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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东升:人大学的法学之维

发布日期:2009-05-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内容摘要】人大学在法学知识体系中的产出量、重要学科地位有待提高。不宜继续沿用“人大制度学”、“人大制度研究”等称谓,一般应采用“人大学”、“人大法学”等称谓。人大法真包含于宪法,但是,宪法学真包含于人大法学,不过,宪法学与人大法学真包含于人大学。研究的主体是人大法及人大法学,反对片面地从研究内容上将人大学与宪法学完全割裂开来。以往人大学研究的理论苍白,很大程度上与研究方法的边缘性知识熏陶、训练之缺乏有关。人大学的法学之维阐释是永无止境的,惟其如此,不断提高人大学的理论性与实用性并希冀给法学人能在这个领域不断追求知识增量的愿望和持久的信仰。
【关键词】人大学 人大法学  宪法学  法政治学  边缘性
                  
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吴家麟教授曾说:“必须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一门科学来研究。甘肃省《人大研究》杂志提出建立一门独立的学科——‘人大学’的建议,是很有远见的,我举双手赞成!”;[1]郭道晖教授指出,就人大的几项基本权力与职能来看,有的已经形成了学科,如立法权、监督权,“既然上述人大制度中的几个重要组成部分可以独立成为一门学问,当然涵盖这一切的‘人大学’也是可以成立的”。[2]当时还有多位法学界前辈学者也参与了讨论并给予了积极的支持。而现在,我国的立法学在以周旺生教授为代表的学者们的努力下,已经建立起来了,①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受到当前社会各界关注。但是,直到今天,标志着“人大学”学科地位获得学界的广泛重视和普遍认可的许多因素仍然没有得到实现。比如,没有在大学里建立起应有的专业教育体系(包括开设专门课程、专业设置等),也没有以“人大学”冠名的学术专著和教材,本学科学术理论性刊物亦很缺乏,②等等。尽管现阶段人大实务界发表了大量这方面的文章,但总的来说,理论研究的现状与人大在国家法律活动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是极不相称的。这当中的原因不能不值得我们反思。在这层意义上可以试问,法学研究传统尤其是宪法学方面的法学学者们是不是“遗忘”了她?在多大程度上被“遗忘”了?维系其学术知识传统又是怎样的呢?
 
一、法学知识文本分析:人大学知识考察的视觉进路
 
当我们将人大学被“遗忘”的原因放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坎坷发展历史这一大的背景中来理解,放到法学学者们避之犹恐不及的政法法学的转型背景来理解,就会发现人大学被法学界所“遗忘”是“理所当然”的。但是,如果不理解被“遗忘”的人大学背后的学者们的实际努力情况、研究旨趣与趋向何在,这样的说法又有什么实质意义呢?
如果我们要将人大学纳入法学知识场域去考察,由于其在传统上是属于中国政治学的研究对象,就很有必要先了解这种旧式主流理论基础的初略样式。可以学界公认的国内权威二次文献之一“中国人民大学人大复印资料”最近6期关于这一领域的全文转载以及归属栏目情况为例,从一个侧面获得大致的体会。尽管这种考察方法不一定准确,但该刊自1962 年创刊以来,几十年如一日,连续出版,所选文献基本能反映出国内某学科某领域的现状、水平与前沿,[3]因此是相对合理、必要的。
查阅的情况表明,③第一,该领域文章的被转载集中在中国政治(学)类,少量转载于宪法学或政治学类;第二,从栏目设置看,绝大多数文章被归属到包含由“制度”这样的关键词组成的栏目;第三,从载文的具体内容看,文章题目或关键词至少包含由“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或“人大代表”或“选举”这样的词语组成。
根据前面人大学旧式主流理论基础的初略样式之启发和指向,将法学知识体系内有关人大学知识的论文“产出”④基本情况——笔者愿称之为“法学知识文本”——作为个案进行考察。人大学的法学知识来源,笔者将选择的是1994—2005年各法学主流“核心期刊”关于该领域的载文⑤,利用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CNKI)进行查阅⑥,有如下文本一(后面文本二、三的考察年限和刊物范围与此相同):
文本一:根据各刊物载文总量,按升序列为:《法学研究》(4)=《中国法学》(4)→《法学评论》(6)→《政法论坛》(8)→《法商研究》(10)→《法律科学》(14)→《现代法学》(15)→《法学》(27);又以年度将每年的载文总量按升序列为:1998年(3)→2002年(4)→1995年(5)=1997年(5)→1996年(6)=2000年(6)=2001年(6)=2003年(6)→1994年(11)=1999年(11)→2004年(21)。⑦
从文本一可以看出:一是主流“核心期刊”中的权威期刊载文量最低,而且期刊又地处我国权力与政治的中心——北京;二是载文高峰在修宪年或人大制度成立纪念年;三是人大学研究的产出量长期很低且年分布较为均衡(每年5篇或6篇)。
