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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共有财产关系不明时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09-07-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共有财产按共有关系之间的性质,可以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是指两个以的人对同一项动产或不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其于共同关系共同享有一项动或不动产的所有权。共有关系由当事人之间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但是当人之间没有约定而法律又没有规定时如何处理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意的(试行)》的第88条“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份主张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共有人对共有动产或不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这里《民通意见》与《物权法》的规定正好相反。

    按新法优先于旧法适用的原则,对共有关系不明的应作按份共有处理。为何会有这样相反的规呢?笔者从理论上阐述如下:

    从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共有人之间的关系来说,按份共有的共有人之间的关系的权利义务关系比共同共有更为明确。按份共有人之间是按自己的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有所有权,即按其份额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就对所有物来说,对它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可以按其份额这一基本衡量标准进行确定,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更容易作出桷定。而共同共有关系中共有人对共有的财产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平等只一个大原则,必须参照法律的规定和具体的事实情况来处理,并不能说就按均等的份额去处理。就同共有之间的关系来说它们之间是没有份额的,共有关系消灭时,共有人之间应得的份额应当确定,此时份额才得以确定,因此说共同共有是一种潜在的按份共有关系。为使当事人之间的财产权利义务关系更为明确,更好地解决共有财产关系的矛盾,《物权法》的规定显然更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

作者:会昌法院 周群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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