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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某诉L某婚姻无效纠纷案代理词

发布日期:2009-06-01    作者:沈英华律师
F某诉L某婚姻无效纠纷案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依法担任被告L某的诉讼代理人,根据与本案有关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一、关于婚姻关系
由于双方缺乏法律知识以及受农村传统的风俗习惯影响,原告F某(女方)和被告L某(男方)确系姨表兄妹结婚,违反了《婚姻法》的强制性规定,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被告同意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婚姻无效。但是原告在诉状中对被告的恶语中伤纯属子虚乌有,没有任何证据证实,依法应予澄清。
二、关于子女抚养问题
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生育的儿子现年十岁,一直随被告一家共同生活,孩子本人也明确表态在父母分开以后愿意随父亲一起生活,为了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由被告抚养儿子,原告应当依法支付合理的生活、教育经费。
三、关于财产分割问题
12002年移民建房时所建三层楼房产权属于被告的父亲,有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为证,原告无权对此主张权利,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该部分诉讼请求。
2、所建平房的建筑材料是从被告父母所有的老房子上拆下来的,该平房的价值必须减掉建筑材料的价值,因为建筑材料的价值属于被告的父母所有,同样有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为证。原、被告双方只能分割该平房的剩余价值。
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所积累的财产,包括由原告保管的银行存款十二万元在内,属于双方共同所有,应当依法进行合理分割。原告隐匿、转移银行存款的行为严重违法,法院理应制止并予纠正。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
                            被告代理人:江西景德律师事务所
律师  沈英华
                                        二○○七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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