这些情况表明,第一,人大学在法学知识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尚未真正奠定,产出量、重要学科地位有待提高。第二,2004年与1999年刊载量最多,其原因即与全国人大会议讨论与通过宪法修正案的那个特定的时代背景有直接的关系。一些专家学者比较积极参与了修宪讨论。排名第3位的1994年也与1993年的修宪有直接关系(1993年未在本文考察的范围)。2004年载文量最多的另一个特殊原因是这一年不但修宪同时又是人大制度成立50年纪念,《法律科学》组织了较多学者的特稿。第三,这个学科还没有实现较大的递增式或跃升式(修宪这类特别情景除外)发展而是平稳式发展,在法学刊物总载文量年趋较大递增情况下,则反而呈递减趋势。第四,各法学主流“核心期刊”尤其是权威期刊的“偏见”和导向作用,很容易影响到学者们的产出量和人大学在法学界产生的重大影响。第五,很多法学学者赞扬人大制度“制度优越性”之热情与实际产出量失衡(与学术贡献基本无关),尽管他们有不少是宪法学领域的权威、知名学者。
尽管前面的事实基本上是客观的,但并不表明人大学的发展被法学界边缘化是一个不变的趋向。因为“任何知识都是一种偏见”(迦达默尔语),而且前面的考察范围主要参考的是人大学旧式主流理论基础的初略样式。我们或许需要从另外一个视觉层面——“阐述”——来理解,这样更全面和符合实际:国家权力法理型“治理”逻辑告诉我们,人大的最重要的“法权”是立法、监督(郭道晖教授前面的话已暗合了这点)。
立法研究的范围限定在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包括人大立法的基本原理、技术、程序等这些基础性的理论和方法。而关于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以及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则一般不宜被人大学所研究,其余部分宜被专门的《立法学》所系统研究。尽管人大是立法的主体,但是,并非包括行政法规与规章都要人大亲自去“立法”,亦非人大学所一切涵盖的重点研究对象。做此限定的话,人大学的立法权研究实际上并不多。有如下文本二:
文本二:笔者前面所限定意义上的“立法权”研究论文产出量大致4篇(暂不计与一般立法学相通的基本立法原理)。为了比较感性地了解这种论文的基本样式,按载文的时间顺序将它们的题目列出来,分别是:《人大与政府立法权限的划分及法规和规章的界定》[4]、《论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的立法作用》[5]、《论权力机关对授权立法的监督控制》[6]、《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法律草案立法程序之改革》[7]。这类论文,在各刊物关于立法研究的论文总量中占极少的一部分,其余的则是就法律、条文(款)、行政法规、规章提出的比较具体的立法建议。
查阅的情况说明,第一,人大学今后要特别重视与人大及其常委会有紧密、直接关系的立法的技术、程序及价值取向等的研究,提高这方面论文的产出量。第二,立法是高度专业的,并非人们想象中的人大包揽一切。事实上,目前很多立法工作主要靠其他部门法的专家、学者(包括人大立法机构内)起草建议稿、专家意见稿和积极参与讨论,人大学学者们很少参与或起主要作用。第三,人大学学者应该提高对部门法及部门法学的造诣,尽管不需要作特别深的研究,但专业水准尽量达到:能敏锐发现哪些基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存在需要个别、部分甚至大部分修改条款的必要,哪些又需要新立法并能提出自己的建议,其建议能起主要或重要的作用。
关于人大监督方面的情况,有如下文本三:
文本三:关于人大学之“监督权”的产出量大致21篇,根据各刊物载文总量,按升序列为:《法学研究》(0)→《中国法学》(1)=《法律科学》(1)→《政法论坛》(2)→《法学评论》(3)=《法学》(3)→《法商研究》(5)→《现代法学》(6)。⑧
从文本三可以反映出:一是权威期刊关于人大的监督权载文偏低。二是与人大的立法权研究相比较,对人大监督权研究载文更多。三是关于监督权方面的载文有相当一部分是关于检察机关的监督以及其他方面的监督,这方面占据的比重较大,但基本上没有与人大监督权之间的比较研究。四是对人大及人大代表自我监督方面的论文极为缺乏。但也发表过《我国人大会议公开制度浅析》[8],介绍的是人大会议公开制度是人民对人大、人大代表实行有效监督的形式之一。五是人大监督权的主要实现形式是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其中主要是对法院的监督以及对于个案监督讨论的比较多。六是人大监督对于其他机关的监督研究的较少。但也发表过《试论人大对公安执法的监督》[9]。七是对于共产党领导人大与人大对共产党的监督方面,载文量有一定的比例,但也并不多。查阅情况表明:
第一,当司法实践产生的一些问题需要与人大发生直接或间接的紧密关系而需要人大机构做出一定的回应或解释时,人大学理论研究就容易发挥巨大的理论潜力。关于人大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明显地受到了一些学者的重视,这当中的主要原因是司法实践中已产生的一些争议的带动作用,使得人大如何对法院行使监督权成为法学界长期关注的热点,个案监督、人大对法院的质询权成为学者激烈争鸣的问题。如人大及其常委会能否在案件起诉阶段(或审理过程) 向法院提出质询? 对下级法院尚未处结的案件能否向上级法院提出质询? 作为当事人的人大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能否参与联名提出质询案? 质询案中能否提出对案件的具体处理意见?诸如这类问题学者们都作了有一定深度的研究,不但反映在这8家刊物的载文讨论中,其他的法学学术刊物也都有过积极的讨论。但《监督法》鉴于目前国家整个司法体制改革的现状,基本上没有采纳学者们所争鸣中的建议。不过,这并不影响监督法的效能,因为宪法和人大组织法规定人大有权监督“一府两院”的权力,这种权力在不违背宪法精神的情况下,可视为一种“无限”大的监督权力,更不影响人大学界与法学界可继续进行深入的探索。
