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涛:“购房落户”的法律分析
发布日期:2009-05-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随着时代的进步,户籍制度的弊端日益显现,但是,作为一项长期存在的制度,户籍承载的东西太多,并不能马上废除,并且,现行的制度依然还有法律依据。因此,地方政府出台“购房落户”政策,就值得在法律上加以分析。
1958年颁布的法律《户口登记条例》规定:“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也就是将户口的主管工作授权给了公安机关。只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根据本条例的精神,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单行办法。”随后,1964年8月14日国务院批转的《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草案)》,1977年11月8日,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国务院于1984年10月发出《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法规、规章、通知,对户籍工作的具体细则和落户条件等都作出了规定。而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准予入户的条件并没有“购房落户”的规定。
根据《立法法》 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目前,出台“购房落户”有的是具有制定地方规章权限的地方政府,有的是没有地方规章权限的地方政府。但是,即使是地方政府规章,也不能与法律、法规相抵触。“购房落户”不是法律、法规和部委规章明确规定的落户条件,那么,地方政府擅自制定这一政策,就与上位法相冲突,涉嫌违法。正如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等教授所指出,“当前的户籍制度是由中央设立和制定的,在权限没有依法下放的情况下,户籍制度改革的权限也属于中央,相关法律、规则由中央制定”。
不过,户口的问题不仅一种城市身份那简单,如今的户口兼带管理,更附有义务教育、医疗保险、社会保险、就业便利等多重“福利”,就算地方政府制定“购房落户”的政策没有涉嫌与上位法相冲突,那么,也有一个制定权限的问题。比如,有些地方对购房户搞“蓝印户口”,不纳入正式的户口,但是也同样包涵户口所能承载的种种“福利”。但我们仍然质疑它的“合法性”问题。因为,这些福利,有些是地方财政开支的,有些是地方财政与中央财政共同负担,有些是中央财政负担的。如果是由地方财政来开支的,那么“购房落户”应当由地方人大来讨论决定,因为,财政的预算开支必须由纳税人代表——人大代表来决定,特别是,如果这种政策仅仅是为救“房市”的话,更是如此,纳税人不能平白无故为房地产商“埋单”。正如何兵所说“政府把户口的价值‘补贴’给开发商,必须依照法定程序,例如人大审议通过,同时还得依法公开当前房地产市场发展的具体数据,证明市场必须得到拯救”。如果这些福利是由中央财政来开支,那么“购房落户”的措施就应当由全国人大的讨论决定,更不能由地方政府擅自决定。
随着社会的变迁,户籍制度肯定要进行改革,但要依据法律和正当程序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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