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能否适用经验法则认定关键事实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李某的搭建物是否侵犯了原告的通风、采光权,是否需要鉴定?
我国《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所有人和使用人对共有、共用的门厅、阳台、屋面、楼道、厨房、厕所以及院路、上下水设施等,应共同合理使用并承担相应的义务;除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多占、独占。所有人和使用人在房屋共有、共用部位,不得有损害他方利益的行为。第八条规定:一方所有人如需改变共有部位的外形或结构时,除须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外,还须征得其他所有人的书面同意。显然,本案被告李某在共用部位搭建建筑物不仅没有经城市规划部门的批准,而且没有征得原告和被告陈某的书面同意。但是,这并不能证明被告李某侵害了原告的相邻权。那么是否需要通过鉴定来认定呢?有的相邻纠纷案件当事人争议标的额只有数百元,而鉴定费用则需花费几千元,不仅延长了案件的审理周期,同时还增加了诉讼成本;有些鉴定还需要向委托机关提供相关的材料及进行现场勘察,一方当事人不予配合或予以拒绝,都会给法院顺利审结案件带来障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生活经验法则,是指法官在其日常生活中认识的、领悟的客观事物之间的必然联系或一般规律,具有普遍公认或不证自明的性质。本案能否适用生活经验法则来认定关键事实呢?笔者认为,答案是肯定的。本案中,原告与被告李某前后为邻,被告李某在搭建建筑物时应考虑到相邻关系,不能给相邻方造成通风、采光影响。透光井的作用显然是采光,被告李某对两个透光井一半灌注水泥板,在水泥板及部分遮阳板上搭建了建筑物,明显对相邻方的原告的通风、采光构成侵害,依照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被告李某理应排除妨碍。
陈海凌
- 交通事故主要责任一方当事人在事故认定后迟迟不肯提供工资证明等资料 3个回答15
- 因每天坐在办公室时间较长,患了腰间盘突出症。请问能否认定为职业病 7个回答0
- 经济适用房能否继承 9个回答0
- 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有人为因素)我们现在怎么办 2个回答0
- 父母赡养爷爷同住一处,能否作为一户家庭申请经济适用房 2个回答10
- 小区里遛狗被电动车拽倒 宠物主被判自担30%责任
- 跟随他人进入小区被门禁升降杆砸伤,损失谁赔?
- 擅自将吵架视频发上网致当事人遭“网暴
- 一次调解13起讨薪案件
- 酒后从饭店楼梯摔下死亡,谁担主责?
- 用消字笔写借条 还款协议署别名
- 女子虚构“苦情戏” 男网友殉情身亡
- 委托代写的专利申请文稿不符约定质量能否要求退款?
- 底层业主不满加装电梯诉请赔偿 法院:驳回诉请
- 频繁向用户发送骚扰短信 一通讯公司被判侵犯隐私权
- 儿童抛掷海洋球玩耍意外致伤 游乐场未尽安保义务被判担责
- 从“后端”到“前端” 物业纠纷综合治理的“路”越走越宽
- 出借人去世后,借款还需要偿还吗?
- 在不知情情况下将房屋赠给非亲生子女,可否全部撤销
- 一网店经营者侵犯著作权被判赔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