第二,在司法实践中的争议或冲突涉及到人大的权限范围时,法学界的专家学者由于其独特的法律或法学专业知识,比一般的中国政治学学者以及普通人大实务工作者(非人大机构的专业立法工作人员)更能作出专业性的学理解释。这从侧面也告诉我们,人大学学者应该是或努力是或首先是法学学者,才能对一些重要的司法争议或冲突作出专业性的、令人信服的学理解释和建议。
第三,人大学学者应当对人大学、法学和法政治学有综合性的较深理论造诣,才能逐渐对一些重大的监督问题做出有较大理论突破的回应。比如,如何既保证共产党对人大的领导,又做到人大对共产党进行真实有效的监督?这个问题不但是关系到加强共产党执政能力和巩固其执政地位的问题,而且也是重大的法学实践问题。较有代表性的例子是,我国《监督法》明确了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监督的形式和程序,但由于共产党的监督和人大监督的关系没有理顺[10],人大的地位和作用有时候比较被动,诸如共产党对“一府两院”领导人的工作安排与人大的安排(包括人大不通过任命或罢免后,地方党委仍反复提名或交流到异地任职)有时候会产生矛盾[11],这里面存在的一些问题不能不说也是需要解决的重要法学实践。
考察的事实告诉我们,十几年来,主流法学刊物还是刊载了一定数量的人大学方面的论文,尽管其数量在整个法学知识体系中显得很微薄,但由于一些论文紧密结合我国重要的立法、监督、司法实践的需要,有些问题关涉比较重大的政治体制改革以及法律制度健全问题,文中的阐述颇具理论深度,不乏真知灼见和重要价值,因而,法学界对人大学理论基础的积累仍然作出了一定的贡献。所以,在法学界的“遗忘”,是知识产出量的偏低以及重要学科地位的有待提高意义上的,而非实质上的“遗忘”。随着政治文明与法制建设的推进,我们理应对法学界有更多的期待。法学学者们对人大学不断的理论探索与贡献,亦将我们对于人大学的种种固有认识不断潜移默化地重新阐释。
 
二、人大学知识传统的维系
 
尽管学界已经有过关于“人大学”这个提法,但直到今天,仍有不少法学和政治学学者们不假思索混用“人大学”或“人大制度学”,抑或“人大制度研究”或“人大研究”等概念,在一些学术刊物登载这方面文章的内容表述中或其归属栏目尤为常见。若不厘清这些概念的含义,很容易出现理论上的模糊或混乱,不利于学科的科学建设。
“因为政治学从它的萌芽阶段起,就一直是以国家的起源、性质、职能、目的、组织形式以及治国的方略,也就是进行统治的方式方法等为研究对象的”[12],很显然,人大学诞生的萌芽始于政治学并得到相当一部分学者的共识⑨。笔者亦赞同这一点。但是,“新中国的法律传统与共产党的国家政权建设紧密相连,形成了政法不分、互相配合的政法传统” [1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的宣传口号⑩,通过长期的政治以及普法宣传教育,中国民众已服膺于“政治制度”之概念的集体记忆与心理,这些对人大学研究仍然影响深远。
关于人大学的研究对象,专家学者们普遍持这样的相近看法:如程湘清先生认为,“人大学实质上应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学,或者也可以叫中国政体学,是关于同人民民主专政国体相适应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的学说。”[14]浦兴祖教授认为,“人大学的研究对象应该是整个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一种‘制度’”,“称‘人大制度学’比称‘人大学’更明确,全称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学’”。[15]王清秀先生还撰写了专著《人大制度学》,并定义这种概念为“是研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本质及其产生和发展规律性的社会科学的一门学科”。[16]P1他们的观点,从字面上看,基本上是正确的(至少符合前述那种传统与话语逻辑)。但很少有学者反思其中的“制度”其实还是一种重要的法律现象与法律制度。今天,国家意欲实现法律制度转型,转型的国家权力法理型“治理”11——依法或依宪治国的逻辑来调控、规范国家权力——与抽象性质的政治手段发生了冲突12,同样导致了人大学的理论与实践研究陷入困境(至少请再反思下为什么会被一些法学主流学术刊物与学者们所“遗忘”)。那么,我们就不得不特别关注所被“忽略”的——“法律制度”。
