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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检察院诉吴飞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

发布日期:2009-04-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摘要】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检察院;被告人:吴飞

2008年8月10日凌晨,袁师傅自西向东行驶至杨浦区国和路近中原路时,看到马路对面有人扬手打车,袁师傅看了一下对面车道没有车辆,便调头接客。谁知突然有一辆汽车以很快的速度向他驶来,并迅速撞上了他的出租车,将出租车撞得在原地转了个圈,车门变形;而那辆吉利轿车也是车头被撞瘪。对方驾驶员下车,对袁师傅讲的第一句话就是:“你调头,你全责。”警察到达现场后,认定袁师傅调头导致车辆发生碰撞,对事故负全部责任,经调解,袁师傅赔偿对方6000元。

时候袁师傅觉得对方是故意制造事故以骗取事故赔偿费,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经了解,从2008年2月至8月短短半年内,该车发生了10起碰撞事故。吴飞故意采用先驾车超越他人驾驶的车辆,后突然停车致后车追尾,以及在他人驾车变道或转弯时故意不予避让或加速行驶引起碰撞等方法,先后引起多起交通事故并制造由对方驾驶员负全部责任的假象。通过制造事故,吴飞共获得对方事故赔偿款计人民币2万余元。

【裁判】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认定被告人吴飞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违法所得予以追缴,犯罪工具“吉利美日”轿车一辆予以没收。

【法理分析】

本案从表面上看是一起简单的交通事故,实际上则是被告人故意制造事故假象骗取赔偿费用的闹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在分析时需要梳理如下线索:

前提认定: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相关界定。

所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此罪是对放火、决水、爆炸和投毒罪进行的兜底补充,通过概括的方式对与该四类罪程度相当的罪行予以明确,从而在真正意义上同各种形式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作斗争。

本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如下四点:首先,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亦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其次,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并且此行为与放火、决水、爆炸和投毒行为具有同样的危险性,会达到与其相当的社会危害程度,实践上通常包括私设电网、驾车撞人、制造输送坏血或者病毒血、向人群开枪等行为;再次,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最后,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具体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责任认定:即被告人吴飞的行为性质的判定,亦即交通事故与刑事犯罪的区分。

在本案中,被告人吴飞“巧妙地”利用驾车加速不予避让或者故意停车等方式,导致自己的车辆与他人车辆相撞,并造成他人违反交通规则的的假象,以此要求他人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主观上具备直接故意。而对于普通的交通事故来说,肇事者往往是因为违反了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可以避免,但是最终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后果。二者最大的区别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态度,以及其损害后果的严重性。

本案被告人显然具备故意撞车的主观意图,并且短时间内造成了交通事故十多起,对于公共道路的交通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威胁,社会危害性严重,因而被告人的行为不再是单纯的交通事故,而是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律风险提示及防范】

道路交通安全一直是被不断强调的话题,也是与我们日常生活紧密相关的事情,但是交通事故的发生率的长期居高不下,也为我们敲响了安全的警钟。要做到避免交通安全隐患,需要注意如下几点:

1.首先,从驾驶员的角度来说,其是机动车辆的直接控制者,也是交通事故的最佳避免者,在驾车行驶的过程中,要注意切实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坚决杜绝酒后驾车、追赶、飙车等危险性极大的行为,以免酿成安全事故。

2.其次,从过路行人等其他人的角度来讲,也应当注意遵循置右原则,不在道路上嬉戏、踢球等有碍交通秩序的活动,对于快速行驶的车辆要及时避让,发现车辆驾驶情况不对时,应当及时与交警取得联系。

3.最后,作为乘车人来说,应当在指定站点依次候车,不要在车行道上或者交叉路口处招呼出租车,乘车过程中不要将头手等伸出窗外,以免发生意外。

【相关法律法规集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114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15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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