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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涉及行政争议谁为前提谁优先

发布日期:2009-05-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当民事争议依赖于行政争议的解决,则行政诉讼为前提,民事诉讼中止审理。该类以行政争议为主的案件,行政争议解决了,民事纠纷迎刃而解。

    ■当行政争议的解决取决于民事争议的解决,则民事诉讼为前提,应“先民后行”。如房屋权属争议案件。若按“先行后民”中止民事诉讼的原则,在审理颁证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争议焦点依然围绕房屋权属之争进行,而依据现行法律,行政审判中无权对民事争议作出裁判,真正的争议问题难以处理。

    司法权与行政权虽然相互独立,但根据“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可以推知,司法权在一定意义上优于行政权,可以通过一定程序介入行政领域,主要表现为行政诉讼,但并不意味着由此可以排除民事诉讼对行政行为的审查权。“先行后民”并非绝对化,某些案件应“先民后行”。仅择其一均不能涵盖所有的民事行政争议关联案件,不同的民事案件中行政争议的基本属性不尽一致,到底谁在先,应遵循“谁为前提谁优先”的原则。

    一、民事诉讼中涉及有效行政争议案件的具体处理

    第一,行政争议须以民事诉讼的处理结果为前提时,实行“先民后行”,民事诉讼中可以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但不直接撤销或确认违法,对已提起的行政诉讼中止审理,待民事争议判决后恢复审理。

    此类案件中,民事争议是行政和民事共同之焦点,它决定和影响着行政争议的处理,该争议非行政行为引起,在此之前争议就已存在于平等主体的原、被告之间,无论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其目的均归结于民事权益之争。主要适用于涉及行政登记行为类、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行政确认类民事案件。

    第二,民事争议须以行政争议的处理结果为前提时,实行“先行后民”,民事诉讼中止审理,由行政机关或以行政诉讼解决行政争议后再恢复审理。

    该类案件行政争议系争议之核心,对民事争议有预决效力。具体表现为,在民事诉讼中一方以行政行为作为支持其诉讼主张的证据,对方虽未明确请求撤销行政行为,却以该行为违法为抗辩事由,或虽对行政行为无异议,但合法性难于甄别,应中止民事诉讼,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机关解决行政争议的效力问题或提起行政诉讼。否则如行政行为撤销或确认违法,直接影响民事裁判的正确性。常见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责任认定等行政行为。

    第三,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相互交织不可分割,法律特别授权行政机关居间对发生在某一领域与行政管理密切相关的民事争议的处理权,只能通过行政程序或行政诉讼以及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处理,不再由民法调整。

    它有别于其他行政行为之处在于,它以民事争议为前提,即使在行政诉讼中,其实质仍为解决民事争议,最为典型的当数行政裁决。该类民事行政争议理当由行政机关自行纠正或通过行政诉讼判决维持或撤销。对撤销后的民事争议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一条:被告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违法,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二、民事诉讼中涉及无效行政行为的具体处理

    依照各国通例,对于无效行政行为无须经过行政诉讼途径解决,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可以直接作出判断。我国确认无效行政行为的制度缺位,没有明确规定适用对象和需何种程序才能宣告无效。笔者认为,可借鉴外国的立法和判例,以兼顾瑕疵的重大性要件和瑕疵的明显性要件为无效之标准,对明显违法的行政行为可以直接宣告不具效力,不予采纳。

    明显违法的行政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明显超越职权的行政行为;形式上有特别重大且明显瑕疵的行政行为,如未载明行政机关和加盖印章的行政行为;明显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内容严重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基于无效行政行为自始、当然、确定无效,不仅相对人享有抵抗权,且法院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均可确认无效,在民事诉讼中表现为无效证据不予采信。

骆国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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