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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还缺一部什么灾难都能管的基本法

发布日期:2009-06-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甭管水灾火灾还是地震,它都管

  很多制度性难题,任何单灾种法律都不好解决

  南方周末:作为国内最早研究防灾减灾法的专家之一,从法律角度反思对汶川大地震的救灾与重建,你觉得最主要的启示是什么?

  王建平:汶川地震后,我国颁布了重建条例,通过了重建规划。借鉴汶川大地震的救援与灾后重建经验,防震减灾法把一些原来没想到的做 法,补充了进去。现在,防火、水土保持与防洪等单灾种法律基本齐备了,也出台了一系列国家应急预案,初步构成依法减灾的法律体系。但目前还缺乏一部综合性 的防灾减灾基本法(下文简称基本法)。

  灾害学上有个很重要的观点:“祸不单行”。21世纪前段,整个地球处于“嘉荫期”即灾害群发期,且一种灾害会引起另外一种灾害。比如洪灾、旱灾往往 和地震有关。2006年川渝大旱,岷江、都江堰等地水利工程开闸放水,2008年初冰雪灾害,接着是大地震。防灾减灾国家立法,不能头疼医头,脚疼医脚, 而是要考虑制定防灾减灾基本法。

  基本法是要解决应对各种自然灾害的系统性制度设计问题。包括灾前预防:主要是备灾、防灾减灾工程和防灾投入、防灾减灾义务在各级政府、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等主体之间的分配等;灾中处置:抢险救灾预案的启动、临时安置与过渡安置,各地和各种救灾力量参与抢险救灾的配合义务与权利,比如行政型泄洪时洪 水给行洪区损失的补偿机制,志愿者救灾、NGO参与救灾以及抢险救灾国际合作、灾区开放等;灾后恢复重建:主要是灾后恢复重建的政府、政策与法律保障,对 口援建机制的启动,灾后重建要保证不发生新的重建型灾害等。

  前述这些制度性难题,任何单灾种法律都不好解决。

  南方周末:你曾说自己是身在灾区的“伪灾民”,这涉及到灾民的认定问题,应该也属于基本法要明确规定的范畴?

  王建平:对,该法还应包括“三灾制度”:灾民的认定——我国历史上,以农业收成确定灾民:减少六成收入就是重灾民,三成算轻灾,一成 是轻微灾。这个标准现在还用不用,能否用于城市受灾居民?灾区的划定——灾区不是行政概念。比如水灾,长江淮河发洪水,涉及到的省份很多。汶川地震后划分 了极重灾区、重灾区、一般灾区,但并没有严格的具体标准;灾情核实机制——灾情调查核实不仔细,会带来灾民安置和灾后恢复重建的一系列问题。

  还有,非常严重的自然灾害、非灾型突发事件,都应启动紧急状态,各单灾种法律法规中对此规定得不统一,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得也比较含糊。

  组建平战结合型专业救灾部队

  另行组建救灾部队国际上会比较敏感。如赋予部分军队专门性抢险救灾任务则很可能

  南方周末:大灾来临时,部队在防灾减灾法中,居于什么样的法律地位?军队与防灾减灾总指挥部,究竟是什么关系?

  王建平:军队有参加抢险救灾的义务。需要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时,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向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提出,总参按规定办理,部队应听从防震减灾总指挥部的指挥。

  汶川地震中的军队抢险救灾的总任务,是由抗震救灾总指挥部下达的。到了灾区现场,实行抢险救灾属地管理原则,军队应听地方指挥部现场指挥。领了任务后,具体的抢险救灾行动,还是军队独立完成,由军队首长直接指挥。

  南方周末:日本有专门的救灾部队。无论在救灾的专业性还是指挥协调上,效果应该都好于临时抽调部队。中国是否也可以利用部队的通信兵、工程兵、卫生兵等专业技术力量,组建专业的救灾队伍?