我们姑且不论以往学者们是否“误读”了人大制度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就已经包含了“法律制度”,因为前面已经揭示这种理解的特殊语境。单就字面意思去理解,《现代汉语词典》释“制度”义为:“一定条件下形成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体系”或“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17]P1622很显然,“制度”不但指一个比较完整的体系,引申理解,其实还暗合了规则之规则——法律制度。所以,若忽略了把宪法以及人大法及法律制度归纳于一个体系之中来认识,则是不完整的(当然并不是说任何制度都要包含法律制度)。从专家学者们的具体理解来看,其“五点”概括很有代表性和普遍性13,他们主要从我国宪法的“总纲”里抽取出来的条文及其精神混同为“人大制度”并作为人大学的研究对象。其实,这样并未道明“人大制度”涵盖人大法规范与法律关系,即便笼统地说已被涵盖了,笔者以为仍然是不全面的理解。因为“制度”概念的表意很宽泛和不确定,在政法传统影响下的民众集体记忆与心理,很容易习惯性地理解人大学研究的就只有政治制度,其实政治制度与法律制度在很多时候与方面并不能混同或绝对等同起来研究。14贺卫方教授曾说:“一些法治发达国家的议员中法律人比例动辄过半,当然不是偶然的。制定法律、解释法律的机构,行使权力者却基本上不懂法律,一国法治的建设是无法上轨道的”,[19]反思其背后的因素,其实也与对人大制度之“法律制度”意识淡薄和制度安排的法律性欠缺不无关系。
故而,为便于明确理解人大学的研究对象,笔者建议,在学术和理论研究中,不宜继续沿用“人大制度学”之称谓,而改称“人大制度理论”并作为“人大学”研究体系下面的分支;不宜继续沿用“人大制度研究”,而统称为“人大研究”;从该领域作为一门学科来看,其专业性刊物冠名《人大研究》与《人大学》(目前无此刊物),其称谓基本上没有冲突,都可以适用;但从该领域的论文发表归属的栏目看,则一般应采用“人大学”、“人大法学”15等称谓,而不宜继续沿用“人大研究”。接下来的问题是,人大学到底研究什么呢?这要进一步考虑的就是人大法及人大法学。
关于人大法及人大法学的线索,有必要了解所谓“宪法性法律”的问题。我国法学界至今还存在比较流行的观点,“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又是部门法,即宪法部门;宪法部门由宪法典和宪法性法律组成;有关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律,如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立法法等所谓宪法性法律,均属于宪法部门”。16而在上世纪80年代末王叔文教授就已一针见血指出,“在我国,宪法中没有使用宪法性法律这一概念”,[20]P9包括人大组织法、选举法等“这些法律作为宪法性法律,显然是不适宜的。因为从我国现行宪法所确立的社会主义立法体系来看,这些法律的法律效力低于宪法,它们和其他法律相比,只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都是法律。在我国,把宪法性法律只理解为宪法,起宪法作用的法律文件和修改宪法的决议,符合我国制定宪法的实践,也有利于维护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20]P10王叔文教授的观点其实是很有远见的。因而,“将宪法典与人大组织法等所谓宪法性法律放在同一个法律部门是不适当的”。[18]值得指出的是,我国法学界对所谓“宪法性法律”的认识还需要澄清以及很有必要做纵深的系统研究,让“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尽管这并非本文的讨论范围)。
上官丕亮博士对我国人大法以及人大法学的分类为:“在目前,我国的人大法部门主要由下列6个方面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我们也可称之为子部门法)构成:人大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议事程序法、立法法、监督法。这6个方面,同时也属于人大法学的研究范围,当然人大法学的研究范围还包括人大法学原理、议会法历史,等等。而且,上述领域理论研究的深化还可进一步发展成为一些子部门法学,如人大组织法学、选举法学、代表法学、立法法学、监督法学等。”[18]这是很有道理的,值得法学界重视。但需要注意的有三点:(1)人大法学并不等同于人大学,人大法学只是人大学下面的子学科。尽管笔者主张现阶段以及将来很长一个时期人大学研究要以人大法与人大法学研究为主体。(2)“议会法历史”还是称为“人大法历史”为宜,以与其它称谓保持协调。尽管笔者很赞成对西方议会法及法学的研究,但在人大学那样比较完整的体系和层级内,塞进一个本应属比较法学(一般称为西方议会学或比较议会学)的门类或内容,显得比较唐突。(3)对于其中的立法法学、监督法学的问题,适宜重点研究人大及人大代表行使职权、发挥主要作用的那部分,而其余的由专门的《立法学》或《监督学》所系统研究。如宪法监督与人大监督的分离[21]。
笔者赞成人大法要从非宪法典性法律(即并不妥当的所谓“宪法性法律”)中独立出来,因为它是人大学称之为“学”的极为重要的方面,是人大学一部分独特的范畴体系。不过,有不少学者又主张将人大学从宪法学中独立出来,如较有代表性的看法是:“宪法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它主要是从法律条文的角度对人民代表大会进行研究,它对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等内容的涉及既少且浅。宪法学难以对人民代表大会进行全面地研究。因此,有必要将有关人民代表大会的研究从宪法学中独立出来”[22],如果是从学科分类看(即独立的人大学学科),这点是没有问题的。但是,笔者反对片面地从研究内容上将人大学与宪法学完全割裂开来,基本理由是:
