律问题

  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信息时代的来临,Internet正以崭新的面貌给我们的生活带来全新的方式。它的到来不仅为人们提供了大量有用的信息,而且为人们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等方面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与此同时,人们的传统观念在信息时代里也受到了冲击和挑战,人们不得不以全新的思维去接受信息时代里的新事物。

  美国经济研究中心创始人、现任总裁Prestowitz告诫生产商和贸易商:“不学会在网上游泳,你将会被竞争大潮所淹没。”[1]反映在商业交易上,最显著的变化就是商业交易的电子化,它已成为一股不可阻挡的趋势,在现代社会中日益得到广泛应用,并由此形成了一种新的商务模式——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EC)。这种以互联网为平台,以信息交换为手段的交易方式的兴起与繁荣,既给传统交易方式带来了冲击,也使传统法律制度面临着挑战。网络交易有一套不同于传统交易的规则,调整交易的法律制度理应适应网络交易的要求,否则交易将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障。合同作为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记载,在商业交易中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同样,作为信息时代产物和电子商务活动重要工具的电子合同,其应用与发展也给传统合同法带来了许多问题。

  基于新情况和新问题的出现,国内外的专家学者都在积极地探讨传统合同法应如何进行修改和调整以使其在电子商务领域中得到应用,世界各国和国际组织也在积极地寻求法律传统与信息时代接轨的途径。短短几年间,电子商务领域的立法如雨后春笋般出现,电子商务领域的立法活动席卷全球。在这些电子商务法律规范之中,不乏关于电子合同方面的规定。我国在电子商务领域起步较晚,有关电子合同方面的规定也很少,同时国外电子商务立法的时间也并不长,电子合同立法还不健全。因此,电子商务领域内的立法空白很多。探讨和研究电子合同这一新兴的合同形式,对于依法开展电子商务活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电子合同的涵义

  在合同法理论上,合同又称契约,其本意为“共相交易”[2].然而,究竟应该如何给合同下定义,在大陆法和英美法中一直存在着不同的看法。大陆法认为合同是一种合意或协议,如《法国民法典》第1101条规定:“契约是一种协议,依此协议,一人或数人对另一人或数人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之债务。”英美法则注重合同是一种许诺,这种许诺如果具备一定条件,通常是另一方承诺具有象征性对价时,法律将给予保护。[3]如美国《第二次合同法重述》规定:“契约为一个或一组允诺。违反此一允诺时,法律给予救济;或其对允诺的履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视之为一项义务。”

  我国《合同法》重新审视了传统合同的定义,将合同视为反映交易的法律形式。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可见,合同反映了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绝大多数交易活动都是通过缔结和履行合同来进行的,而交易活动是市场活动的基本内容,无数的交易构成了完整的市场,因此,合同关系是市场经济社会最基本的法律关系[4].

  随着电子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正在被越来越多的商家所采用,电子合同得以出现。电子合同(Electronic Contract),亦称电子商务合同,目前我国对电子合同尚未作出明确的法律定义,世界各国在其有关电子商务的立法中也没有一个权威性的统一解释。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第2条规定:“‘数据电文’系指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我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这样,我国《合同法》实际上把电子合同纳入了“书面形式”之内。

  从法学研究的角度来看,电子合同的定义是研究电子合同其他方面问题的一个逻辑起点,也是电子合同立法的一个重要前提。因此,从理论上对电子合同进行定义是非常必要的。根据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以及世界各国所颁布的电子商务(交易)法,同时结合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笔者认为:电子合同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主要以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等形式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通过上述定义可以看出电子合同是以电子方式所订立的合同,主要是指在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通过数据电文、电子邮件等形式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电子协议[5].

