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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夫妻感情”状况的心证标准

发布日期:2004-02-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容提要

  一、导言:指出法律规定的作用与缺憾,提出论点-职业法官应对我国现行婚姻的质量状况有一般本质性认识,从而形成一个能科学判定“夫妻感情”状况的心证标准。

  二、如何认识我国的婚姻质量标准及实际状态,应当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来解决问题。

  三、运用马克思主义关于婚姻家庭问题的原理,结合我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法律、人群素质对我国婚姻的质量状况进行解剖,一是从社会人文环境的条件下分析它可能达到的质量高度;二是从社会实际分析它现在实际质量状况。

  四、确立对“夫妻感情”状况的心证标准所应具备的几个要素,首先必须使这一标准与当前全社会普遍认同的婚姻质量标准相吻合,既不能过于理想化-即用“爱情”来衡量婚姻,也不能过于市侩-即用封建卫道士的目光去判断现行夫妻纠纷的是非曲直。其次,应学会分析不同当事人的不同素质对婚姻关系的不同影响,从而做到具体对象具体分析。第三,要看处理一对婚姻纠纷对社会正义与秩序的影响,当事人的任性应当在职业法官那里得到有效的校正。第四,必须充分考虑夫妻双方在缔结婚姻后的责任,诸如子女的抚育问题。第五,要充分考虑过错方与受害方的心态问题,这种心态直接影响夫妻感情的前途。主要列出这些,只有这样,才可能最大限度的使我们的判决成为当事人婚姻关系内部实际状况的记录,而不是法官的臆造。

  五、现行审判中的不良现象

  最后呼吁在职业法官队伍建设中,要真正做到高标准严要求,提高队伍素质,以保证在审理婚姻关系这样复杂的民事关系中,使法院审判符合社会实际,并促进婚姻关系稳定,从而为社会经济建设服务。

  试论“夫妻感情”状况的心证标准

  应当承认,我国《婚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对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所作的具体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对解除人民法院面对复杂的离婚案件时所产生的困惑,是有重要作用的。然而,就这些规定而言,我们又有新的困惑:一是绝对不能说这些规定是从一般意义上反映了我国婚姻问题的本质特征;二是这些列举式规定无法对婚姻关系中的纠纷万象给予周延的反映;三是就这些列举式的规定本身,其条件放在不同当事人的婚姻关系上,也会因当事人的条件素质差异而使纠纷的走向大相径庭。于是,从一般意义上认识与把握我国现行婚姻关系的本质特征和质量状况,形成一条科学地把握“夫妻感情”状况的心证标准,从而使离婚案件的审判,能自觉地维护家庭关系健康与稳固,使它服务于社会经济发展,对于未来的职业法官来说,便是一件时不我待的事情了。

