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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相收费也违法

发布日期:2009-07-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04年11月,公安部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下发报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数据的通知,明确规定了数据报送的范围、方式和质量要求,其中一项重要内容要求办理居民身份证人口的相片采集率不低于60%。被告某县公安机关在完成人口信息数据的采集任务过程中,鉴于公安机关内部缺乏摄影人员和摄影器材,与当地某照相馆签订书面协议,将人口信息数码相片采集工作委托照相馆实施,约定照相费用由照相馆自行收取。尔后,被告发出通告,要求辖区内16周岁以上公民到该照相馆进行人像采集,照相费用每人8元。原告邱某在人像采集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在人像采集过程中收费行为违法。

    法院受理后,对案件的处理有两种不同的看法:

    第一种观点认为:照相馆对原告邱某进行人像采集,根据商业惯例收取照相费用,是一种正当的营业性服务行为。这种人像采集收费行为,不是公安机关依职权作出的行政行为,该案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根据上级公安机关的部署,开展常住人口基本数据清理,对16周岁以上公民进行人像采集,是公安机关进行户籍管理的重要措施,该行为直接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属行政行为。被告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过程中,明确人像采集收费标准,事先未取得收费依据和收费许可,违反了强制性规定,其擅自委托他人收取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费用,于法无据。这种将行政管理职能范围内的公务行为,转移为服务机构搞变相收费的行为显然违法。因此人民法院应判决确认该行为违法。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作者:信丰法院 蔡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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