  二、电子合同的特征

  电子合同作为一种崭新的合同形式,它与传统合同所包含的信息大体相同,即同样是对签订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作出确定的文件,其成立同样要具备要约和承诺两个要件。在订立电子合同的过程中,合同的意义和作用并没有发生改变,但其签订过程和载体已不同于传统的书面合同,其形式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通过将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进行比较,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它的特征。具体分述如下:

  1.电子合同是通过计算机互联网,以数据电文的方式订立的。在传统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当事人一般通过面对面的谈判或通过信件、电报、电话、电传和传真等方式进行协商,并最终缔结合同。这是电子合同有别于传统书面合同的关键。

  2.电子合同交易的主体具有虚拟性和广泛性的特点,订立合同的各方当事人通过在网络上的运作,可以互不谋面。电子合同的交易主体可以是世界上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同当事人的身份依靠密码辨认或者认证机构的认证。这就必然需要提供一系列的配套措施,如建立信用制度,让交易的相对人在交易前知道对方的资信状况等[6].

  3.电子合同中的意思表示具有电子化的特点。在电子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电子方式来表达自己的意愿。电子合同的要约与承诺不需要传统意义上的协商过程和手段,其文件的往来亦可通过互联网进行。

  4.电子合同生效的方式、时间和地点与传统合同有所不同。传统合同一般以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方式表示合同生效,而在电子合同中,表示合同生效的传统的签字盖章方式被电子签名所代替。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对于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合同应适用的法律具有重要的意义,但各国合同法对承诺生效的时间并不一致。一般认为,电子合同采取到达生效的原则更为合理,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亦采取此种做法。传统合同的生效地点一般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而采用数据电文等形式所订立的合同,一般以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5.电子合同的载体与传统合同不同。传统合同一般以纸张等有形材料作为载体,同时对于大宗交易一般要求采用书面形式,而电子合同的信息记录在计算机或磁盘等载体中,其修改、流转、储存等过程均通过计算机内进行。因此,电子合同也被称为“无纸合同”。电子合同所依赖的电子数据是无形物,具有易消失性和易改动性。所以,如果不对合同的信息采用一定的加密、保全措施,其作为证据时就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同时,由于信息的传递具有网络化、中介性、实时性等特征,故电子合同比传统合同具有更大的风险性。

  三、电子合同的类型

  合同的分类就是将种类各异的合同按照特定的标准所进行的抽象性区分。一般来说,依据合同所反映的交易关系的性质,可以分为买卖、赠与、租赁、承揽等不同的类型。我国《合同法》就以此为标准,建立了有名合同的法律制度。当然,除了这一标准之外,还有以双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以当事人是否可以从合同中获取某种利益,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须交付标的物,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以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一定的形式为要件,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等。

  对电子合同进行科学的分类,一方面有利于法学研究,使研究更加深入;另一方面也可以使电子合同法律制度的建设更具针对性和全面性。电子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也可以按照传统合同的分类方式进行划分,但基于其特殊性,还可以将其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从电子合同订立的具体方式的角度,可分为利用电子数据交换订立的合同和利用电子邮件订立的合同。

  (2)从电子合同标的物的属性的角度,可分为网络服务合同、软件授权合同、需要物流配送的合同等。

  (3)从电子合同当事人的性质的角度,可分为电子代理人订立的合同和合同当事人亲自订立的合同。

  (4)从电子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的角度,可分为B-C合同,即企业与个人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所形成的合同;B-B合同,即企业之间从事电子商务活动所形成的合同;B-G合同,即企业与政府进行电子商务活动所形成的合同。

  由于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是电子合同订立的两种最主要的形式,以下仅就此两种电子合同的类型予以详细论述。

  (一)以电子数据交换(EDI)方式订立的合同电子数据交换,亦称EDI(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根据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定义,EDI是“将商务或行政事务按照一个公认的标准,形成结构化的事务处理或文档数据格式,从计算机到计算机的电子传输方法”。

  一个生产企业的EDI系统,通过网络收到一份订单,该系统可以自动处理该订单,检查订单是否符合要求,向订货方发确认报文,通知企业管理系统安排生产,向零配件供应商订购零配件,向交通部门预订货运集装箱,到海关、商检等部门办理出口手续,通知银行结算并开具EDI发票,从而将整个订货、生产、销售过程贯穿起来。[7]相对于传统的交易方式,EDI的突出价值就在于它取消了传统的书面贸易文件,代之以电子资料交换,大大节约了交易的时间和费用,使贸易流转更为迅速,从而实现了低费用、高效益的基本商业目的。

  但是,由于EDI主要是通过购买专用增值网(Value Added Network,VAN)服务才能实现,故安全性强,费用较高。同时由于需要专业的EDI操作人员,并且需要贸易伙伴也使用EDI,这就阻碍了中小企业的使用。随着因特网的迅速发展,基于Internet、使用可扩展标识语言(Extensible Mark Language,XML)的EDI,即Web-EDI或称Open-EDI正逐步取代传统的EDI.

