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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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仲裁的其他劳动争议。办理程序:1、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2、自接到仲裁申请书后按规定进行审查,七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诉人;
3、定受理的,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诉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并组成仲裁庭,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并要求其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
4、仲裁庭审理案件,于开庭四日前将书面通知送达双方当事人。5、仲裁委作出裁决前,申诉人申请撤诉的,仲裁委审查后在七日内作出决定其撤诉是否成立;
6、仲裁委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一般在立案受理之日起的六十日内作出裁决。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报经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报经批准仲裁审理时效中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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