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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村级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之我见

发布日期:2009-06-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近年来,随着农村集体经济和农村私营经济的发展和政府加大对农村的投入,乡村公路大量出现,交通事故相应地增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也大量增加。而现行的立法明确将非经交通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道路和村级道路排除在道路与公路之外。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公路是指,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能行驶汽车的公共道路。可见在法律上,公路包括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并不包括村道。

    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应报告执勤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和收集证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责任认定书中一般应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公安机关对非道路交通事故不作处理,使人民法院在审理非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时面临许多困难,最突出的就是责任认定难,这是由于此类事故大多发生在村道上,事发突然,除了事故双方以外又无第三方的目击证人。法院依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现场描绘,很难查明原来事实的真相,继而影响到责任的认定和划分,往往成为疑难案件,无法解决。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法院对于发生在村级道路上没有责任认定的交通损害事故一般不予立案,把问题推给公安部门,这样非常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和当事人利益的保护。

    鉴于上述情况,笔者建议有条件的省份将符合标准的村级道路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后列入“公路”的范围,村级公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出警,赴现场并制作责任认定书。一旦双方当事人形成争讼,法院在审判中就有了责任认定的考虑和依据,必将有利于纠纷的解决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杨如意 朱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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