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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重大诉讼事项告知当事人配偶制度的设想

发布日期:2009-06-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除几种列举情况外,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及所欠债务,一般按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处理。据此,以夫妻一方作为当事人的财产债务案件的处理结果一般与夫妻另一方的权益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以往审判实践中,对此往往重视不够,夫妻另一方因对有关重大诉讼事项不知情,丧失了抗辩权,使其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事件屡屡发生。所以,应建立相关制度,保护当事人的配偶的合法权益。

    一、建立这一制度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的需要。根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夫妻之间的家事代理权限是相当有限的,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应取得夫妻双方的一致意见。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颁布后,相关行政机关、单位对此都相当重视,如房产管理部门、银行在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抵押时,均要求夫妻双方签字认可。人民法院在民商案件的审理、执行中,往往要涉及对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的处理,如需当事人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必要时应将有关情况告知当事人的配偶,征求其意见。这样做,一方面,能有效地保护当事人配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另一方面,能使案件处理合法合理,手续完备,避免留下后遗症,产生新的纠纷,引起不必要的申诉、上访。

    二是防止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损害夫妻另一方权益的需要。近年来,夫妻一方在离婚前夕,与第三人串通,伪造假欠款凭证,制造假债务案,通过法律手段,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事件屡屡发生。在这些案件中,被告与作为原告的亲戚朋友串通,制造假案,在被告配偶不知情的情况下,很快取得了生效法律文书,将夫妻共同财产通过法院执行予以转移,然后即提起离婚诉讼。事后,作为夫妻另一方不断申诉、上访。其中有些案件,虽然法院花了大量人力物力进行了再审,但难以妥善处理,申诉人直接将矛头指向法院。笔者认为,这些假案为什么这么顺利审结、执行,关键是夫妻另一方不知情,没有了抗辩对手,实行诉讼重大事项告知当事人配偶制度能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

    三是为了案件能公正、妥善、顺利执行的需要。而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时,其财产往往又与其配偶有密切的联系,所以其配偶的配合、参与尤为重要。一方面,在审理阶段妥善处理有关争议,有助于其在案件进入执行阶段配合执行。另一方面,在执行中,将有关重大事项,特别是需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及时通知被执行人配偶,告知其相关权利义务,对其提出的相关异议认真进行审查处理,这样才能确保案件的公正执行,在依法执行的前提下,保护被执行人配偶的合法权益。

    二、该制度实施方法的设想

    1.需告知的范围。笔者认为,下列案件或诉讼事项应列入告知范围:(1)当事人与其配偶夫妻关系紧张,可能要离婚的;(2)原、被告是亲属关系,且在诉讼中双方相当默契的;(3)当事人是自然人,且诉讼标的相当大的;(4)在审理和执行中,以重大夫妻共同财产以物抵债的;(5)强制执行财产有可能是夫妻共同财产的;(6)其他应告知的重大诉讼事宜。至于告知哪些当事人的配偶,要根据告知的目的来定,一般是被告或被执行人的配偶,不必全部告知。

    2.告知的方式和内容。告知的方式可采取书面形式,直接向当事人的配偶送达,或通知当事人的配偶到庭,制作笔录等形式。在送达书面告知材料和通知当事人配偶时,应尽量不让当事人代收或转告,避免当事人弄虚作假。告知的内容应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告知的目的等来定,一般应包括所涉案件的情况、当事人配偶的权利和义务、提出意见或异议的期限、逾期未提出异议的后果及其他重大诉讼事项等。

    3.对告知带来的其他相关事宜的处理。有关诉讼事项告知当事人配偶后,其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依法追加其为本案当事人参加诉讼;其向法院就被处理的财产提出异议的,法院应依职权依法通知其参加诉讼或参加听证。对重大夫妻财产作出处分的,应通知其到庭办理有关手续。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阮忠明  崔颂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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