  (二)以电子邮件(E-mail)方式订立的合同电子邮件(E-mail)是以网络协议为基础,从终端机输入信件、便条、文件、图片或声音等,最后通过邮件服务器将其传送到另一端的终端机上的信息。它也是因特网上最频繁的应用之一。电子邮件具有快捷、方便、低成本的优势,在许多方面都超过了传统的邮件投递业务。

  较之EDI合同,以电子邮件方式所订立的合同更能清楚地反映订约双方的意思表示。但电子邮件在传输过程中易被截取、修改,故安全性较差。为此,在电子交易中,应当鼓励订约双方使用电子签名,以确保电子邮件的真实性。当然,对于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均认可的未使用电子签名的邮件,仍应依当事人的约定确认其效力。

  四、国内外关于电子合同的立法和研究现状

  从世界范围来看,电子商务在体系上、组织上、法律上、管理上、技术上都还未完全成熟。这就给电子商务立法带来了许多问题。同时,国际化的电子商务还面临着各国社会制度、政治体制、经济发展、现行法律法规、文化传统等千差万别的难题。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EDI规则研究与发展的基础上,于1996年6月通过了《电子商务示范法》(UNCITRAL Model Law on Electronic Commerce)。示范法采用了开放性的立法模式,为国际电子商务法提供了一个框架。在示范法制定之后,一些国际组织与国家纷纷加强合作,制订各种法律规范,形成了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高速发展期。近年来,国际商会也在抓紧制订有关电子商务的交易规则,以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国际商会已于1997年11月通过了《国际数字保证商务通则》(General Usage for International Digitally Ensured Commerce,GUIDEC),该通则试图平衡不同法律体系的原则,为电子商务提供指导性政策,并统一有关贸易术语。

  美国电子商务的应用领域和规模都远远领先于其他国家,在全球所有的电子交易额中,目前大约有50%以上都发生在美国。[8]美国的电子商务立法始于州立法,犹他州于1995年颁布的《数字签名法》(Utah Digital Signature Act)是美国乃至全球范围的第一部全面确立电子商务运行的法律文件。但是,为了建立一个规范电子交易、具有一致性和可预见性的国家法律体系,美国的联邦级电子商务立法也很活跃,其中重要的两部是1999年7月通过的《统一电子交易法》(Uniform Electronic Transaction Act,UETA)和2000年10月生效的《国际与跨州商务电子签章法》(The Electronic Signatures in Global and National Commerce Act,E-SIGN)。

  1997年4月,欧盟委员会提出了“欧盟电子商务动议”,就发展电子商务的问题阐明了欧盟的观点。该文件强调了在欧盟范围内建立一个适于电子商务的法律与管制框架,管制应该深入到商业活动的每一环节之中,任何影响电子商务活动的问题都应该予以重视。同时欧盟应该积极与国际组织及其他国家的政府加强对话,确保形成一个全球一致的法律环境,共同打击网络国际犯罪。亚洲电子商务的发展主要集中于东亚诸国,目前已有韩国、日本、印度、马来西亚、新加坡和菲律宾等国制定了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

