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灵宝“王帅诽谤政府案”后,媒体又曝出一桩雷同而更严重的案件,这一次,公检法已经顺利完成将“侮辱诽谤他人及政府”的吴保全定罪的全部程序。不过,正是在这一完整程序中,笔者读出了一些有趣的情节。其实,就差那么一点点,吴保全就可以保全自己的人身自由和批评权利。
与一般案件一样,抓捕吴保全的是公安机关,起诉吴保全的是区检察院,最后剥夺吴保全之人身自由的是区、市两级法院。吴保全现在身陷牢狱,这三个部门都做了自己该做的工作。某些近来呼吁强化对司法部门的外部监督甚至个案监督的学者,看来多了一个司法滥用权力的例证。
但是且慢。新闻媒体目前透露出来的情况表明,把吴保全送进监狱的法院、检察院,在一定程度上都是迫不得已的。行使终审权的鄂尔多斯中级法院工作人员向媒体“私下”表示,这不是单纯的法律问题,肯定掺杂了其他因素。不论是普通法官还是法院领导,都解释不清楚为什么吴保全有罪。同时,行使初审权的东胜区法院一名法官也“私下”承认,吴保全有罪的证据基本没有,“凭我的良心,凭法律原则,我都认为他无罪”。东胜区检察院一位检察官同样是“私下”透露,在提起公诉之前,院里曾开会讨论是否起诉,检察官们的意见是无罪。但“领导”说,这是市里的案子,“我们管不了”。
新闻媒体没有透露千里迢迢抓捕吴保全的公安机关“私下”意见是什么。但推测起来,如果没有人直接下达指令,他们未必就多么积极而主动去抓吴保全。毕竟,侮辱诽谤罪与杀人、盗窃等刑事犯罪行为不同,如果当事人不主张,公安机关是不会介入的。现在公安机关两次抓捕吴保全,说明市或区当地政府肯定向公安机关报案了。而政府当然不是普通的报案者,毋宁说是它给公安机关下达了必须执行的指令。
如果新闻媒体关于检察官、法官们的反应的报道属实,那人们从中其实能够看到某种希望。检察官、法官们,灵宝案中积极道歉的警察们,其实还是有一定的法律意识,甚至正义精神———像吴保全这样的情形,根本算不上侮辱诽谤,不应当把他治罪。
这样的认识,既源于人们的普遍正义感,没有人乐意看到别人遭遇冤屈。这也正是与吴保全没有任何瓜葛的新闻媒体、普通网友为他呼吁的人性基础。不过,这种认识也源于司法人员的职业伦理。初审法院法官的话还是很令人欣慰的,他知道,对待一个嫌疑人,应当依据作为法官的良心和法律原则。过去若干年的司法职业化努力,潜移默化地改变着司法人员的心智。
尽管如此,这三个机关都做了错事。因为,他们遇到了不得不服从的“领导”指令。假如重庆彭水、河南灵宝及鄂尔多斯市、区两级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能免于市、县“领导”们的干预,他们不大可能主动地制造出王帅、吴保全这样的案件。这其实也正是当下司法不公现象的根源所在。司法不公、司法腐败,通常不是因为法官、检察官有多坏,而是因为他们不得不接受领导的指令。
王帅案、吴保全案的真正制造者,不是执法部门,而是另有其人。如果要防止这类案件再出现,首先需要领导们不再滥用自己的权力,不要干预司法部门的工作。为此,当然需要领导们具有政治伦理,明白自己权力的界限,不对执行法律的部门随意发号施令。
不过,领导们自觉地节制权力,就像任何人的自觉一样,都是靠不住的。如先贤所云,“必须制造出野心来抗衡野心”。制度设计的诀窍就在于,给予那些先天软弱的部门以充分的权力,来抗衡那些强势部门和人物的蛮横。司法机关在政府各种权力中是最弱势的,而它的活动又关乎公民的自由和财产安全,那就应当给予它充分的力量,使之可以抗衡行政干预,抗衡所谓的“领导”。即便领导们发号施令,检察院、法院也可以置之不理,而领导们对他们也无可奈何。假如能够做到这一点,王帅、吴保全就不会被无辜入罪。
法官傲视“领导”的原理只有一条:检察官、法官的收入、升迁、荣誉等权利与利益,不由行政部门控制,尤其是不由同级行政部门控制。这样,检察官、法官们的法律意识、正义精神,就可以得到正常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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