  一、婚姻的内涵

  要认识婚姻的本质特征,首先必须认识婚姻的内涵,而要弄清婚姻的内涵,又必须首先探索婚姻的源头。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这部经典著作中为我们勾画了婚姻这一社会关系在人类文明的历史进程的不同阶段上的不同形式的生动图画。透过这幅画廊,我们看到,人与其它动物一样,在劳动把我们从动物改造成人之前,存在三种本能:生存、性欲和蕃衍,任何动物,生存是它的第一本能,性欲是它的第二本能,如果没有动物对其后代的哺养现象的话,我们还无法推断人在当初也会有这种本能。就是这三种本能告诉我们,人的异性交配在当初不含有任何别的意义,只是简单的性欲要求,当劳动把人从动物的愚味中解放出来之后,人的动物属性的性欲本能依然存在(这种存在对后世文明社会所造成的破坏,在后面还将进行叙述),但异性的交配行为就不再象当初那样简单而变得复杂起来,这一复杂变化使得异性交配不仅是实现男女性欲的性行为,在这种行为背后,还使人们形成了一种因性交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当然,加强生存和自卫能力也是形成这种社会关系的决定性动力)-氏族公社从此诞生。在公社中,所有男人是所有女人的丈夫,所有女人是所有男人的妻子。当人的这种最初的社会关系形成后,在往后的劳动与生存中,就不断地进行着两种生产,即物资生活资料的生产和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生产。接下来的历史进程中,人们从采集现成的天然产物发展到畜牧业和农业,与此同时,人群的关系也在发生变化,性交的范围在缩小,直至发展到成对性交的阶段。随着人们劳动能力的不断增强,生活资料的不断增多,人们的劳动收获除去全体成员的生存需求之外,出现了剩余劳动成果。随着剩余劳动成果的出现,家长制家庭诞生了,父权制取代了母权制,原来无比广泛的婚姻纽带所形成的原始氏族公社被家长制家庭公社所取代。子女有了确定的父亲并能成为其父亲遗产的继承人,在叙述这段历史进步的时候,恩格斯说:“随着财富的增加,它便一方面使丈夫在家庭中占居比妻子更重要的地位;另一方面,又产生了利用这个增强了的地位来改变传统的继承制度使之有利于子女的意图。……因此,必须废除母权制。而它也就被废除了”。家长制家庭确立之后,作为家长的男子所掌握的财富不断增多,随着男女在财富面前不同地位的对立愈来愈大(恩格斯称阶级对立就是从这种对立开始的),男子要求确定为自己所生的子女并将自己的遗产流转给这些子女的要求愈来愈强烈。于是,家长制家庭被一夫一妻制家庭取代了。对这种财富被男子独占条件下的一夫一妻制,恩格斯有入木三分的描述:“正是奴隶制与一夫一妻制的并存,正是完全受男子支配的年轻美貌的女奴隶的存在,使一夫一妻制从一开始就具有了它的特殊的性质,使它成了只是对妇女而不对男子的一夫一妻制。”“它决不是个人性爱的结果,它同个人性爱绝对没有任何共同之处,因为婚姻和以前一样仍然是权衡利害的婚姻。一夫一妻制是不以自然条件为基础,而以经济条件为基础,即以私有制对原始的自然长成的公有制的胜利为基础的第一个家庭形式。”“旧时性交关系的相对自由,决没有随着对偶婚制或者甚至个体婚制的胜利而消灭。”恩格斯在经过艰涩而冗长的叙述和论证之后,告诉我们:“这样,我们便有了三种主要的婚姻形式,这三种婚姻形式大体上与人类发展的三个主要阶段相适应。群婚制是与蒙昧时代相适应的。对偶婚制是与野蛮时代相适应的,以通奸和卖淫为补充的一夫一妻制是与文明时代相适应的。在野蛮时代高级阶段,在对偶婚制和一夫一妻制之间,插入了男子对女奴隶的统治的多妻制”(假如恩格斯知道在二十世纪四十年代末期,旧中国还大量存在为官方认可的纳妾-多妻制度的话,不知会对这种木乃伊式的腐朽们作怎样尖刻的抨击)。

  至止,我们还无法给现行中国背景下的婚姻内涵作出科学界定。因为恩格斯在后来的叙述中,为我们描绘在财富为社会所有,家庭不再是社会的最小经济单位,男女真正平等的条件下的一夫一妻的婚姻蓝图,他说:“结婚的充分自由,只有在消灭了资本主义生产和它所造成的财产关系,从而把今日对选择配偶还有巨大影响的一切派生的经济考虑消除以后,才能普遍实现。到那时候,除了相互的爱慕以外,就再也不会有别的动机了。”“这一代男子一生中将永远不会用金钱或其他社会权力手段去买得妇女的献身;而妇女除了真正的爱情以外,也永远不会再出于其他某种考虑而委身于男子,或者由于担心经济后果而拒绝委身于她所爱的男子。”

  我国目前的社会结构应当与恩格斯笔下的哪一幅图画对号入座呢?很显然,难以在他的描述中简单地找到坐位。我国目前的社会结构既没有男子的统治地位和财产独占权,也没有真正达到社会财富公有制、家庭也没有消除其社会最小经济单位的社会地位。同时,妇女在法制及人权环境上享有了充分的自由与权利,但是来自经济的、观念的、意识形态的干扰对她们在择偶时还不无影响。于是,对我国现实条件的婚姻内涵,我们可以偿试着做如下界定:

  1、从社会形态法制及人权环境上,人们可以因爱情而缔结婚姻;

  2、经济发展状况不能满足人们物资文化需求,使得经济顾虑不可避免地要作用于人们择偶时的心理活动;

  3、传统观念、腐朽意识顽固地随着社会的进步被一同裹卷而来,在今天仍影响着人们的人生价值观,从而影响到我国现行的婚姻质量。

  总之,我们的婚姻内涵应当是男女双方可能基于爱情而缔结的,而经济顾虑,市侩思维、腐朽意识不可避免的会影响其健康成长,以致在缔结后或缔结时就与爱情相分离的又仍然为国家所认可的身份契约。这种身份契约一旦构成,就为婚姻双方设定若干法律的、道德的、社会的责任与义务,当然也有权利。