  王建平:目前另行组建专门救灾部队的可能性比较小。我国军队规模,已经在缩编。另行组建的即使是救灾部队,国际上也会比较敏感。如果 以“三不变”来组建平战结合型部队倒很可能。即不增加人员编制(人员不变),不增加经费(经费不变)和不另建机构(机构不变),专门赋予其中一部分军队专 门性抢险救灾或者灾害处置的任务。平时,这支力量为国防效力,属于正规军队编制和序列,而灾害状态下,则是国家的专业抢险救灾或者灾害处置专门力量,可以 在第一时间集结,即刻开赴灾区履行职责。

  这首先要取得中央军委支持,并由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来协调,国家要有专门的经费支持。可以在基本法里规定,以“三不变原则”在军队中组建专业型抢险救灾部队。

  详细列举“紧急状态”的标准

  基本法可把“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详细标准列举出来,一旦达到,就必须宣布进入紧急状态

  南方周末:汶川地震发生后,如果启动紧急状态,对集中力量抢险救灾应该很有利。是因为立法原因而没有启动?

  王建平:2007年制定的突发事件应对法,刚开始其实就叫紧急状态法。突发事件的含义非常广,这次甲型H1N1流感,也是突发事件,但不一定达到宣布紧急状态的程度。我国极少宣布紧急状态。

  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了预警制度。分红色、黄色、橙色、蓝色四个级别,启动预案也有。紧急状态的宣布,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依法执行。“3·14拉萨事件”是特别管制状态,也没有宣布紧急状态。

  基本法可以把“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详细标准列举出来。一旦达到这个标准,就必须宣布进入紧急状态。这可以保证政令畅通。汶川地震后,通往都江堰的各条道路很快被堵死,启动紧急状态就可以马上采取措施,保证道路畅通满足抢险救灾的第一需要。

  紧急状态的启动与启动二级以上灾害应急预案有对应关系。但能否、如何启动紧急状态,中央应给多大帮助,对什么样的灾区、何种灾害,采取怎样的紧急措施,都没规定,都要在基本法中解决。

  南方周末:在灾后重建的过程中,会遇到一系列原有权利与义务关系的调整。紧急状态是否可以延续到灾后重建?

  王建平:根据实际情况,紧急状态可长可短。也可以只针对某个灾区的特定区域或者灾区的某一方面。

  汶川地震后,灾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各级政府灾后重建中的措施,不一定都很理解。比如,在清理地震废墟时,有人就要求按照正常状态下的征地拆 迁给予补偿,否则就不干。为了避免造成疫情或次生灾害,要尽快清理废墟,这肯定不能受阻拦。但清理中,是否允许废墟的主人自己先清理,或者在政府、救援者 清理过程中,允许主人清理自己废墟中的财物,以及废墟清理完毕、废墟上的土地使用权由政府统一规划后,或者紧急状态过后,如何给予合法补偿,则要通过基本 法来明确。

  基本法还可以对“四大班子”做具体要求。紧急状态一启动,除了党委与政府,核实灾情、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具体重建时,人大、政协也应积极介入。我建议修订突发事件应对法,并更名为紧急状态法。万一再发生重大灾害要启动紧急状态,就有了具体直接的法律依据。

  建议设立中央防灾减灾基金

  可由中央财政以每年总预算的万分之一到万分之三为基数,划拨到账

  南方周末:2004年,广东梅州设立了一个地质灾害防治基金,要求县以上政府每年最少划10%以上预算入基金。基本法是否要规定在国家层面设置这样一个基金?

  王建平:非常必要。该基金至少应有2000亿,可以放在民政部防灾减灾司,或专门设置国家防灾减灾基金机构来管理。

  基金的来源,可由中央财政以每年总预算的万分之一到万分之三为基数,划拨到账。应该维持总额不变,如果差额较大,则发行防灾减灾债券,并通过民间福 彩、鼓励社会捐赠,以及地方向“防灾减灾基金”缴存资金等方法补充基金。此外,还可以让地方筹措一部分,到地方发生自然灾害时,再以中央划拨防灾减灾经费 的方式给回去。

  由于防灾减灾基金独特的作用,早在2005年,亚洲各国领导人就呼吁建立救灾减灾国家基金,我们要认真考虑设立中央级防灾减灾基金的可能性。

  南方周末:中央财政里不是已经有这样的安排吗?如果防灾减灾法里规定单设这个基金,该如何使用它?

