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行政法 >> 查看资料

析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影响

发布日期:2009-05-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作者:卜兆勇 秦绪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也就是说颁发“许可证和执照”引起的行政争议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对“许可证和执照”的范围,学界有不同的理解:有的认为“许可证和执照”只包括名称上是许可证和执照两种证照,如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等;有的认为“许可证和执照”代表了整个许可制度,也就是凡是实质内容上属于需要行政许可方能享有一定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的各种证照文件都包括在这一范围之内。行政许可行为是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长期以来因为没有行政许可立法,对行政许可的认识也不同,使得行政审判过程也产生了很大的分歧。行政许可法第二条把行政许可界定为“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同时在第七条中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它在法律上明确了不仅许可证和执照颁发是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而且所有行政许可行为都属于人民法院司法审查的范围。这实际上一方面扩展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另一方面使得行政诉讼法的相关条文进一步明确化。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陈利厚律师
北京朝阳区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郝廷玉律师
河北石家庄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1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