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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官助理制的设立

发布日期:2004-09-1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公正高效”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永恒主题,然而,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民商案件大幅度上升,压得承办法官喘不过气来,原有的审判体制的弊端日益突现,既不能“高效”,也达不到“公正”。为了缓解这一矛盾,为了实现“公正高效”,为了适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决定试行“法官助理制度”。其实,早在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就明确提出,“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对法官配备法官助理和取消助理审判员工作进行试点、摸索经验。”今年,最高人民法院确定在四川省泸州市两级法院系统中进行法官助理制度的试点,这恰如一股强劲的春风吹皱了一潭春水,引起了大家的广泛关注,议论颇多,众说纷纭。笔者根据自己的理解谈谈初浅认识,希望能对法官助理制度试点改革工作的推进有所益处。

  一、现有的法院队伍现状及原有的法官职责划分存在的问题

  笔者以所在的四川省纳溪区法院现有的情况为例:全院辖区人口47万,去年受案数近4000件(每年正以5%的速度上升),在岗干警80人,其中审判员32人(在审判一线的22人),书记员13人(其中年龄最大的34岁,均为公务员),工勤人员7人,其他人员27人,助理审判员 1人,(占总人数的1.25 %)。其中通过司法考试的1人(占总人数的1.25 %,由于工学矛盾突出,每年都有5-6人参加司法考试,但只有1人通过),所有具有审判职称的人员年龄都在 33岁以上,占总人数的40 %,在审判一线的审判职称的有22人(均为庭室负责人,不是庭长,就是副庭长),占总人数的27.5%,32岁以下的均没有审判职称,出现了青黄不接的情况。随着时间的推移,一方面由于法院优秀审判员的调离,以及审判员正常的因退休、病休,而导致法官员额的减少(纳溪因经济欠发达,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大多不愿到法院工作,得不到足够的补充),另一方面却是案件数逐年攀升,引发了工作压力大、法官长期超负荷工作(在审判一线的法官人均结案近200件),不少人出现疾病、过早地衰老等危险信号,形成了恶性循环,若干年后将无人可用。

  类似泸州市纳溪区法院这种情况,在全国为数不少。面临这样的困境,要克服不是没办法,施行最高法院倡导的“法官助理制度”改革就是行之有效的办法。如何建立法官助理制度?让我们从分析法官的职责开始:

  我国《法官法》第五条对法官的职责有一个概括性的规定,即:“(一)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案件;(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具体而言,根据诉讼程序的阶段不同,法官的职责可以分为庭前准备阶段、庭审阶段、裁判阶段三个阶段的职责。法官在上述三个阶段不仅要干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审判,还承担了大量的辅助性事务,其中,尤以庭前准备阶段的辅助性事务多,比如:送达起诉书、传票等各类法律文书,受理当事人的管辖权异议,追加当事人的申请,调查、搜集、核实证据的申请,主持庭前证据交换,主持庭前调解等等。此外,法官还需要投入一定的时间精力进行理论研究和实务探索,从而能够更好地理解和执行法律-这在大力强调宣传、调研工作的今天尤为突出,(以泸州的某些法院为例,每年要求法官发表7篇市级以上的调研文章,12篇以上的信息宣传稿件。)除了上述工作以外,法官还需要担负起法制宣传,提出司法建议,指导书记员工作等职责,基层的法官还负有指导人民调解员工作的职责。法官确实很累。

  在上述诸多的法官职责中,有许多审判辅助性事务和行政性事务,都不属于审判权的范围,比较而言,现在的法官从事其他事务性的时间要比从事“正业”的时间多,这与法官专司审判的司法理念是相违背的。怎样才能让法官从繁杂的事务中解脱出来?从实践来看,有些工作也完全可以由人民法院中非审判部门的人员或法官的辅助人员来完成。这也是我国法官队伍庞大且素质参差不齐、无法实现精英化和职业化并对司法权威弱化造成一定影响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建立法官助理制度的必要性

  如果有那么一个群体将上述审判的辅助性工作予以完成,法官不就有更多的时间致力于审判和调研工作吗?象纳溪区法院这样的现实困难不就解决了吗?有了法官助理能使法院内部工作人员层次清晰,职责分工明确,“人”与“事”能合理地协调配置。所以,必须要对法院内部的人事制度进行改革,为法官配备辅助人员。建立法官助理制度主要有以下作用:

  首先,建立法官助理制度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法官助理承担了大量的审判辅助性工作,使法官能够从这些纷繁的事务性工作中脱身出来,专心致力于“审”与“判”;同时,实行法官助理制度,有助于消除审判职责不明、人员职责不清等弊端,审判流程将会更加科学、规范,可以有效地促进审判效率的提高。

  其次,建立法官助理制度有利于促进法官在审判活动中保持中立,从而有利于保障司法公正。一方面,负责案件审理和裁判的法官不同当事人直接接触;另一方面,同当事人接触的法官助理则不会参与案件的审理与裁判。这就能够在法官同当事人之间建成一个屏障,隔断他们之间的联系,有利于法官中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有助于维护司法的独立和公正。

  第三,建立法官助理制度有利于促进司法分工的科学化和审判资源的优化配置,使各类人员各得其所,各尽其能,各司其职其位,各乐其业,进而有力地推动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进程。让法官承担了大量相对简单的辅助性工作,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人才资源的浪费,须知,要培养一名成熟的法官需要付出的成本实在太大。

  第四,法官助理制还将为选任法官打下坚实的基础,为选任法官提供充足的人才准备。同时,如果符合条件的法官助理被选任为法官,其丰富的司法经验和辅助法官工作的经验,也将有助于其正确地理解和适用法律。