  王建平:确实有,民政部有一个中央救灾储备物资体制,但运行得不透明,专门的防灾减灾法研究者也不知道有多少钱。如果自然灾害临时动 用得多,中央政府的财力就会很紧张。建立中央级防灾减灾基金就是专款专用。中国的自然灾害类型多,发生概率高,损失往往又大,这个基金可以稳定中央财政。

  如果设立这个基金,有几种使用方法:

  一是划拨型使用,在启动自然灾害一定级别的自然灾害应急预案之后,根据灾区需要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等,划拨一定数额的资金。

  二是返还型使用,地方政府承担一定交钱即中央级“防灾减灾基金”的充实义务。地方(主要是省级政府)平时可以向“防灾减灾基金”缴存一定数额的资金,在该省辖区域发生自然灾害,需要动用“防灾减灾基金”时,可以优先或同时拨付“返还型使用”部分的资金。

  三是借支型使用,考虑到中央级“防灾减灾基金”带有全国平衡和只增加不减少的宗旨,在某省辖区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时,除了采用前述两种方法外,还可用 “借支型方法”——以特别支持的政策,将部分基金借支给灾区省级政府。借支后,可以不支付利息或者支付很低利息,但要偿还本金。省级政府既可以发行防灾减 灾债券返还,也可以上缴或者缴存防灾减灾基金返还。

  防灾减灾基金的运行或者经营,可以考虑:(1)由中央政府的职能部门经营,但要监督其使用全过程;(2)由中央政府委托的第三部门经营管理和使用, 中央政府进行季度、半年度和年度,以及单项使用的审计和听取报告;(3)由中央政府委托第三部门经营管理和使用的同时,将一定比例的中央级防灾减灾基金, 购买国债、投资资本品保值增值。

  灾后对口援建应制度化

  动用援建省市的财政收入,要经过当地同级人大的表决

  南方周末:汶川地震后,中央政府启动和使用了对口援建机制,这对灾后恢复重建发挥了很大作用。这种机制有法律依据吗?

  王建平:严格来说,汶川大地震之前,对口援建机制没有任何直接的法律依据,只是个政策决定。汶川大地震后,在重建条例和重建规划中首 次公开使用“对口支援”的提法,后来修订后的防灾减灾法第一次把这个机制规定了进去。汶川地震灾区范围广,中央财力不够(也不可能全由中央财政重建灾 区),而让非灾地方政府支持,以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协作精神。但是,很遗憾,在我国防灾减灾法的原则规定中,我们无法找到对口支援或者对口援建 机制的具体依据。

  基本法可以规定这种机制的具体形态,指令型(行政强制型)、半行政强制(中央政府协调型)和自愿型;动用的条件;援建方与受援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对口支援或者对口援建机制的类型采用的具体条件,及其动用的后果与处置等。否则,对口援建机制的使用,容易引起受援方与援助方的各种层次与类型的矛盾,甚 至会给双方政府关系的处理带来麻烦。

  南方周末:中央命令一次可以,但如果动用次数多了,毕竟是援建方当地的财政税收付出,需要取得当地民众的同意。

  王建平:是的。重大自然灾害发生了,要动用方方面面的力量,这不言而喻。但也不能只是中央政府行政命令说了算。动用援建省市的财政收入,要经过当地同级人大的表决。援建省市要给受援方几百几千亿元,总得有理由,要走完法定程序。

  我是成都市人大代表,在今年两会上曾提过:万一援建方修建的工程设施,过了几年出现质量问题怎么处理?从法律原则上讲,援建工程设施一旦完成交付, 那是别人赠与当地政府或者具体受援对象的,不能找援建方的麻烦。对口支援中,援建方认为修建某项工程设施要8000万,而受援方认为要1.5亿,如何解 决?援建方来自外地,是否有权优先在援建地采购建筑材料?诸如此类的问题,必须解决。再说,中央政府若动不动命令地方政府,也不见得符合法治政府的处事要 求。

  很多灾害涉及区域广,灾中也需要对口支援机制。以特大型水灾为例,例如在江淮洪水灾害时,为了保证泄洪和洪水通道的畅通,常常需要把安徽王家坝炸 掉。炸坝对当地来说损失多大?以前损失是中央政府背。其实,因炸坝而使水灾减轻的地方,更应一起背这个损失。具体怎么承担责任,也都需要通过基本法来解决。(四川大学法学院·王建平)

  出处:南方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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