1.人大学研究中所运用的一些原理、原则乃至方法,是以民主法制理论为基础,以科学执政、民主参政为旨趣,西方的三权分立制度,君主立宪制度,包括我们的人大制度,都是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支撑它们的理论主要是宪法学理论,亦需从宪法和宪法学的视角去研究。在这层意义上说,人大学不脱离宪法学的窠臼。
2.宪法学维系着人大学的“法律性”。强调这一点是因为人大学研究的主体是人大法及人大法学,其“法律性”的塑造——具有法规范性与正当程序的内在品格,需要基本的法学理论和素养,因而应当以一些基础理论法学如法理学(法哲学)为根基,但这主要是本质意义上的,对于法理与法学精义的把握,还需要其他基础理论法学的辅助,相比较来说,宪法学(既是基础理论法学又是应用法学)则更为接近和理想17。
3.宪法是人大法的基础、根本来源,相应地,若不能以宪法学作为基础,就不能准确地理解宪法条文以及精神,亦不能准确地理解人大法规范的内涵并很好地进行人大学研究。作为根本法的宪法,大部分内容与人大法具有直接的紧密联系并且规定的条文数最多,所包括的仅“第三章国家机构”部分,共79条,就已达宪法全文(138条)的约57%之多。
4.尽管两者的研究客体不同,但是,实践的需要将它们密切地联系起来。因为,很多重要的宪法实践活动,是需要靠实践主体——人大及人大代表去实现和完成的,如立法、监督等,而且这些理论在传统上被宪法学所研究和吸收,若缺乏宪法学的理论基础和修养,是很难实践好的。
5.作为人大学研究的发展动力的宪法学权威(基础)得不到维护时,人大学的发展就会遇到障碍。因为维护宪法权威的根本,最终是为了实现人民主权原则,这也是人大制度的基本原则,而且宪法权威的维护离不开人大制度的健全,这种关系也启迪着相应学科之间的紧密关系18。
6.关注和加强彼此的研究,有利于增强彼此的实用性。人大学研究与宪法学研究的一个较大差别是,人大学关注的重点是人大及人大代表的权力之行使与监督问题,而相对来说宪法学重视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较多一些。童之伟教授在谈到增强人大制度研究的实用性时,曾说过“人大制度建设应当集中力量弥补其在公民基本权利保障领域实用性显著不足的缺陷”[23],而关于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问题,是宪法学研究的重要对象与任务。这样看来,如果缺乏对宪法学的了解和研究,是不利于提高人大建设和人大学的实用性的。又如,人权问题是近年来宪法学界关注的热门问题,但要完善人权方面的立法,如果立法者缺乏宪法学的基础和较高水平,显然是不利于立法质量的。
7.一些大学的宪法学研究生培养体系已包含人大学方向。一些大学招收“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这个专业下设置了“宪法学”方向,还设置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研究”或“人大制度与宪政研究”方向,如西南政法大学2007年硕士和博士学位研究生招生简章中均设置了“人大制度与宪政研究”方向。四川师范大学也曾招收过好几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研究”方向的硕士研究生,也是以“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名义的。
8.一般情况下,人大学学者与宪法学者不但在研究业务上具有可以相互转型的天然条件(法),两种身份还可兼于一身,也有的宪法学者有在人大学领域研究的习惯或经历。例如,蔡定剑教授、周伟教授、唐忠民教授等学者。②
综而观之,在当前至少是法政治学还没有发展成熟(或者说对之还没有系统深入的研究)的情境下,无论对人大学的研究对象作怎样的概括和分类,具体阐述出来,则仁者见仁、智者见智,都可能存在一定的片面性,不妨从肯定一些基本的逻辑关系入手:P(人大法)真包含于C(宪法),但是,c(宪法学)真包含于p(人大法学),不过,c与p真包含于r(人大学)。即从法规范力及内容来说,人大法被宪法包含;从研究的层面(不打破各自学科的独立体系而主要是研究方法和内容上的某种需要)来说,宪法学被人大法学包含,宪法学与人大法学被人大学包含。从学科层级来说,人大学既属于政治学的二级学科,又属于法学的二级学科,又属于法政治学的二级学科。
但是,人大学另一重要知识传统的脉络——研究方法,又靠什么来维系呢?在笔者看来,以往人大学研究的理论苍白是不争的事实,至少影响力局限在该知识领域内部小圈子内,其原因固然与前面的讨论所揭示的各种特殊因素有关,但很大程度上还与研究方法的边缘性知识熏陶、训练之缺乏有关。尽管这并不意味着以往的研究基础没有思想,但正所谓“思想如果不被学术化,则容易成为一闪而逝的流星,学术如果没有思想,那只是一堆缺乏激情的知识积木”。[24]既然人大学作为一个边缘的学科,不妨“在边缘处思考”(借用梁治平先生的一本书名)。
“某些边缘法学不是以某一科学方法为基础,而是由多种科学方法‘化合’而成一套新的方法”。[25]P229人大学也属于这类方法特征的边缘法学的一个分支(法政治学下面的分支)。其研究方法不是单一的,它不但要借鉴法学或政治学这样传统意义上的学科的方法,还需要借鉴其它各个部门法学、边缘法学的理论来提高本学科理论与方法的综合性、分析性,以有利于“反哺”(指导)部门法的实践与部门法学——而这点常常被人大学学者们所忽略。这种关系,犹如作为根本法的宪法,各部门法均以此为中心和根据的情境类似,不过主体却是一个“活的”宪法的“人格化”——以人大机构及人大代表为载体。意识到这些并努力往这方面完善,则希冀(或许是“理想图景”式的憧憬)人大学知识的研究者(学者、人大机构内的专家)与接受者(人大代表们)在不远的将来能具备这样的能力:敏锐察觉哪些部门法及其实践违背了宪法的精神,哪些部门法学基本理论基础与宪法学的基本理论基础相矛盾(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学),以及该如何使它们不偏离宪法的原意。