  我国对电子商务法律的研究起步较晚。2000年3月,全国人大代表在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提交了“关于加紧中国电子商务法制定”的议案,将电子商务立法问题推上了前台。在1999年3月我国颁布的新《合同法》法中虽然首次明确了电子合同的合法地位,但有关电子合同的规定还只是粗线条的,实际操作起来比较困难。所以在电子合同领域,目前仍然存在许多问题。笔者也阅读过国内一些在电子合同方面的著作,这些著作大多泛泛而论,虽然展开论述比较多,但往往都不够深入。尽管如此,这些论著在我国电子合同领域的理论和立法都是一片空白的情况下,能够捷足先登,为我们介绍国外有关电子合同领域的理论和立法,并针对电子交易所碰到的问题在现有规则的基础上,提出卓有成效的见地,无疑为我国今后的研究起到了抛砖引玉的作用。

  五、电子合同对传统合同法的冲击和挑战

  随着因特网的迅速发展,电子商务在西方国家已经十分普遍,它也使传统的交易形式发生了巨大改变。电子合同作为电子商务运转的重要基础和手段也被人们所广泛运用,这极大地推动了数字经济的发展。个人、企业以及政府处理日常事务和其他商业活动已经离不开电子合同了。毫无疑问,电子商务的成长首当其冲给作为商法基础的合同法带来了严峻的考验,这涉及到了电子合同的法律法规以及电子签名和认证等一系列问题。

  传统的法律规范已经不能适应新的挑战,为了适应新的环境,各国纷纷立法或调整现有的法律规范。在亚洲,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和菲律宾等国已经制定了有关法规。欧盟《关于内部市场中与电子商务有关的若干法律问题的指令(草案)》指出:各成员国须调整其国内立法以使电子合同合法化。各成员国应特别保证其关于合同缔结的法律制度,不得妨碍电子合同在实际中的应用,也不得因合同是通过电子方式缔结的这一事实而剥夺其生效权利和法律效力。1996年6月14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29届年会通过了《电子商务示范法》,为实现国际贸易的“无纸操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江泽民同志早在1998年11月18日的亚太经合组织第六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就指出,“电子商务代表着未来贸易发展的方式,其应用和推广将给各成员带来更多的贸易机会。”1999年10月,我国开始实施的新《合同法》也在合同中引入了数据电文形式,从而在法律上确认了电子合同的合法性。但我国《合同法》关于电子合同的规定还只是粗线条的,并且缺乏具体而详细的内容,实际操作起来还比较困难,所以我国《合同法》关于这方面的规定与国际立法趋势有相当大的差距。2004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电子签名法》,这标志着我国首部“真正意义上的信息化法律”正式诞生。有专家认为,它将对我国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的发展起到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但仅此一部《电子签名法》是远远不够的,缺少其它有关电子签名的法律规定必将构成阻碍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重大法律障碍。

  然而,要真正给电子商务立法,实际操作起来决非易事。首先,世界各国的法律千差万别,协调由此产生的冲突是最大的难题。其次,技术的发展尚未达到能有效控制网上交易的程度。第三,立法有可能会降低电子商务的效率。第四,目前的消费者法、合同法以及其他法律皆是建立在传统的有形贸易之上,并不完全适用于无形的网络经济。

  综上所述,电子合同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必然存在着许多问题,我们如何解决这些问题,特别是如何从法律上加以规范是保障电子合同能否健康发展的前提。为此,我国应对现行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和完善,以全面系统地规范电子交易,这样既有利于电子商务在我国的推广与应用,也可以使我国法律在此方面能与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接轨。我们期待着我国更为完善的《合同法》能早日诞生,以对我国的电子合同领域作出必要的规范。

  参考资料:

  [1] 王学成:“提高我国网络营销效益之我见”,《国际贸易问题》1999年第8期。

  [2] 王家福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286页。

  [3] 肖永平、何其生:“《海牙管辖权公约》草案所涉电子商务问题之建议”,《武汉大学学报》社科版2001年第2期。

  [4] 梁慧星主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管理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7页。

  [5] 齐爱民、万暄、张素华著:《电子合同的民法原理》,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页。

  [6] 吴汉东:《论信用权》,《法学》2001年第1期。

  [7] 单文华:“电子贸易的法律问题”,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0卷,第4页。

  [8] 王厚芹:“美国电子商务发展现状及战略启示”//market.ccidnet.com/pub/article/c413_a19192_p1.html.

  云南大学法学院·谢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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