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滞后性保密措施”的法律效力
众所周知,保密性的“四性”——保密措施的相对性、积极性、可受控效用性与及时性中的及时性可作如下解释:当一“不为公众所知悉”信息被披露成为公知,这一进程是不可逆的。故此,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应有时效性,并不是任何时候、任何阶段的保密措施都是一样的。将公知信息施加保密措施并不能使之成为商业秘密。因此,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是许多权利人往往提前或同时向相对人提出保密要求,以防止其商业秘密被不当披露,从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在技术秘密中,保密措施的严宽、及时与否的要求一般与技术含量的高低成反比关系,若技术含量高,则对权利人的保密措施要求相应较低,技术含量高本身就是一种天然保密措施;反之,应相对提高权利人的保密措施要求。若权利人不及时采取保密措施,就会使信息的流通处于不确定状态,则有可能导致信息向公共领域流动,成为公知技术。在专利审查中,采取抽象分析法,即无论有关技术是否真正被接触、被感受,只要存在着接触、感受的可能,就被认为进入了公有领域,成为现有技术。笔者认为这在商业秘密中应资可借鉴,作为评判商业秘密的信息由“不为公众所知悉”向“为公众所知悉”转换的基点,同时也应是衡量保密措施是否及时的标准。
对于滞后性保密措施,笔者发现,该类型的保密措施并不能只凭想象而简单地作出“YES”或“NO”回答,应在甄别了不同情形后作出区分处理:若采取保密措施时,信息仍处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状态下,此时的保密措施在时序上虽然呈现滞后性,并非完美状态下的保密措施,但该保密措施并不必然丧失保密性的“四性”,因而可以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合理、适当的保密措施;若信息已被公众所知悉、或存在被不特定人接触的现实可能性,权利人的保密措施则因不具备可受控性、及时性等保密性征,因此就无法具备商业秘密法意义上的法律效力,原告有关商业秘密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因此,笔者完全同意,应给予粗心大意的权利人一个补救的机会,在合理的期限内采取保密措施,使信息处于非公知下,这不但可以平衡发明人与公众的利益,也可以充分鼓励发明人发明创新的积极性。
在这一判断过程中,如何掌握合理期限呢?信息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状态持续时间最为关键。比如在技术秘密诉讼中,技术信息的非公知状态存续长短,与技术含量有很大的关系,若技术含量高,则开发该信息所花费的时间与经济成本也相对较高,因此,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时间要求可以不很严格,时机可以相对滞后一些,因为技术含量高,本身就是一种天然有效的保密措施,能有效阻止或制约信息公知的时间与进程,使信息仍处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状态下。反之,合理期限则短。作为平衡,原告为使权利获得保护,其应对“非公知”状态的持续及合理期限承担举证责任,而非我们常规模式下的要求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此外,在存有“滞后性保密措施”的商业秘密情形中,相对人在未被提示并注意权利人的信息为商业秘密时,其获取信息并使用是善意的,构成善意第三人,权利人无权回溯要求相对人对注意之前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但若相对人在注意以后,仍不正当使用,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或违约等法律责任。
张亚军 杜开林
- 招工单位要求签担保书,请问此担保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0个回答5
- 手机录音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4个回答0
- 这笔欠款是否可以追得到,通过法院还是私人去追呢,那两张欠条还有法 1个回答0
- 购房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9个回答10
- 请教有关仲裁文书的法律效力问题 1个回答10
- 未通知债权人,减少注册资本规避债务合法吗?
- 名为买卖,实为赠与法律效力
-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追索工程款,是否适用专属管辖?
- 公司发起人认缴出资未到位,相互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吗
-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
- 酒驾醉驾有新规,12月28日起施行!
- 抵押权物上代位性之分析
- 浅析契约自由原则
- 对中国民法典制定过程中论战的几点思考
-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流程/程序/必备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监二庭 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一
- 刑事案件律师各阶段要做的工作
- 刑事案件第二阶段律师可以做哪些事
- 工资与劳务费的区别
- 控告老赖“拒执罪”的三种最有效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