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发布日期:2009-06-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公告送达适用两种情况,一是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二是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受送达人送达的。下落不明,顾名思义是指受送达人至少有一段时间去向不明,受送达人家人、亲邻、单位均不知其具体下落或去向的事实状态。而审判中,还存在着一种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即在一定时间内,受送达人在一定的范围或区域内出现,但送达人在较短时间内很难确定受送达人具体位置而无法有效送达的情况。如被告李某,在某几个集市上做生意,各种送达方式均没有达到送达法律效果,最后人民法院采取张贴公告的送达方式,李某通过别人告知看到公告后到庭参加诉讼。再如被告张某,得知已被他人告上法庭,人民法院两次直接送达都被其有意躲避,后人民法院采取张贴公告的方法送达,张某以没有收到法院应诉材料为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笔者认为李某和张某均不是法律规定的下落不明的情况,虽经公告送达应诉材料,根据案情具体情况,仍可以选择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王道强
相关法律问题
- 法院简易程序审理劳动争议后应该什么时候下判决书? 8个回答45
- 法院 可不可以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 2个回答0
- 一桩邻里通道纠纷,2009年5月15日一审开庭审理(简易程序),现在法庭说 2个回答0
- 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吗? 3个回答0
- 采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财产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用怎么收取? 7个回答25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