然而,比较现实的问题是,对西方议会知识和西方学术思想有较深的造诣的中国人大学学者凤毛麟角。我国的一些部门法学和其他边缘法学,如法理学(法哲学)、法律社会学、法经济学等,受到了“西法东渐”意义上的学术思想以及话语借鉴很深,一些西方学者的名字以及论著频现于我国一些法学刊物的论文中且常常是旁征博引地考辨和论述。这种现象自然有些学者推崇,也有些学者不以为然。诚然,法学非法律,不必如法律那样可以移植,因此不必刻意与西方接轨和对话,但要根据该学科的发展情境需要来理解才是妥当的。20在中国这样一个缺乏代议制民主传统以及近现代学术人文熏陶的国家,不了解西方议会的精义、源流及其学术思想,不了解西方学术人文著述及其研究方法,片面性地追求“经世致用”,即便能解决时下的问题又如何?请再反思——当前中国人大学的研究,实在太偏重于实务和现象层面,缺乏理论深度,学术人文底蕴的著述甚少,与法学研究的主流或权威中心渐行渐远,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了学科的发展。其实,我国部门法的很多杰出学者和学术理论深受西方学术知识训练的影响,比如民法学方面的王泽鉴先生就深受德国法学的影响。坚持中国“本土资源”本身是没有错的,但事实上,若人大学学科没有融入法学学术共同体内产生影响,缺乏对其他部门法学学者的关注力和影响力,长期停留在现象层面和实务层面,不但理论层次和地位上不去,又能对部门法的实践产生多大的影响呢。所以,问题不在于时下事实(或实务)的解决,还需要努力提升人大学的学术人文思想底蕴,给学者们带来知识增量的追求和创造活力。若仅从学术规范训练来看西学借鉴,则大可值得我们借鉴,因为当前很多人大学方面的论文缺乏严谨的学术思辨、严密而必要的引证,学术规范性不强。无论怎样去借鉴西方,都要想方设法尽快掌握外语这门工具。
就“人大知识学”的“地方性知识”来看,由于有些学者受西学的影响较深一些,有些学者坚持中国特色,有些学者则以对实务影响为主,大致形成或可能形成如京派、地方派、实务派、机构派、平民派等知识风格,无论何种风格,它们内中包含各自的研究方法,是一个学科学术共同体形成的组成部分。虽然人大学的学科建设还没有繁荣到形成学术流派的程度,但作为研究风格来说是可能的,可以看到一个学者内在的研究气质和习惯,从一些尤其是发表过关于人大学方面的论文的法学学者的研究风格和路径可以看出,他们在人大学知识领域的以往或将来风格,将它们糅合形成一个人大学共同体。同时还应融入法学共同体并提高理论研究品质,其交融关系可形容为一个循环系统,即:法学共同体←→人大学共同体。也就是在法学体系内部,人大学与宪法学、行政法学、法理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理论之间需要进一步强化知识之间的连带性,共同构成法学的知识资源。[26]将“地方性知识”融塑学术共同体,也是一种“自主性”努力——边缘处思考与边缘性并不等于漫无目的和涣散。
法学界提高人大学知识之“自主性”努力还包括:进一步深化中国人大学的基本概念、范畴及其逻辑体系的法理型研究;开设独立的“人大法学”或“人大学”专业,大量培养这方面的硕士、博士研究生,推进高级专门理论研究人才建设,推进代表(常委)专职化进程及其完善;倡导广泛成立"中国人大学会"或中国法学会"人大学研究会"或中国法学会"人大法学研究会"及其地方性分会;创办或发展一批人大学的权威、重要核心期刊,引导学术共同体的理论和学术前沿,并努力办成备受法学界重视的法学性刊物。
总之,宪法学性与边缘性是今后我国人大学发展的一个基本趋势。这实际上也反映了,人大学的法学之维阐释是永无止境的,惟其如此,不断提高人大学的理论性与实用性并希冀给法学人能在这个领域不断追求知识增量的愿望和持久的信仰。在这层意义上也可以说,对人大学的法学信仰有利于增强对人大这个最高权力机关之权威的法律信仰而非单一的政治信仰,我们才会真正感受到法制文明中闪耀着的权力之光。
 
注释:
①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周旺生教授于1988年出版国内第一部《立法学》,他是中国立法学学科体系的奠基人。北京大学在国内最早设立立法学专业,并且最早获得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单位。北京大学立法学研究中心积极参与国内法制建设和立法实践活动。该信息摘引自北京大学立法学研究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于2000年出台。
②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主办的《人大研究》杂志,该杂志称是“中国唯一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学术期刊”(引自《人大研究》简介);《天宪》系西南政法大学人大制度与宪政研究中心2005年开始主办的学术性理论系列刊物,目前为年刊。该刊称“是我国理论学术界的第一本在‘在根本大法的基础上,将人大制与政策法规进行同步理论和学术方面研究,探讨如何走好中国宪政之路’的专业性理论刊物。”(引自《天宪》内容简介)目前,在全国公开出版发行的人大学领域的学术性、理论性刊物,严格标准说来,仅此两家。
