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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权利规范在民事关系中的效力:日本的两个案例

发布日期:2009-07-20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日本大阪地方法院曾于1969年的日中旅行社案判决中作出判示:民法第90条的公序良俗条款体现了宪法中的平等权等宪法权利规范的精神,而本案被告日中旅行社以政治观点取舍雇员,其对原告人所作出的解雇决定违法了民法第90条,因而无效。这是宪法上人权规范在私人关系之间的间接效力原理的一次运用。  

 

  最高法院亦于1973年著名的三菱树脂案的判决中,认可了间接效力说。此案是一个非常典型的案件,其最初原告是一位大学毕业生,毕业后经三菱树脂株式会社作为公司管理人员试用,在试用期过后获得正式雇佣,但随后又被拒绝录用。理由是他在大学就学期间参见激进的学生运动,而在参加公司招聘面试时没有如实按要求申报。案件经过了旷日持久的诉讼,并引起社会大众和学术界的关注,最终上诉到最高法院,其主要争议要点在下级法院的审理过程中就已经形成,那就是:宪法规定国民享有思想、信念自由, 当企业处于雇佣职工的优越地位时不得违反该宪法精神,而私人公司在招聘员工时要求应聘者申报与政治思想、信念有关的事项,是否违反了应该体现宪法上述精神的民法中的公序良俗条款,与此相应,基于这种行为的解雇决定是否无效。 

  最高法院谨慎地处理了这个案件并做出判决。判决虽然认定被解雇的职员败诉,但委婉曲折地表述了“间接效力说”的立场。它首先沿袭了传统的观念,指出宪法的有关权利保护规定主要是针对国家的行为而保障个人权利的,“并没有预定直接规范私人相互之间的关系”,因为私人之间即使存在社会性的支配与服从关系,乃是属于作为“一种社会事实的力量的优劣关系”,与前者具有显然的性质上的区别,不能直接适用人权的规定,但判决承认:在私人之间所出现的对基本自由平等的侵害及其情状的“样态、程度在超过了社会可容忍的限度时”,可通过对私人自治的一般性限制规定的民法第1条、第90条的正确运用,即在尊重私人自治原则的前提下,针对超越社会容许限度的侵害行为而对基本自由和平等利益加以保护。 

  
林来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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