  二、我国现行的婚姻质量状况

  确定了我国现行的婚姻内涵,要想寻找一条审理离婚案件时,把握当事人“夫妻感情”状况的心证标准,就必须对我国现行的婚姻质量状况进行分析。

  (一)、理论上可以达到质量标准

  新中国成立后,我们的党和政府首先在宪法、婚姻法当中明确宣布了妇女解放的重大法制革新,并且真正使妇女在社会的各个领域享有与男子同等的权利义务,经过土地改革和工商业的改造,在全国(除港澳台)实行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这就为全国人民提供这样的权利保证:

  第一,全国人民都是国家主人。

  第二,政治上一律平等。

  第三,经济上一律平等。

  第四,民主权利一律平等。

  第五,还充分享有宗教信仰、通信、结社等等自由。

  第六,婚姻法还明确规定公民有结婚离婚自由,男女平等。

  第七,政府不断倡导公序良俗和高尚的精神追求使我们的婚姻质量不断改善。

  这些就从法律环境和人权环境上为人们缔结以爱情基础的婚姻提供了保障。因此,使我国真正意义的一夫一妻制在很大程度得以实现,男女平等享有的婚姻自由的权利得以实现。

  然而,这仅仅是从法制环境、经济制度、妇女解放等条件下来谈的婚姻质量,就我国社会实际状况而言,奢谈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质量在很大范围上还为时尚早,我们的生活实际离恩格斯所描述的不考虑任何其他因素的纯爱情婚姻还非常遥远。其主要的制约因素有以下几种:

  一是经济虽然公有,但其发展水平与人们的物质文化需求比,可谓是杯水车薪。因此,它不是恩格斯笔下的财富社会化。

  二是家庭仍然是社会的最小经济单位,这就给了爱情等于婚姻等于爱情的理念以致命一击。在这种条件下,无钱的家庭不可避免的要考虑经济问题,比如在我国的农村,相当多的地方流行女方找婆家时要先“查人家”的风俗,这一风俗的实质就是进行经济状况调查,未来的配偶却往往被放在调查的次要内容上。有钱的家庭就更麻烦了,因为有钱的人在择偶时,总是以自己的经济实力为出发点去寻找配偶,一个有钱的侏儒可以自命为白马王子,别人对他是否有“爱情”往往被他们忘记到九霄云外。

  三是法制建设本身的缺陷,也是制约婚姻质量及发展的因素,就本文讨论的《婚姻法》关于离婚条件的规定而言,就存在极大的不科学性,以前仅规定“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这样规定不仅过于抽象,难以把握,而且为那些对婚姻不负责任之徒在追求离婚时提供了轻而易举的借口,后来有了几条列举式的具体情形,有的当事人就照葫芦画瓢“做”出一个符合这些情形之一的“条件”来,让你法官判我离婚。比如分居的期限可以成为离婚的法定条件。就不可能不给社会带来负面影响,还有一些法律制定后不能很好的实行,一些政府官员的作风让人民群众失望,都直接影响人们在婚姻问题上的价值观。

  四是传统观念中的腐朽意识对现行婚姻质量的影响,中国有着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史,陈腐观念顽固地被裹卷到今天的社会中来,对我们的生活进行腐蚀作用。常见的有门第观念,妇女的依附思想等等。

  五是消极的人生观和低下的人品素质对婚姻质量的影响。比如现在有许多人在物质上追求纸醉金迷,精神上追求及时行乐,人类最初的自由性交的动物本能顽固地残留在他们身上,他们总是在不失时机地干着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勾当。从缔结婚姻时,就完全忘记了婚姻所包涵的社会责任及道德约束。

  凡此等等,都是影响我国现行婚姻质量的客观存在的负面因素。

  (二)、我国现行经济发展状况不同地区的婚姻质量状况

  前面分析了我国现行婚姻质量正反两个方面的因素,下面让我们从经济发展状况的角度对不同地区的婚姻状况的总体质量作进一步咀嚼。

  我国地域辽阔,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发达的东部与落后的西部比,婚姻质量是有较大悬殊的。在东部,经济的发达使人们有条件去选择爱情和接受爱情。但是,由于灯红酒绿中必然带来一些西方的腐朽意识,对婚姻极端不负责任的现象也很突出。因此,东部的婚姻是两极突出。在西部、经济落后,包办、买卖婚姻的现象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司法人员为解救这样的人员(主要是妇女)而遭围攻的案例时有报道,在边穷地区,愚昧的早婚现象还很突出,从我国中部一个县级市的统计调查看,我国婚姻的质量及稳固状况不容乐观,D市共47万人口,其中城市人口11.2万,农村人口35.8万,14.3万户家庭,自2000年至2002年三年来,城市人均收入6000元左右,农村人均收入近3000元左右,三年来每年结婚2800对左右,每年离婚550对左右,当年离婚占当年结婚的近百分之二十,作为一个人均收入处于湖北省前列的地方有如此高的离婚率,无论如何都是应该引起我们警觉的社会问题。