③  2006年第3—8期,《中国政治》2006年第5期以“制度与政策研究”转载8篇,第7期以“制度与政策研究”转载3篇,第8期以“制度建设”转载1篇;《宪法学.行政法学》2006年第5期以“法学与实践”转载1篇,第8期以“理论探讨”转载1篇。《政治学》无一篇转载(但查阅2005年部分目录,以“选举研究”转载过极少文章)。
④  关于“产出”,可参考苏力教授就法学主流学者的产出进行分析的思路(主要以论文产出的总体数量来切入),参见苏力:《也许正在发生——转型中国的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67-96页。
⑤  法学主流“核心期刊”主要依据的是:同时收录在2006年度CSSCI来源期刊和2004年版《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法学(律)类之列的并刊载有人大学领域论文的刊物(至少3篇以上),同时考虑到研究的方便,又以刊物在法学界公认的相对较高知名度,最终选择8家刊物(将符合条件的《政治与法律》、《法制与社会发展》、《河北法学》,暂不作统计和分析,而《中外法学》、《法学家》只有部分或没有上网CNKI,故暂时无法判断和统计)。
⑥  由于该数据库的期刊检索范围基本上从1994年开始,还由于本文写作时2006年还未结束,从相对比较完整的年度考察出发,故查阅年暂为1994—2005年。其中,《现代法学》缺1997年第4期,《法商研究》缺1996年第4期,《政法论坛》缺1998年第2期,由于各刊物一年甚至几年都没这方面的文章刊载,因此对全局统计的影响极微。
⑦  各刊物与各年份后面的括号内数字代表论文的篇数。
⑧  产出量相同的刊物排序则参考文本一的升序排列顺序。
⑨  夏瑞璋先生说:“目前,我国杜会主义政治学的研究正出现向多学科化发展的趋势。人大学,便是政治科学中新开辟的一个领域。”参见夏瑞璋:《积极建设人大学》,载《人大研究》1992年第5期。
⑩  “人民代表大会制既规定为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刘少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刘少奇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1954年刘少奇在这份报告中,正式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称为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
11  有关“治理”的问题,参见强世功:《法制与治理——国家转型中的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版。
12  卓泽渊教授曾指出:“通过法律来落实政治制度,就可以避免单纯政治手段所难免的抽象性质,使政治制度转化为实际的法律化的政治运行。”参见卓泽渊:《论法政治学的创立》,载《现代法学》2005年第1期。
13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可以概括成以下五点: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我国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和根本准则;第二,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第四,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第五,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这五个方面相互贯通、结合,就是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参见程湘清:《人大学是一门独立的社会科学》,《人大研究》1992年第4期。
14  这方面,上官丕亮博士持相近的看法。他认为,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许多工作要做,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应当是加强人民代表大会本身法律制度的研究,进一步加强人民代表大会本身制度的法制化建设。参见上官丕亮:《划分人大法部门和建立人大法学初论》,《政法论丛》2004年第2期。
15  “所谓‘人大法’,是‘人民代表大会法’的简称,它是指有关人民代表大会的产生、组织、职权和活动程序等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所谓‘人大法学’,是指一门以人大法为研究对象的部门法学。同样地‘人大法学’又可称为‘议会法学’。” 参见上官丕亮:《划分人大法部门和建立人大法学初论》,《政法论丛》2004年第2期。
16  关于人大组织法、选举法等属于宪法性法律的观点还可见当前有颇有影响的宪法学教科书的表述,“宪法关联法是指由普通立法机关为实施宪法而制定的宪法性法律,具体包括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议会(代表)机关议事规则、立法法等等。其效力低于宪法,但属于宪法的范畴”,参见周叶中主编:《宪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12页。
17  童之伟教授认为,宪法学不应作为“理论法学”。笔者以为,宪法学既是基础理论法学又是应用法学。参见童之伟:《法权与宪政》,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自序第1页。