  因此,在以纳溪法院为代表的现实要求下,建立法官助理制度已成为历史的必然。此时,法官助理制度已是呼之欲出。

  三、法官助理制度的规范

  在2003年2月召开的全国高院政治部主任会上,最高法院政治部主任苏泽林在会上强调要“做好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和法官助理试点工作”,具体做法就是施行“老人老办法和试行新政策相结合”的工作原则。“老人老办法”是指在人民法院现有人员中试行法官助理制度的,重点以运行新的人员组合模式为主,对原有的书记员除录用时有特别规定的外,可以根据本人条件、工作需要,转任到法官(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法官助理和其他职位,维持从事法官助理工作的有关人员的法律职务、待遇不变,使他们在保留现有身份的前提下,行使法官助理的职责。

  在推行“老人老办法”的同时,还必须同时试行新的政策,即对法院人员的“增量”实行新的管理办法。“新政策”是指新进法院的审判业务人员和重新组合后的法官助理、书记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不再任命为助理审判员。这些人员中符合法官(审判员)条件的,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通过法定程序,任命为法官(审判员);符合法官助理条件的,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任命为法官助理。因为法官助理不等于助理审判员,两者不是一回事。

  在我们国家,无论是《人民法院组织法》,还是《法官法》均没有设置法官助理的规定。设立法官助理制度是一种改革,既然是改革,就不是因循守旧,就不是画地为牢。改革需要实在事求是,也需要解放思想。在设立法官助理制度的过程中,我们一方面要准确地把握法官助理的法律定位,科学地分析有关职责的法律性质;另一方面也应该解放思想,大胆创新,以达到改革的预期目标。

  (一)法官助理的法律定位

  在国外,法官助理的存在由来已久,只不过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称谓,德国的法官助理叫司法公务员,美国的法官助理被称作是“不穿法袍的法官”等。我们今天设立法官助理制度,是对别人的学习和借鉴。法官助理不等于助理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实为代理审判员,是指审判员不在时,由其代为履行职务的含义);助理审判员是法官(从最高法院一些领导发表的文章看,今后不再设置助理审判员了),法官助理不是法官,不享有裁判权,不属于法官序列,法官助理是法官的助手,是法官的辅助人员。法官的辅助人员主要包括法官助理、书记员、法警、法医等,他们又可以根据工作内容的不同而被分为业务性辅助人员和事务性辅助人员,其中,法官助理是法官的审判业务性辅助人员。法官与法官助理之间是指挥和辅助的关系,二者有不同的活动空间和工作方式。从形式上看,法官助理是法官的助手;从身份上看,法官助理是公务员;从审判机制上看,法官助理是联系法官和书记员的纽带,起衔接的作用。有不少的人坚持认为法官助理必须是具有审判职称,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事实上,在目前一律要求法官助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不现实。以纳溪法院为例:具有审判职称都是庭长、副庭长,如果只在具有审判职称中的人员中选任法官助理,岂不是要这些庭长或副庭长去担任法官助理?既然法官助理从事的是审判业务性辅助工作,目的是为了给法官减负,是在法官的支配、监督下工作,又有什么不可以?既然是改革,就不是墨守成规。改革需要实事求是,需要解放思想。规定是人制定的。我们首先要正视象纳溪法院这样的严峻现实,运用小平理论的精髓“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才能处理好我们前进道路上的问题!

  (二)、法官助理的任职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满23岁;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4,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5,身体健康;6,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2年(因为在现有的条件下,取得本科学历相对容易,法院新录用的人员都要求具有本科学历);7,任职岗位资格考试和法律知识更新考试取得合格以上成绩;8,具有能拟任法官助理工作的水平和能力。

  (三)法官助理的选任程序

  1、  法律知识考试。符合条件的干警自愿报名参加审判岗位资格和法律知识更新考试。

  2、  审判岗位竞岗。考试合格的干警从高分到低分,按差额报名竞争法官助理,定编岗位。

  3、  法官助理的任命。由法院院党组根据竞岗者的成绩,并结合平时个人的德、能、绩、勤、廉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评,按定编职数择优任命法官助理。

  4、  当法官助理因退休、调离、违纪违法、目标考试不称职等原因取消资格(法官助理因犯错误、目标考核未达标的调到综合部门工作),合议庭法官助理有空缺时,根据统一安排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可申请竞争法官助理。

  设立法官助理制度,选任法官助理,必须严格程序。要参照法官法和《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总之,让不合格的人员当不了法官助理。

  (四)、法官助理的职责

  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将法官助理的职责具体确定如下:“法官助理在法官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一)审查诉讼材料,提出诉讼争执要点,归纳、摘录证据;(二)庭前组织交换证据;(三)代表法官主持庭前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须经法官审核确认;(四)在一些很特殊的地区,如人少事多很突出的,法官助理经院长批准,可以进入合议庭,与审判长一起参与案件的审理,因为人民陪审员仍然可以进入合议庭,经过选拔的法官助理肯定要比人民陪审员专业;(五)办理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指定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有关事宜;(六)接待案件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的来访和查阅案卷材料;(七)依法调查、收集、核对有关证据;(八)办理委托鉴定、评估、审计等事宜;(九)协助法官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十)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性资料;(十一)办理案件管理的有关事务;(十二)根据法官的授意草拟法律文书;(十三)完成法官交办的与审判业务相关的其他辅助性工作。”

  建立法官助理制度、实行法官职业化是中国司法改革的方向。当然,我们要认识到要建设好法官助理制度,还有许多困难,不是一蹴而就的。现在目标已经明确,我们都要朝这方面努力,正所谓“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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