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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补偿制度之完善

发布日期:2009-05-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依照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是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由国家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与国家赔偿相对应的行政补偿,应是国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合法行使职权或因公共利益需要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给予补偿的法律制度。

    与国家赔偿比较,行政补偿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补偿以合法行政行为为前提,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时损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国家赔偿则是以“违法”为前提。

    (2)适用的原则不同,行政补偿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而国家赔偿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3)弥补的方式不同,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以金钱赔偿为主,辅之以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行政补偿则较灵活多样,只要双方同意,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各种方式都可以。

    (4)行政补偿必须以相对人有特别的损失为要件,只有合法的行为使相对人遭受特别的损失,国家才负担财产上的补偿义务。国家对一般公民因公平分配的负担而承担义务,不必加以补偿。如服兵役、依法纳税等是所有公民应尽的义务,这是一种公平负担,无需给予补偿。而国家赔偿,只要行政机关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对造成的直接损失就必须赔偿。

    

一、行政补偿的行政程序和救济途径

    (一)行政补偿的行政程序

就目前而言,笔者认为行政补偿程序应包括告知、申请、协商和裁定四个步骤,具体而言:(1)告知,行政主体应当告知相对人行政补偿的事由及法律依据、补偿标准和方式、当事人请求补偿的时间、补偿义务机关,同时告知行政相对人应享有的权利;(2)申请,通常是受到损失或损害的相对人向行政机关提出补偿请求;(3)协商,行政机关接到补偿请求后,与相对人进行协商,尽量达成双方均能接受的行政补偿协议;(4)裁定,若经过协商达不成协议的,行政主体可依职权单方面作出补偿决定。

    (二)行政补偿的救济程序

    通过行政程序,行政机关如满足了相对人的请求,相对人取得了所要求的补偿,补偿行政程序即告终结。行政机关如果拒绝相对人的请求,或双方不能就补偿数额或补偿方式达成协议或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单方面作出的裁决、决定,就应当进入司法诉讼程序。此时又要分两种情形。

    (1)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对行政机关拒绝相对人的补偿申请或者对其补偿申请迟迟不作答复或者通过协商达不成协议,行政机关迟迟不作裁决的。相对人可以起诉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请求法院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尽管目前并没有法律规定履行行政补偿或对相对人的申请应给予答复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但行政相对人的损失毕竟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造成的,无论从以人为本的角度还是从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角度,造成他人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履行该行政职责。

    (2)相对人对行政机关单方作出的行政补偿裁决或决定不服的,相对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该行政裁决或决定,并可请求法院一并对行政补偿事宜作出处理。

    二、完善我国行政补偿制度的建议

    笔者认为,目前而言不要强求行政补偿法律制度一蹴而就,应逐渐加以完善。首先,制定和完善各种不同行政领域的单行行政补偿法律、法规,对行政补偿程序作出具体规定,以便实际操作。第二,目前对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已列入议事日程,因此,在修改国家赔偿法时,将行政补偿的基本问题,如基本原则、基本范围、基本程序,在该法中单独列一章作出规定,以这种方式进行,能做到难度小、见效快,及时解决目前一些行政补偿无法可依的状况,便于解决当事人的纷争。第三,在条件成熟时制定统一的行政补偿法,统一规定行政补偿的范围、条件、标准、程序以及补偿机关和补偿申请人。

廖月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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