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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译文)(1)

发布日期:2003-11-28    文章来源: 互联网
  第1编 总则

  第1章 基本规定

  第1条 民事诉讼立法

  1、在具有普通管辖权的联邦法院钟的民事诉讼规则由俄罗斯联邦宪法、联邦宪法性法律“俄罗斯联邦司法体制法”、本法典以及依照以上法律而制定的其他联邦法律规定,治安法官的民事诉讼规则还由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治安法官法”规定。

  2、如果俄罗斯联邦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了与法律所规定的不同的民事诉讼规责,则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则。

  3、民事诉讼程序依照在审理和解决案件、实施某些诉讼行为或者执行司法决议(司法命令、法庭判决、法庭裁定)、其他机关的决议时有效的联邦法律进行之。

  4、在对民事诉讼过程中所产生的关系缺乏诉讼法规范予以调整时,具有普通管辖权的联邦法院和治安法官(以下简称法院)则适用调整类似关系的规范(法律类推),而在此类规范也不存在的情况下,则从在俄罗斯联邦进行公正审判的原则出发审理案件(法的类推)。

  第2条 民事诉讼的任务

  民事诉讼的任务就是正确和及时地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维护公民、组织的被侵犯的或有争议的权利、自由与合法利益、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主体、市县组织、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或其它法律关系的主体的他人的被侵犯或有争议的权利和利益。民事诉讼应当有助于巩固法治和法律秩序、预防违法行为、培养对法律和法庭的尊重态度。

  第3条 诉权

  1、利害关系人有权依照民事诉 讼立法规定的规则向法院起诉以寻求对受到侵害的或有争议的权利、自由或合法利益的保护。

  2、放弃向法庭起诉的权利无效

  3、依照双方的协议,由法院管辖的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争议,在第一审法院作出可以结束民事案件的实质审理的司法决议之前,可以由双方转交第三人法庭审理,如果联邦法律没有相反规定的话。

  第4条 民事案件的提出

  1、法院依照寻求保护自己的权利、自由和合法利益的人的申请,提起民事案件。

  2、在本法典、其他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民事案件可以以申请人自己的名义提出以保护他人的、不特定的人群的权利、自由和合法利益或保护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主体、市县组织的利益。

  第5条 只有法院有权进行公正审判

  对由普通管辖权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的公正审判只有这些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立法规定的规则进行之。

  第6条 所有人在法律和法庭面前一律平等

  民事案件的公正审判在所有公民无论其性别、种族(раса)、民族、语言、出身、财产状况和职务上的地位、对宗教的态度、信仰、所属的社会组织以及其他情况,也包括所有的组织,无论其法律组织形式、所有权形式、所在地、隶属以及其他情况,在法律和法庭面前一律平等的基础上进行。

  第7条 民事案件的独任审理和合议审理

  1、在第一审法院的民事案件由这些法院的法官审理或在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形中以合议庭审理。

  2、如果在本法典赋予法官独任审理民事案件和实施单独的诉讼行为的权利,则法官应以法院的名义行使。

  3、对治安法官未生效的司法决议的上诉案件由相应的区法院的法官依照上诉程序独任审理。

  4、在上诉审和监督审法院中的案件由法院以合议庭审理之。

  第8条 法官独立

  1、在进行公正审判时,法官独立且只服从俄罗斯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

  2、法官在排除单方面影响的条件下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禁止任何对法官公正审判活动的干涉且须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

  3、法官独立的保障由俄罗斯联邦法律和联邦法律规定。

  第9条 民事诉讼的语言

  1、民事诉讼以俄罗斯联邦的国语-俄语或者以作为俄罗斯联邦成员的且其领土上有相应法院存在的共和国的国语进行。在军事法院的民事诉讼以俄语进行。

  2、要向没有掌握民事诉讼所使用的语言的案件参加人示明和保障其可以用其母语或自由选择的任何交际语言提出陈述、结论,发言、提出申请、提出上诉的权利和使用翻译人服务的权利。

  第10条 公开审判

  1、在任何法院的案件审理活动都一律公开。

  2、对于包含涉及构成国家秘密、收养养子(养女)秘密的信息的案件,以及联邦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实行不公开审理。在案件参加人提出申请且引证了必须保护商业的或其他的受法律保护的秘密、公民的私生活不可侵犯或者其他的一经公开讨论就会妨碍案件的正确审理或者招致上述秘密外泄或侵犯公民的权利和合法利益的情形时,也可进行不公开审理。

  3、法院应预先告知案件参加人、实施在其过程中可能出现本条第2部分所说的信息的诉讼行为时在场的其他人泄露那些信息所应承担的责任。

  4、对于以全部或部分不公开方式审理案件法院应当作出有理有据的裁定。

  5、在不公开审理案件时,案件的参加人、其代表人应到场,在必要的情况下证人、鉴定人、专家、翻译人也应到场。

  6、以不公开方式审理和解决的案件应遵守民事诉讼的所有规责。

  7、案件参加人以及旁听公开审理的公民有权以书面形式,也可借助于视听记录(аудиозапись)手段记录法庭审理的过程。拍照(фотосьёмка)、电视录像(видеозапись)、通过广播和电视转播法庭审理(трансляция)须获得法庭许可。

  8、法庭判决应公开宣布,除非公开宣布判决会触及未成年人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第11条 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1、法院必须在俄罗斯联邦宪法、俄罗斯联邦参加的国际条约、联邦宪法性法律、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总统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俄罗斯联邦政府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宪法(宪章)、法律、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国家权力机关的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地方自治机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基础上解决民事案件。法庭在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基于交易习惯解决民事案件。

  2、法庭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发现规范性法律文件违反具有较高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时,使用具有较高法律效力的法律规范。

  3、在缺乏调整争议关系的法律规范时,法庭可以适用调整类似关系的法律规范(法律类推),在此类规范也不存在的情况下,可以基于立法的基本原理和精神裁判案件。

  4、如果俄罗斯联邦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了与法律不同的其他规则,法庭在裁判案件时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则。

  5、法庭在审理案件时依照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可以适用外国法的规范。

  第12条 在双方辩论和权利对等基础上的公正审判

  1、公正审判在双方辩论和权利对等的基础上进行之。

  2、法庭,在保持独立、客观和中立的前提下,指挥诉讼进程,向案件参加人示明他们的权利和义务,预先告知完成或不完成诉讼行为的后果,协助案件参加人实现其权利,创造在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时,全面地完整地研究证据,查明事实状况和正确适用法律的条件。

  第13条 司法决议的强制力

  1、法庭以司法命令、法院判决、法院裁定的形式做出司法决议。

  2、已经生效的司法决议,还有法院的合法的指令、规定、委托、传唤和请求(обращение)对所有的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社会机构、负责人、公民、组织都毫无例外的具有强制力且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应当被(неукоснительное)执行。

  3、不执行司法决议,同样地其它的对法院的不尊重行为应当承担联邦法律规定的责任。

  4、如果所做出的司法决议侵犯了没有参与案件的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和合法利益,司法决议的强制力并不剥夺他们向法院起诉的权利。

  5、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对外国法院、外国第三人法庭(仲裁机构)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由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和本法典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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