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民商法 >> 查看资料

对民事诉讼中调解制度的一些思考

发布日期:2004-07-1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提要]本文分析了民事诉讼中调解率降低的原因,并结合审判实践,提出构建一种由当事人选择调解及裁决程序的诉讼模式,以便更好地实现案件分流,提高审判效率。

  我国民事诉讼法用一个章节对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制度作了规定,其具体含义是指在法院主持之下,在分清当事人法律责任基础上进行的,其调解内容经审查与法律不相冲突而被法院确认的一种结案方式。几十年来,调解制度一直是我国民事诉讼的特色,而且在一定时期内成为民事案件结案的主要方式。

  近二十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法院的工作量日益增大,从而导致案件的积压和拖延,影响了整个法院工作的效率。基于这个情况,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往往更愿意用裁决的形式解决纠纷,从而能更快地审结案件。这相应导致民事诉讼中的调解结案数量下降,如最高院统计表明十年来全国民商事一审案件调解结案率下降了近20%一30%.笔者认为,现行的法院调解制度与民事诉讼之要求的不协调性是调解率下降的一个重要原因,主要体现在:1、调解程序与裁决程序变化的随意性太大。我国民事诉讼法仅规定了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调解,其调解的时间贯穿了整个民事诉讼过程,从而浪费了大量人力物力。只要案件未结,法官或者当事人都可以随时调解。将调解程序变得非常轻率、随意,调解程序的压力及成本在诉讼中变得无足轻重。2、过多地强调法院干预,调解自愿原则得不到充分保证。法官调解既可以按照其意愿随意调解,亦可以无原则地久调不决,致使诉讼拖延,效率低下。

  针对这些情况,为更好解决双方当事人纷争,减少案件积压和拖延,切实提高法院工作效率,笔者建议将诉讼中调解制度与裁决制度适当分开,作为解决纠纷两种不同的方法供当事人选择。具体做法是对于一审民事案件,在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同时,可将调解与裁决两种结案方式供当事人选择,同时必须告知当事人调解与裁决不同结案方式所带来的风险及成本。如双方当事人矛盾较深,双方均不愿意选择调解方式而希望由法官进行裁决,那么这类纠纷可以直接开庭进行裁决,而不必进行调解程序。如双方当事人立案后选择了调解方式,那么,法官可以要求双方当事人在一段时间内(具体时间可限制在第一次交换证据后的十五天内)进行,如在规定时间内调解不成应尽快开庭审理并作出裁决。笔者认为,在立案后由当事人选择解决纠纷方式,此时法院类似于管理者,对两个解决纠纷方式选择程序进行指导,从而实现分流的目的,以此缓解法院的工作量,减少积案。另外解决纠纷方法的选择比传统的审判更具有灵活性,针对不同的具体案件可以使用不同纠纷解决方式,为案件的良性循环提供了先决条件。根据审判实践经验,立案后由于双方当事人对审判成本的不确定性都很担心,通过对两种不同解决纠纷方法风险成本的告知,大部分当事人会作出比较明智的选择,心态比较平和。双方当事人也非常清楚,如果他们调解不成,必须要等待法院判决,各种风险及成本会大大增加,所以他们在整个调解过程中同样也会抱有很大的信心。另外,法官在双方当事人选择调解程序结案时,还应尽量创造条件推动双方以调解方式结案。笔者建议,可尝试让当事人在指定时间至法院调解室进行,并改变法官过多的干预,同时,为避免法官的言行对当事人的调解产生负面影响,法官可以不主持调解,此时法官主要作用是推动双方采用调解方式,让双方通过选择这种方式获取最大利益,让双方当事人明白法官主持下的审判和当事人自行调解的风险及成本之不同。

  笔者在从事民事一审房地产案件审理时,曾对此作了一些尝试。具体作法是在第一次交换证据时,口头告知当事人可以选择不同解决纠纷方式,如当事人选择开庭审理,即刻确定开庭时间,如选择调解方式,即在双方当事人中各指定一名调解代表,法官作一些原则性说明,然后根据案情要求双方当事人在一定时间内到法院调解室召开一二次调解会。这种尝试有时取得较好的效果,如在审理原告上海亚欣实业公司诉被告上海新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一案中,原告与被告联建房屋,在长达六年的联建过程中,双方及相应子公司为此签订几十份合同,来往经济帐目很多,如开庭审理判决只能解决双方当事人一部分争议,易造成讼累。审理中,经双方当事人同意选择调解的结案方式,法官即在当事人中各指定一个代理人作为调解代表,由双方当事人调解代表牵头,先后在法院调解室召开了三次调解会,最后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对这种结案方式,双方当事人均表示非常欢迎,认为可以给对方创造一个非常好的气氛,而且法官不过多参与调解,由当事人的调解代表充分发挥作用。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郝廷玉律师
河北石家庄
刘哲律师
辽宁锦州
吴郑伟律师
福建泉州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朱学田律师
山东临沂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郭亚敏律师
北京朝阳区
邹坤律师
上海黄浦区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8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