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生朱某诉人事局招录考试体检纠纷案
【案情摘要】 原告:朱某;被告:马鞍山市人事局;第三人:周某
马鞍山市2008年招录警察工作经考试确定入围人数后,2008年6月1日正式启动警察招录体检工作。在初检中,入围人周某初检的身高是159.7cm,被确定为不合格(招录女警察身高要求为160cm)。6月6日,马鞍山市人事局组织所有不合格人员进行复检,其中周某复检后的身高为160.8cm,被确定为合格。考生朱某对此提出了异议,并于7月8日书面请求马鞍山市人事局对周某的身高重新复检被拒绝。
朱某遂向花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审理过程中,马鞍山市人事局辩称:第一,原告朱某不是行政法律关系的相对人,无权有求被告再次复检,也不能作为本案的适格主体。第二,国人部发〔2005〕1号文,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考生对体检结论有疑问时,允许提出复检要求。复检要求应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提出。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裁判】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要求马鞍山市人事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理分析】
本案属于考生不服人事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提起的行政诉讼,在分析案件时,需要从以下几个层次梳理线索。
第一个层次,原告朱某是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
《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分析原告朱某是不是适格原告的关键点在于,人事局作出的不予重新复检周某身高的决定是不是与朱某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朱某和周某二人均参加女警招录考试,双方是竞争对手,如果周某因为身高的原因而无法进入最后的入围名单,这就增大了原告朱某被录取的可能性,即朱某和周某的体检结果是存在着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的,所以,原告朱某是本案的适格原告。
第二个层次,马鞍山市人事局作出的不予重新复检周某身高的决定是否合法有效。
国人部发〔2005〕1号文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考生对体检结论有疑问时,允许提出复检要求。复检要求应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提出。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本案中,人事局对所有不合格的考生予以复检一次,并且以复检后的结果为准,确定周某合格,这符合文件中的有关规定,而对于原告提出对考生周某的身高予以重新复检的要求,法律没有相关规定,即人事局没有再次组织复检的义务,即其作出的不予重新复检周某身高的决定是合法有效的。
第三个层次,针对原告的主张,法院如何判决。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原告要求人事局再次复检的要求本身就是不符合法律相关规定的,同时也违背招警工作的公平原则。法院在进行审判的时候认为:马鞍山市人事局在招录警察的体检工作中选择医院合法有效,且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对初检中存在问题的相关人员进行复检,并按要求公示了体检复查结果,程序合法。依据《行政诉讼法》54条第1款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所以,法院判决维持人事局作出的不予重新复检考生周某身高的决定,驳回原告要求人事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法律风险提示及防范】
伴随着大学教育从精英教育走向大众教育,毕业生的就业形势日趋严峻,参加各地各部门组织的公务员考试成为很多考生的选择。本案的发生就是考生迫于竞争的压力,对于其他考生的身高复检结果不满而引发的,不得不引人深省:
首先,回顾整个事件的发展,可以看出行政机关在整个过程中并无可归责之处。如果更多地从考生的角度来思考的话,需要做到的是认真对待每次考试,事前做好充分的准备,考试的过程中平稳发挥,这些才是最重要的。
其次,考生不满行政机关的决定或许有更多深层次的原因:在公务员考试整个的招录过程中,除了笔试之外,面试和体检都存在一定的可操作空间,而现实生活中的确存在人为因素影响录用结果的情况,这对于诸多考生来说是不公平的,因而有关机关部门应当严惩此类行为,归还公务员考试录用以纯净的竞争环境。
最后,值得欣慰的是公务员考试正逐步迈向成熟,很多机关在面试的时候选择其他地区的主考官,并且在整个过程中尽量做到保密,这无疑是一个有益的探索,理应备受推重,作为其他地方借鉴的对象。
【相关法律法规集成】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2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54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⒈主要证据不足的;
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⒊违反法定程序的;
⒋超越职权的;
⒌滥用职权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2条 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3.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5〕1号)
……
在体检中遇到疑难问题时,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承担体检工作的医院要妥善处理。对于难以确诊的疾病,医院可组织专家做进一步的检查。用人单位和考生对体检结论有疑问时,允许提出复检要求。复检要求应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提出。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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