18  例如,关于树立宪法权威与完善人大制度的关系时,韩大元教授曾说:“新中国宪法史告诉我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命运与宪法的命运有着密切的关系,只有在健全的宪法环境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才能获得进一步发展与完善的基础。如果作为其制度成立与发展动力的宪法权威得不到维护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本身的发展就会遇到障碍,甚至导致其制度功能丧失殆尽的局面。”参见韩大元:《1954年宪法的历史命运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载《法律科学》2004年第5期。
19  曾供职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蔡定剑教授是我国人大学领域有影响力的学者,在上世纪90年代初的一部人大学方面的专著多次再版(参见蔡定剑:《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近年来有不少关于宪法学或宪政方面的论文发表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重要刊物上。我国宪法学领域的知名学者周伟教授曾任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综合处副处长,发表过较多的关于人大学领域的论文。唐忠民教授现任西南政法大学人大制度与宪政研究中心副主任、博士生导师(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下“人大制度与宪政研究”方向)。
20  童之伟教授主要强调的是为解决中国的问题服务,而笔者强调的是不但要解决时下问题,还要有学术思想和人文启蒙意义,对于在要不要借鉴西方的态度上,并无矛盾。参见童之伟:《法权与宪政》,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自序第7页以下。
作者简介:万东升(1981—),男,四川理工学院政法系,研究方向为宪法学、人大学。E-mail:Tbrf@163.com
【出处】《政法论丛》,2007年第1期,第10—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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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mension of law in science of People's Congress
 
Abstract: Science of People's Congress is playing an increaing important role in production of law system.We should use science of PC instead of “study of the System of PC” and “the research on the System of PC”as its title. PC law is included in Constitution, but the study of Constitution should be included in science of PC law. However, Constitution and science of PC law are included in science of PC.The major part of research is PC law and science of PC law and there is no need to separate the study of science of PC from that of Constitution. The past theory of the research of science of PC used to be impractical because it was disconnected from the trainging of edge-discipline about the method of research.The dimension of science of PC law is unlimited.Therefore,the improvement of 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science of PC is supposed to provide people with the wish and permanent faith in the pursuit of the field.
Key words: science of PC, science of PC law, constitutional law, politics of law, borderl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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