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相收费也违法
发布日期:2009-07-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法院受理后,对案件的处理有两种不同的看法:
第一种观点认为:照相馆对原告邱某进行人像采集,根据商业惯例收取照相费用,是一种正当的营业性服务行为。这种人像采集收费行为,不是公安机关依职权作出的行政行为,该案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根据上级公安机关的部署,开展常住人口基本数据清理,对16周岁以上公民进行人像采集,是公安机关进行户籍管理的重要措施,该行为直接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属行政行为。被告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过程中,明确人像采集收费标准,事先未取得收费依据和收费许可,违反了强制性规定,其擅自委托他人收取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费用,于法无据。这种将行政管理职能范围内的公务行为,转移为服务机构搞变相收费的行为显然违法。因此人民法院应判决确认该行为违法。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作者:信丰法院 蔡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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