  (三)、不同文化结构群体的婚姻质量状况

  1、知识分子的婚姻

  由于受到的文化教育不同,知识分子的婚姻质量无疑是最好的,他们首先有良好的文化修养和道德修养。其次他们的经济状况也不至于来影响他们对爱情的考虑。第三,他们的审美情趣都能最大限度的趋于一致和成熟。第四,他们的思辨能力使他们能包容和消化因二人长期相处所带来的烦燥、误解、厌恶。这里的文化人不包括某些演艺人员,这些人当中往往是在婚姻关系中制造污染的源头。

  2、城镇居民的婚姻

  由于城镇居民相对农民而言,经济富裕程度要大得多。同时,他们一般都安居乐业,心气平和,既不为柴米油盐困扰,也不会突发意念想入非非,而且在多数情况下对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趋于认同。

  3、公务员的婚姻

  一般公务员由于没有生杀予夺的权利,也没有柴米油盐的顾虑,加之思想道德、纪律、文化等因素的积极作用。因此,家庭生活平稳,婚姻关系稳定。

  但是少数手握重权者,就象民谣中说的,是“四个基本”的干部,其中就有“老婆基本不用”,民谣绝不是空穴来风,被审判的高官们,几乎个个有风流事,陈希同有之,成克杰有之,胡常青有之。对他们的婚姻质量,绝不能用“爱情”衡量,维系他们的婚姻因素除了政治上的利害之外,就别无长物了,之所以这样估价他们的婚姻,是因为他们在没有勇气解除自己本已厌恶的婚姻的前提下,又与第三者通奸,这既不能说他们在追求“爱情”,更不能说他们是在用道德涵养去包容配偶,他们在两个方面所暴露的灵魂:一方面与第三者的通奸只能是人类最初动物本能在他们身上的最顽固最卑劣的表现;一方面,为了政治投机,必须假惺惺地维系内部早已崩溃的婚姻外衣。

  4、农民的婚姻

  绝大多数农民由于对子女前途的高度责任感和通过“和气生财”去改变命运的渴望,夫妻间总是能同甘共苦,但在少数落后封闭的地方,早婚,买卖婚姻不同程度的存在。婚姻的自由在一定程度上打了折扣。

  5、财富暴发户,明星一族的婚姻

  绝大多数的企业家,明星们是有道德修养和人格尊严的,他们的婚姻也是高质量的充满爱情的婚姻,但不容忽视的是,少数暴发户,少数明星垃圾,他们被钱烧得慌,被名烧得慌,被纯动物的欲烧得慌,婚姻证书在他们那里变得不如一张白纸,什么社会责任,道德情操,统统都是非颠倒。

  经过上述分析,我们应当有这样的启示:

  一是我国的法制人权环境,经济发展着实使我们的婚姻质量有了大的进步;

  二是我国的婚姻质量就总的状况而言还远不能说是爱情的结晶,更不是靠爱情来维持的。

  按照老百姓的说法,我国的婚姻可归纳为“四可型”婚姻,即“可意型”婚姻、“可过型”婚姻、“可忍型”婚姻、“可恶型”婚姻。

  三、判断“夫妻感情”状况的心证标准

  面对困惑了我们的几十年的“老大难”的婚姻纠纷,想找一条在判断“夫妻感情”状况时一蹴而就的心证标准,几乎是天方夜潭。要想正确认识某一离婚纠纷中的夫妻感情状况,标准在哪里呢?我们只能说,在我们对中国现行婚姻关系的深刻认识上,在我们作为一个职业法官对审判大业的高度敬业精神上,在我们对人民的疾苦与冷暖的高度责任上,在我们对审判业务技巧的精通熟练上。然而,提出的命题我们终究不能不做答。那么,这个心证标准是一条怎样的标准呢?经过前面的分析,我们应当为自己得出这样一个结论:

