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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锻炼成长

发布日期:2009-05-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为响应党中央“到基层去,在基层锻炼成长”的号召,转眼间,我到姜堰法院工作快满两年了,先后在刑庭、民一庭、张甸法庭任书记员。在院领导的关心爱护下,众多同事的热心帮助下,我从一个书生气十足的学子,逐步成长为一个能独挡一面的国家公职人员。在这种转变中,我深刻地认识到理论与实践的差距,理想与现实的距离。差距也好,距离也罢,这让我更加坚信了一点:实践才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在近两年的司法实践中,我深深地体会到以下三点:
 
  一是要坚持党的领导。
 
  2007年岁末,胡锦涛总书记在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时说,要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切实承担起保障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历史使命和政治责任。这为我们司法工作指明了方向,党的领导是第一原则。以前我们可能过分强调了所谓“司法独立”,但实践证明,西方式的“司法独立”在中国没有生存的土壤。也许我们更加应该强调的是司法的有限性,因为中国共产党是领导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核心,司法工作也当然应当在党的领导下进行。司法实践中,很多涉及改制、拆迁等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地区重大社会问题等,法院能起到的作用并不像西方理论家所说的那样,司法是社会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像改制引起的纠纷,法律就明确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而必须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协调各方利益,进行综合平衡,最终化解历史遗留矛盾。如果没有党的领导意识,法院孤军奋战,肯定会损害司法权威,导致涉诉信访、上访的增加,最终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
 
  二是要树立司法为民的理念。
 
  司法为民的理念是党的群众路线理论在司法工作中的运用。作为国家权力之一的审判权,其来自于人民,最终也应该为了人民。胡锦涛总书记的“三个至上”理论更是明确提出了人民利益至上的要求。
 
  1、司法为民就是要以当事人为本,不管其社会地位、文化素质、贫穷与否等个体差异,公平公正地处理纠纷。最近我们张甸法庭审结了一起离婚案件。女方第三次起诉男方离婚,前两次法院都是判决不准离婚。由于男方是农村低保户,肢体三级残疾,耳朵听力严重受损,而且头脑特别整,对其亲兄弟的意见都听不进去,甚至有暴力倾向,这给我们法院的调解、审理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他提出的同意离婚条件是,由于他们的孩子虽然已经满18周岁,但很快就要面临结婚、装修房子等,要女方贴其一半的费用8万元,如果没有这么多钱,他坚决不同离婚,如果法院强行判决离婚,他将有可能杀人。而女方根本没这么多钱。双方矛盾如此尖锐。承办法官本着以当事人为本,司法为民,社会和谐的宗旨,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亲自到当地村委会找相关村干部,男方亲友谈话,了解情况,最终摸清了当事人的基本性格禀赋,双方矛盾的由来。在权衡公民的离婚自由权与弱势群体的保护及社会秩序的稳定之后,承办法官通过做原告的思想工作,第三次判决不准离婚,从而避免了稍微处理不当引起更大纠纷的可能。
 
  2、司法为民就是要以当事人的利益为重,妥善、快捷的处理纠纷。前几天我们成功处理的梁徐镇的一起离婚案件更是践行司法为民的典型。男方起诉女方离婚,由于女方在靖江一个工地上开塔吊,应诉手续无法向其邮寄送达。本着妥善、快捷处理纠纷,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承办法官和我放弃休息时间,下午5点半开车到靖江直接向女方送达应诉手续。由于路况不熟悉,到达女方干活的工地时已差不多7点。女方一开始对我们有抵触情绪,不理解法院的工作,经过承办法官的耐心解释,其提出如果男方同意其条件可以立即跟我们到法庭办理相关离婚手续。我们立即和男方联系,其完全同意女方的条件。找到当事人不容易,其主动愿意跟我们回去更不容易,我们不愿意放弃这样的机会,于是买了两块面包充饥后就匆匆往回赶,到张甸法庭的时候已经9点多了。经过1个小时的调解、签订离婚协议、当场履行、发送民事调解书,到10点时完成了所有的法律手续,从而一起送达、处理都非常困难的离婚案件得以成功解决。事后当事人称赞我们是真正的人民法庭。回家的路上,我很感慨,如果没有司法为民的理念,我们简单的坐堂问案,一判了之,本案处理的社会效果肯定不理想,社会矛盾也不会由此而减少。相反,通过我们夜间法庭的及时调解,本案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是要掌握高超的司法技能。
 
  21世纪我国法院工作的主题是公正与效率。司法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体制。如果没有高度的法官职业化,法官不掌握过硬的司法技能,很难想象上述目标能顺利实现,司法为民的根本要求也会落空。而高超的司法技能是法律理论知识与司法实践经验的有机统一。在学校里我掌握了法律的基础理论,通过这两年的司法实践,我尽量缩小理论与现实的差距,以求提高自己的司法本领。我主要是这么做的:
 
  1、积极完成领导布置的调研任务,以提高法律综合运用素养。去年我参与了我院民俗习惯司法运用审判经验总结的撰写,获得了省高院优秀审判经验总结一等奖,同时,我自己的司法观念和司法方法也得到了更新。今年按院领导的要求,在认真学习相关法律及民事诉讼理论的基础上,我参与了我院诉讼释明规范指导意见的制定,很大的提高了自己法律综合运用能力。
 
  2、系统学习民商法理论,以精通一门法律为目标。万金油式的律师越来越不能适应将来的法律服务市场,同样,万金油式的法官也不符合法官职业化的要求。除了阅读《民法总则研究》《人格权法研究》这样的专著外,我每天还坚持浏览中国民商法律网,掌握最新的民商法理论动态,因为我国正在进行民法典的编纂工作,特别是侵权责任法的制定进入了冲刺阶段,相关理论争鸣此起彼伏。
 
  3、参与探讨疑难复杂案件,以提高法律分析运用能力。每次庭里或院里的审判长联席会议组织讨论疑难复杂案件时,我都会认真思考,积极发言,仔细总结不同观点的合理之处与不合理之处,将其作为提高自己司法技能的重要平台。
 
  总之,两年是短暂的,也是不够的,我将在以后的司法实践中一如既往,不断提高自己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在实践中锻炼成长。


【作者简介】
沙兆华,江苏省姜堰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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