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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产品在国外频遭反倾销起诉积极应诉是惟一选择

发布日期:2009-05-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作者:陈立红
  反倾销是世界贸易组织(WTO)许可的贸易保护措施,它具有合法、易于实施、能够有效排斥外国产品的进口并且不易招致报复的特点,因此,被发达国家视为保护本国产业利益的最佳方法而被频繁采用。近年,我国产品在国外遭遇的反倾销起诉逐年急剧攀升。据世贸组织的资料统计,我国遭受反倾销起诉的案件达400多起,占全世界的11.25%,遭受反倾销最终裁定的数量占全世界的15.3%,后者与前者的百分比达63.97%,均居世界首位。我国成为受反倾销损害最大的国家。面对愈演愈烈的对华出口产品反倾销战,我国政府及行业商会、企业应如何应对才能反败为胜?笔者以为,积极的对策应是果断应诉,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据理力争,争取有利的解决。 

    一、我国出口商品屡遭反倾销控诉的起因及应诉状况 

    分析起因,首先我国出口商品客观上存在低价倾销的现象。我国产品大多拥有劳动力价格低、原材料廉价、经营成本不高等优势,这便支撑起国内产品的大量低价出口;加之我国的企业竞争观念停留在传统的廉价取胜上,而对产品的功能、质量、服务上的竞争却不重视,随着外贸经营权的下放,经营出口业务的企业急剧增加,企业为了扩大出口,竞相压价,从而导致倾销情况时有发生。其次,随着我国加入WTO,其他成员国企图利用关税壁垒或配额、许可证制度等非关税壁垒阻挡我国产品进入已不太可能,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利用反倾销作为保护本国工商业的手段。最后,应诉不力助长一些国家对我国出口产品反倾销控诉。依反倾销法,进口国政府对倾销成立与否的认定,不能只凭申诉方一面之词,应诉方完全可以依法据理力争。开展反倾销调查并不意味着倾销成立,而出口商拒绝应诉则无异于默认。不应诉或应诉不力则刺激进口国生产商更频繁地利用反倾销排斥我国产品。

    我国出口产品成为反倾销的重点对象时,企业应诉反倾销的状况如何呢?令人遗憾的是,面对进口国大量频繁运用反倾销这一合法手段,我国企业最常见的做法却是不积极应诉。据统计,已发生的400多起对华反倾销案中,至少有50%的企业没有应诉。就算参与了应诉,有的企业也存在应诉不力的情况。由于应诉不力,直接导致我国出口产品遭受反倾销的最终裁决率居世界首位。 

    二、积极应诉是企业发展出口的必然选择 

    (一)反倾销阻碍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尤其是阻碍了对外出口的发展 

    从短期的负面效应看,外国对华反倾销限制了我国产品的正常出口,减少了我国外贸市场的占有率;从长期的负面影响看,外国对我国反倾销使我国外汇收入减少,直接影响到我国的国际收支平衡,并进一步影响我国制造业及相关行业的发展。三资企业产品的出口额已占到我国出口总额的40%左右,在国外对华反倾销的剧烈冲击下,我国三资企业的经济效益不同程度地受到损害,部分三资企业甚至被迫减产、停产或转产,从而使外商在我国投资的信心受挫,恶化了我国投资环境,其影响可谓深远而持久。 

    (二)遭遇反倾销,是“消极避战”还是积极应诉,二者结果完全不一样。积极应诉是惟一选择,是反败为胜的“法宝”

    据统计,全球反倾销案的倾销成立率大约为53%。而在美国,一般只有27%的反倾销案被裁定倾销成立,35%的案件被裁定倾销不成立,其余38%的案件由控告方中途放弃。这表明,只要不放弃,反倾销问题可以通过进口国法律得到公平或适当解决。因此,反倾销案并不可怕,虽然其程序繁杂,费用不菲,但若应诉得力,就有可能柳暗花明;不应诉,则必败诉,从此失去原有市场,深陷困境。 

    从实际情况看,不应诉带来的负面影响有三种:一是“缺席判决”,完全败诉,彻底退出市场。1994年,美国对我国大蒜进行反倾销调查时,就是由于没有公司应诉,结果我国被裁定了高达376%的反倾销税,我国大蒜被迫退出美国市场。二是不应诉容易引起反倾销的连锁反应。例如,上述大蒜案之后,由于起诉方律师看到了我国企业不愿应诉,又鼓动美国蜜蜂行业对我国提起反倾销诉讼,在蜜蜂案进行过程当中,美国自行车生产企业又对我国自行车提出起诉,接下来是蘑菇罐头,再接下来是靛蓝染料,总共影响了我国近3亿美元的出口。三是引发其他地区新的反倾销诉讼。一种我国产品在某国被反倾销,大家不应诉又蜂拥转向另一个市场,结果导致新一宗反倾销案。例如,我国的钢板、草甘膦、硅锰、糖醇等产品都曾在两个或多个国外市场先后遭到反倾销调查。 

    实践证明,积极应诉与否,结果大不一样。美国和欧盟往往给符合条件的应诉企业以“分别裁决”,使应诉企业通过提供对自己较为有利的材料和努力抗辩有可能获得一个较低的税率,而其他不应诉企业则得到一个统一税率,这个税率往往要大大高于应诉企业“分别裁定”的税率。比如在美国对我国金属锰反倾销案中,应诉的几家企业分别得到了3%、55%、20%的反倾销税率,而不应诉企业则一律被裁定超过100%的高额反倾销税;1991年,美国诉“菊花”电扇案,我方企业据理力争,最终被认定不存在倾销;1993年,美国对我国铅笔展开反倾销调查,其中的应诉企业被裁定征收零税率或18%以下税率,大大低于未应诉企业被征收44.46%反倾销税率的幅度;1999年,欧盟对我国14英寸彩色显象管进行反倾销调查,作为惟一应诉企业,彩虹显象管公司通过积极应诉,最终取得了全胜,2000年,裁决不征收反倾销税;2001年,美国对我国刹车盘倾销案作出裁定,积极参与应诉的3家企业均被裁定不存在倾销。由此可见,遭遇反倾销惟有奋起应诉,努力抗辩,才有可能受到公平的待遇。 

    三、怎样才能做到积极、有效的反倾销应诉 

    依法竞争,积极应诉已经成为必然之选。我们应该从以下几方面来应诉反倾销: 

    1.改变应诉方式,由过去的政府主管部门忙前忙后,改为企业直接参与各项应诉程序,并由行业协会与进出口商会配合,共同组织全国范围内的反倾销应诉工作。2.有关主管部门在深入了解企业应诉不力的原因基础上,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从根本上消除导致企业应诉不力的因素。比如,建立反倾销应诉基金,统一聘请律师等,切实坚持“谁应诉,谁受益”的原则。3.除应诉外,更要积极主动地加以配合。企业只有积极与进口国反倾销调查当局合作,严格按照进口国的要求和程序去做,才有可能使自己的主张为其所接受,才有可能使自己所提供的材料成为证明不构成倾销的有效证据。4.在反倾销应诉程序中,依法进行有理有据的抗辩往往能起到起死回生的作用。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尊重进口国反倾销调查当局及其工作人员是争取反倾销案件公正裁定的理智选择。5.充分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 

    今后,我国在积极推进反倾销应诉工作中,还要加大政府交涉力度,规范出口经营秩序;要完善外贸出口的监测预警,力争把可能出现的反倾销调查解决在萌芽状态;构筑由政府、协会和企业共同组成的反倾销应诉体系,以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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