  在我国爱情结晶为婚姻,在理论与实践上,都成为可能而且已在很大空间范围和人群范围上得到实现,但由于受经济因素、文化因素、传统观念因素、人群品行因素等等制约,使我们的婚姻质量状况,从总体上说,还不能认为婚姻的生命力是靠爱情来维持的,在一定程度上也不能认为婚姻的缔结是靠爱情来驱动的。因此,作为法官,应当在认识我国婚姻的总体质量状况的基础上,去确定一条基本符合我国婚姻质量状况且能有效促进与维护我国婚姻关系稳定的认识标准。对于一个具体的离婚纠纷,既不能用“爱情”的标准去检验它,只要有纠纷,于是无爱情,于是要判离,这就与我国的现实婚姻状况相去甚远;也不能用市侩的标准去捆绑死亡的婚姻,更不能用传统观念去充当封建意识的卫道士。除此之外,面对一个婚姻纠纷时,很大程度上要注意分析当事人的个性特征,合理把握他们的婚姻关系的生命力状态,有这样两个婚姻纠纷,原因相同,但由于当事人个性差异,使得纠纷的走向大相径庭,何某与王某离婚,原因是王某与他人通奸,何某要求离婚,王某不同意并表示愿意悔改,何某在诉讼期间对第三者李某大打出手,纠纷闹得昏天黑地,大有不离不罢休的架式,但在波澜过后,经过法官耐心劝导,丈夫原谅妻子是在其长期出差在外造成的失误。于是,夫妻双方终归于好,并在后来的生活中能和睦相处。另一对夫妇因丈夫陈某与人有染,妻子兰某得知后,先是劝导无效,后便是分居,分居后男方表示悔悟,但妻子认为她给了他机会,他没珍惜,使她的人格一而再,再而三的受到侮辱,因此和好绝不可能,尽管这对夫妻矛盾从始至终,在表现上都很平静,但妻子心意却冷如坚冰,难以消融,最终夫妻双方平静分手了。这两个案子的不同结果告诉我们,在“夫妻感情”状态的心证标准上,除了从宏观上考察他们的婚姻基础,感情质量确定一个被全社会基本认同的判断标准外,还要具体分析一对夫妻的纠纷起因,对社会及家庭的影响,对子女的抚育的影响,有过错和无过错的当事人对纠纷的认识与态度,从而确定一个适合那对夫妻纠纷的科学的审理方案,让那些还有一线生机的婚姻焕发新的生命力,让那些真正死亡的婚姻及时解放。

  综上所述,我们说应当从两方面来确定这个标准,第一,从宏观上,科学把握中国现阶段经济发展水平上的婚姻关系的内涵及其婚姻质量状况,从而正确掌握一个婚姻纠纷的处理方案给当事人双方及亲属,给社会秩序与正义乃至经济发展带来的影响,并自觉地适用审判手段唤起人们的良知,把婚姻关系不断引向健康发展的轨道;第二,从微观上,灵活把握不同案件的不同特点,针对当事人不同的个性特征,细致分析,耐心疏导,热情感化,在此基础上,我们即使不能做到百分之百正确判断当事人之间的感情状态,我们也不愧对审判岗位、不愧对社会秩序、不愧对社会正义。

  说到这里,我们不得不顺便指出,过去在对待离婚纠纷的审判上,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摸式带来的消极裁判倾向。一声吆喝,升堂!双方开讼!过场似调解,草率下判,这样审判,能把案子审准吗?能促进与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固吗?

  二是宗旨观念淡化带来的极端不负责任。离婚案件法律有特别规定,即“应当进行调解”,我们的法官们为了追求结案率,甚至为了快结案多收费,压根就不做调解工作,敷衍地问一句“是否愿意调解?”只要当事人说不同意调解,我们的法官在程序上就算完事大吉,举笔就判。

  三是自身素质低下,在复杂的婚姻纠纷中,无法应对。首先他们不研究也不了解我国目前的婚姻关系的宏观质量状况,找不到一条合理的,与我们的社会关系相适应的心证标准,其次缺乏做思想教育转化工作的能力,“升堂”之后只听见双方当事人在吵,他坐在那里信马由缰,悠然处之。

  针对这种情况,我们未来职业法官队伍建设的任务,要求我们一方面抓理论素质培育,一方面更要抓队伍整顿淘汰。这是题外话。

  总之,结合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水平,对婚姻纠纷既不能搬用所谓“爱情”模式来检验当事人的“夫妻感情”,也不能用市侩的婚姻不可离异的卫道士的没落意识将死亡的婚姻捆绑在一起,只有通观社会大背景,细查个案小特征,方能使我们在婚姻纠纷的审判中,让我们的判决成为当事人婚姻内部状况的记录,而不是法官的臆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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