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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制不可忽略法律关

发布日期:2009-06-24    作者:阎庆律师
□郑耀阳 最近,本地媒体报道,我市国有企业改革改制“总体上进展缓慢”,政府希望“要打好国企改革攻坚仗,力争在今年取得较大进展”。不可否认,国有企业改制“进展缓慢”的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如历史债务处置、企业产权不清、员工安置等问题,但诸如上述问题的解决,最后总离不开一个“法”字,即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换句话说,绕不过法律关。尽管谁都明白应依法办事,而实践上在具体的国企改制个案中,却很少有谁主动或被动地要求有法律专家参与改制全过程。 笔者以为,国企改制过程忽略了法律专业人员的参与和作用,大致有以下若干主要原因:一是程序规定上的缺失。2005年底以前,对国有企业改制,有强制性规定应经过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产评估和审计的必经程序,但没有国有企业改制中对资产、债务、人员等处理的合法性应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强制性程序性规定。二是思想认识上的不到位。有关管理部门和改制企业对于发挥法律专业人员的作用,口头上天天讲依法办事,但思想意识中并没有真正建立依法办事的思维,总认为律师的作用在于诉讼打官司,总是在事情进入司法程序以后才想到律师,而完全没有认识到发挥律师在企业改革过程“保驾护航”和“出谋划策”的作用。三是改制企业的思想顾虑。企业可能出于某种不足为人道的原因,不愿主动邀请律师参与企业改革,因为律师毕竟属于“外人”,企业在多年经营过程中的商业秘密、资产状况、依法经营状况等,作为企业经营者主观上不希望多一个“外人”了解,何况是一个来自法律届的“外人”。四是经济上的原因。待改制国有企业大多属于亏损或经营状况不良,而聘请律师参与改制则须支付一笔不小的律师费,为此而不得不增加改革的成本,企业负担不起。 针对以上问题,解决之道在于“对症下药”。 一、对于程序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在2005年12月19日“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 2005 60号 已经十分明确规定:“企业改制必须对改制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由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的法律顾问或该单位决定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出具”。故应该说,律师参 与国有企业改制过程,已没有任何制度上的障碍,反而,未经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而批准改制,倒存在涉嫌违反程序问题。同时,该条文实质上也明确了律师参与国有企业改制属于政府职权决定事项的范畴,而不仅仅是取决于企业愿不愿意的主观愿望。故本地政府有责任强化监督,职能部门应依法履行职权,切实执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在国务院该“通知”出台之前,也早已经有一些省市自行规定应有律师参与国有企业改制全过程。 二、对于思想认识问题,除了加强学习借鉴、开阔视野、提高认识水平外,别无他途。 三、对于律师费用问题。依据上述国务院文件规定,就改制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应由企业改制审批主管部门聘请,针对目前市政府及国企改制主管部门均没有配备或没有足够配备内部律师、甚至没有聘请法律顾问的实际情况,可采用“多条腿走路”的方式解决此问题。其一、我市已成立“公职律师事务所”,其律师均为公职人员,拿的是国家俸禄,按规定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故政府完全可以指令性地要求公职律师承担部分国企改制法律服务的义务,当然,目前公职律师人数极少,其数量和专业特长可能均远不能满足国企改制的需求;其二、可由政府有关部门及律师协会牵头组织执业律师,成立“国有企业改制律师团”,选择具有相关的工作经验和执业专长、作风良好、具备一定奉献精神的律师,受政府的指派而参与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参与的律师以较大幅度低于市场标准的水平收费,而政府则给予某种形式的非物质奖励或荣誉,鼓励资深律师积极参与;其三、由多个律师事务所就某个具体企业或企业集团的改制法律服务进行公开投标,以降低企业在法律服务费用上的支出,对于因经济状况不良无力而承担律师费用的企业,则由政府指派律师参与,相关费用按上述前二种形式由政府承担;其四、则是市场化的手段,由企业自行选择聘请律师或由企业原已聘任的常年法律顾问参与本企业的改制工作,企业自行承担相关费用,而最终就改制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报经企业改制主管部门同意。 总之,国有企业的改制,不能忽略了法律关,也绕不过法律关。 各级政府和有关企业应充分提高对法律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在依法办事上,政府应当率先垂范,不要“叶公好龙”。若如此,则加快推进我市国有企业改革进程,指日可待。(作者单位:广东盈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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