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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发布日期:2009-04-30    作者:110网律师
江苏省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抢劫罪(刑法第263条)
  抢劫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0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盗窃罪(刑法第264条)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6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诈骗罪(刑法第266条)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000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个人诈骗公私财物4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抢夺罪(刑法第267条)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聚众哄抢罪(刑法第268条)
  聚众哄抢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聚众哄抢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敲诈勒索罪(刑法第274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2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法第275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2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挪用资金罪(刑法第272条)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超过三个月为还的或进行营利活动的,以挪用资金3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资金3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资金15000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以挪用资金1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挪用公款罪(刑法第384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进行营利活动的,以挪用公款15000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资金2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8000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以挪用公款5万元为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
  
  职务侵占(刑法第271条)
  以1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1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集资诈骗罪(刑法第192条)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贷款诈骗罪(刑法第193条)
  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票据诈骗罪(刑法第194条)
  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信用证诈骗罪(刑法第195条)
  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信用卡诈骗罪(刑法第196条)
  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恶意透支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恶意透支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保险诈骗罪(刑法第198条)
  个人进行保险诈骗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保险诈骗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诈骗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收赃罪
 
江苏省规定的收赃的起刑点为5000元,5000元以下的处以劳动教养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处以治安拘留、罚款、警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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