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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保护法莫走入动物福利误区

发布日期:2009-06-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我国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建议稿)目前正在进行最后的修改,按照建议稿的内容,如果伤害动物,将视情节处以不同金额罚款,如果虐待动物致死,将负一定的刑事责任。

  立法禁止虐待动物,看似保护的只是动物的生命权及其尊严,其实何尝不是在保护人类自己!无论是轰动一时的虐猫案还是一些动物园或马戏团以虐待动物的方式来招揽生意,都暴露了人性的丑恶面,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值得注意的是,很多虐待动物事件的主角都是青少年,他们虐待动物除了找乐子,更多的是对社会上类似事件的模仿行为。犯罪心理学的研究证明:虐杀动物不仅有损于青少年的心理健康,更会增加其今后违法犯罪的几率。而现有法律对虐待动物者却根本没有什么处罚措施,除了社会舆论的谴责外,执法部门很难进行干预。立法禁止虐待动物,不仅保护了动物,也保护了人类的善良本性,使人性的丑恶面不至于过多地在媒体曝光,防止青少年盲目仿效。但对伤害动物的情况是否要给予处罚,应该视情况而定。如果是出于公共防疫目的,就不应处罚,毕竟人类的生命安全才是最重要的。

  动物保护立法要防止走入西方过分强调所谓动物福利的误区,不必过分强调所谓动物福利。西方法律中“不能用过于拥挤和窄小的笼舍养鸡;在夏季必须把牛放出去吃草;猪要有稻草铺地以便休息;禁止杀狗;宰杀牲畜时要先将其电晕,不能直接宰杀”的规定未免有点可笑。不仅与中国的历史及现实脱节,更让人感到十分虚伪。真的要保护动物的生命和福利何不直接禁止宰杀一切动物,电晕后再杀和直接宰杀有多大区别?狗不能杀,猪和牛却能杀,难道狗就能凌驾于其他动物之上?这算不算物种歧视呢?

  作为一个文明古国,中国有自己的文化传统和饮食习惯,盲目地要求中国的动物保护立法与西方接轨,是不现实的。被称作中国第一个保护动物福利的地方性法规《北京市动物卫生条例》(征求意见稿)之所以被民意所否决,就是因为其中的一些规定严重脱离了国情。类似“在运输动物的时候,要尽量避免动物遭受惊吓、痛苦或者伤害。宰杀动物的时候,要用人道的方式,并且不得让其它动物看到。高中以下学校禁止进行使动物受伤或者死亡的教学实验”的规定不仅难为国人所接受,也不具有可操作性。

  西方的动物保护立法经验可以借鉴,但不能全盘照搬,必须结合中国的文化传统、民众的饮食习惯和现实的动物饲养条件来制订中国的动物保护法。否则不仅会遭到民众的抵制,有关动物福利的规定也会因为没有条件落实而成为一纸空文,动物的尊严没保住,法律也同样尊严扫地。(杨国栋)

  出处: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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