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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电脑丢失照片诉讼维权

发布日期:2009-04-22    作者:110网律师
200710月,张先生因其电脑无法连接网络,到维修公司进行修理,维修公司经张先生同意后,对电脑进行了系统重装,后张先生称电脑E盘照片全部丢失,维修公司表示无法恢复。在与维修公司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张先生将电脑送至国家信息中心信息安全研究与服务中心进行了检测,结论为可以恢复。现张先生要求维修公司支付恢复照片数据费用1500元,并赔偿其交通费、通讯费、误工费及由于电脑检测造成其家用电脑宽带网络不能正常使用的损失费1500元。
维修公司辩称,张先生只要求其公司为其电脑重做系统,但未说明其电脑E盘存有照片数据,张先生亦未与其公司交接该数据,因此不同意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先生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因张先生未能提供其电脑E盘是否存有照片、照片原始数量及照片丢失系被告重装系统所致等相关证据,故对张先生要求维修公司支付其恢复照片数据费用,并赔偿其交通费、通讯费、误工费及由于电脑检测造成其家用电脑宽带网络不能正常使用的损失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并驳回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张振合律师评析:
本案的关键其实是举证责任的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即通常所说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本案中,张先生诉维修公司要求其支付数据恢复费用并赔偿损失,张先生便有责任就自己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向法院举证,然而其却未能提供任何有力之证据支持其主张,在缺乏证据支撑的情况下,其主张难以成立,故法院最后的处理并无不妥之处。
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张先生可能会想不通,明明是维修公司修理工作存在过错误将电脑硬盘中存储的数据删除,却为何无需承担责任?这是不是说此类案件中维修公司均无需承担责任呢?当然不是,这需要区别对待。本案之所以如此处理是因为张先生无法证明其电脑中原存储有照片,且因修理而丢失,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从而维修公司可以不用承担责任。反过来说,如果张先生能够证明其电脑中存储的照片因修理而丢失,则维修公司侵权行为成立,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其当然应承担相应的数据恢复和赔偿责任。此外,这类案件还涉及另外一个关键问题,即电子证据应如何举证的问题。随着数字化技术的发展,电子数据存储设备已广泛应用于现实生活,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也已大量出现。所谓电子证据,是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存储材料、数据等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它不同于传统证据,电子证据赖以存在的基础是磁性介质,具有易改动、易出差错、易泄露等特征。传统的证据收集手段很难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在数据被隐藏或加密的情况下,更是不易提取。司法实践当中要使之顺利成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尚有很多的困难,鉴于目前我国尚无关于电子证据方面的立法,故实践中多采用公证的方式对电子证据进行保全,以利于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分配举证责任。

张振合律师【民商法、经济法专家/资深律师】
电话:13755775548  E-mail chnlaw@yaho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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